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作业管理规定0050
夜间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进行夜间作业需要考虑的因素、HSE 要求和特别的指导。
此规定适用于DREP 工程。
2 总体要求 2.1 夜间作业许可
a) 夜间作业要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工作危险性分析。监理单位施工负责人及HSE 负责人将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决定该作业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详见《夜间作业许可证》)。
b) 夜间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落实作业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措施,HSE 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2 人员要求
a) 夜间作业过程中,承包商都至少应配备以下人员: b) 现场作业负责人 c) 现场管理员
d) 现场HSE 管理人员(每50个作业人员配1名现场HSE 人员) e) 持证且合格的电工 2.3 照明
a) 夜间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充足的照明。
b) 照明灯具使用电源应符合《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要使用安全电压。供电应充足,保持灯光明亮,连接到灯具的供电电缆应安全、便捷。
c) 夜间作业集中的现场、道路应设置必要的高塔照明灯,在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应建在离施工区域距离合理的地方,灯塔牢固、稳定。既保证施工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又不得有任何干扰驾驶员、操作员和工人的眩光。
d ) 高塔照明灯灯具的投光方向和位置不仅应能满足施工区域的照明,还应为在施工现场内和到临时设施的走道处的行人提供照明。
e ) 室外照明灯具应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f) 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g) 室外照明灯具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不得低于2.5米。 h) 机械设备/车辆的照明灯是上述照明的补充,不可以取代。
i) 现场生活设施处,如现场办公室、卫生间、工棚、更衣间等处应有照明。夜间施工期间这些地方的照明灯应保持长开。 2.4 作业管理
a) 夜间作业开始之前,作业主管应召开工具箱会议,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岗位安全性分析、检查个人保护设施是否适合。
b) 夜间作业期间,其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全过程在现场进行管理,电工必须在现场随时处理用电和照明问题。
c) 夜间作业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各自的安全规程和DREP 规定。
d ) 夜间不宜进行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高处作业及其它危险不易识别和控制的作业。
e ) 夜间作业可能需要进行必要的场内道路交通控制,为工人穿过施工现场和在现场周围行走提供保护和安全通道。交通控制人员应穿戴高反光度的背心,并应用电筒和反光旗或标志牌来指挥交通。指挥员还应有能发声的警告工具如喇叭或哨子。
f) 必要时,夜间作业区域用警告标志牌、反光交通锥标、闪光灯、路障标志带等进行封闭。
3 应急处理
3.1 夜间作业现场负责人、HSE 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现场应急联络方式及其联系电话号码
3.2 夜间作业期间必须至少有一辆应急车随时待命。
3.3 因不利的环境条件造成安全隐患时,应停止所有作业,并将工人转移到安全地点。这些不利的环境条件包括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极差、火灾、附近作业造成的化学品排放等等。 3.3 发生上述情况后只有在对施工现场重新检查,施工负责人确定无新的隐患后才能重新开工。 4 附件
附件 《夜间作业许可证》
附件 夜间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