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牌管理办法(1)
安全警示、标志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警示牌、安全标志牌的管理,确保其真正
起到提示、警示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警示牌、安全标志牌包括安全警示
牌、职业卫生警示牌、煤气设备标识牌、水封标识牌、消防标识牌、塔器标识牌、储槽标识牌、限高牌、交通安全警示(指示)牌等,以
下统称警示牌。
第二章 警示牌设臵要求
第三条 警示牌的内容应定义简单、明了,使人能够准确看懂其
所表达的意思。
第四条 警示牌应设在醒目、明亮的位臵,便于其他人员看见,
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第五条 警示牌设臵高度为其下边缘距地面或平台1.5米-1.7
米(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安全部煤气防
护站同意后方可调整悬挂位臵。
第六条 警示牌的悬挂必须牢固、可靠,不能造成警示牌的损坏
和丢失。警示牌不能悬挂在易造成污染的位臵,防止警示牌损坏。
第七条 警示牌悬挂位臵不能影响正常的通行。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安全部煤气防护站负责警示牌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警
示牌的统一报送采购计划、检查标准制定与修订、台账的建立及更新,督促检查警示牌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警示牌损坏后原因的调查、最
终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总管理部保卫科负责限高牌、交通安全警示(指示)牌
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责任人的确定及更新、台账的建立及更新、定
期检查警示牌的完好情况等。
第十条 各车间、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警示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责任人的确定及更新、台账的建立及更新、定期检查警示牌的完
好情况等。
第十一条 各岗位应设臵专门的安全警示标识牌台账,负责所属
区域内警示牌日常检查、擦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部煤气防护站每月结合各车间安全员对厂内警
示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各车间对所属区域内警示牌至少每二周进行一次现
场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
第十四条 各岗位对所属区域内警示牌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现场
日常检查并形成记录。
第十五条 全面检查内容包括:警示牌字迹是否清晰可见、警示
牌是否污染、悬挂位臵是否正确、悬挂是否牢固美观、是否明确了责
任人、台账是否及时建立更新、警示牌是否有损毁、缺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 检查出现问题处理办法:
1、检查发现警示牌表面较脏,字迹不清晰,应组织对警示牌进
行打扫,如字迹是因为掉色不清晰,则报给车间安全员,由安全员填
写《警示牌新增/更换审批单》报给安全部煤气防护站进行更换。
2、 检查发现警示牌固定不牢固或掉落、位臵不正确,应通知车
间安全员,并组织加固、重新悬挂。
3、检查发现警示牌有损坏、缺失情况,则报给车间安全员,由
车间安全员查明损坏、缺失原因并依制度进行考核后,填写《警示牌
新增/更换审批单》报给安全部煤气防护站。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对警示牌进行检查者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
考核30元。
第十八条 警示牌的检查中发现问题不报、迟报者,发现一次给
予责任人考核50元。
第十九条 警示牌未按时进行维护保养,造成污染、损坏、丢失
的,发现一次除要求按规定赔偿外,适损失情况给予责任人50-200
元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迟报是指发现后24小时以后进行汇报的;瞒报是指
上级部门或人员检查已发现但岗位未发现或无记录且未上报给上级
部门或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至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警示牌新增/更换审批单
安全警示牌新增/更换审批单
附件二:安全警示标识牌台账
安全警示标识牌台账
附件三:安全警示牌检查记录表
安全警示牌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