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A3-1)
07-04
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A3-1)
编号
填 表 说 明(A3-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三、封面中“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建造师注册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四、“身份证明”应优先使用个人身份证。按国家规定,没有身份证的人员才可以考虑使用军官证、警官证,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使用护照。
五、“注册专业”是指原批准的在注册有效期期限内,且未失效的一个或多个注册专业。
六、“企业更名”,是指企业的称谓发生变化,由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七、“姓名变更”应提供在公安机关已办理变更的第二代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
八、“工商注册地”是指现在聘用企业的工商注册地。
九、“企业资质类别” 是指申请人所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主项资质及等级。
十、“不予注册情形”指《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如有可在相应的数字上打上“”。
十一、“其它注册情况”栏中“注册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是指取得国家规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名称和证书编号。
十二、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十三、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