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同律师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陕西建某诉邓某、邓某反诉陕西建某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反诉人)邓某的委托,并指派秦美多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被反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机器设备,也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对台车进行安装调试,原告(被反诉人)应当依约支付相应违约金。
被告(反诉人)因施工所需,和原告(被反诉人)2011年7月29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被反诉人)包工包料加工全液压板台车(以下简称台车)一台,总价款96万元,原告(被反诉人)于收到反诉人预付款384000元起30天内交货,合同还约定,原告(被反诉人)负责台车的安装、调试指导,在被告(反诉人)配合下半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否则按合同总价款1%/天支付滞纳金(即违约金)
被告(反诉人)于2011年7月29日支付原告(被反诉人)上述预付款,但原告(被反诉人)于2011年10月21日才将该台车设备运至被告(反诉人)工地进行组装。其违约时间达到53天之久(8月28-10月21),依照合同约定,原告(被反诉人)应当支付被告(反诉人)508800元(即960000元×1%×53天)。原告(被反诉人)致合同义务于不顾仅派1人组装调试,根本无法完成约定义务,被告(反诉人)催促无果情况下,出于工期(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考虑,自行派出8人组装,由于该台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反诉人)只能边修复(测量、打眼)边安装,修复安装至2012年5月20日该台车才能正常使用。依照合同约定,原告(被反诉人)违反安装调试义务时间长达194天之久(2011年11月6日-2012年5月20日),依照合同约定,原告(被反诉人)应当支付被告(反诉人)1862400元(即960000元×1%×194天)。依照合同约定,原告(被反诉人)应当上述支付违约金共计2371200元(508800元+1862400元)。 1 (邓某方)
二、该台车设备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给被告(反诉人)造成巨额损失,该损失原告(被反诉人)应当依法承担。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被反诉人)加工的台车应当台车模板线形流畅,在不违反操作规程前提下,钢强度满足施工要求;台车在施工中不变形,液压不漏油,操作灵活。和实际上原告(被反诉人)交付的台车仅线形严重错位,必须重新测量补孔打眼,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被告(反诉人)造成巨额损失659730元。该损失应当由原告(被反诉人)承担。
三、出于诉讼费等考虑,现被告(反诉人)只要求原告(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反诉人违约金2371200元,但反诉人处于诉讼费等考虑,现只要求原告(被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五、由于原告(被反诉人)的上述违约行为,加之其台车设
备的质量问题,原告(被反诉人)本诉中要求被告(反诉人)支付尾款(即质保金)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被反诉人)存在多种违约行为,不仅要求
支付尾款诉求依法应予驳回,且应支付被告(反诉人)违约金。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委托代理人: 秦美多 律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