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龙岩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龙岩市打击传销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发挥各部门在宣传、教育、防范、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中的合力作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局面,坚决打击传销活动,促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召集人。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通信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龙岩银监局、市国土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工商局,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工作,行文由市工商局代章,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打击传销工作副局长兼任,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定的一名负责同志组成。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全面实施。
(二)研究制定我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打击传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安排部署打击传销工作任务,指导协调各区、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三)沟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分析、处理有关传销的数据资料,及时掌握全市传销活动动态。
(四)组织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的传销大、要案,对重大传销案件进行督办。
(五)督促各区、各部门按时报告打击传销工作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各部门打击传销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六)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促进协作与配合。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综治部门 负责将打击传销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范围,并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查处违规直销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 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以及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对查处的重大传销案件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经贸部门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做好直销企业申报资料转报及直销服务网点核查。配合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传销违法活动。
通信管理部门 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宣传
教育和防范工作,严防传销分子诱骗求职者加入传销组织。 民政部门 协助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统筹安排打击传销工作专项经费。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打击传销活动举报奖励办法,保证打击传销工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
教育部门 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人民银行、银监局 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土地与房产管理部门 负责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要求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为传销组织联系、提供经营、居住场所。
检察院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及时立案、审查、起诉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和犯罪人员;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打击传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依法查处。 法院 负责督办、指导传销犯罪案件的审判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一安排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劝告居民不要参加传销活动;详细掌
握辖区房屋出租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举报传销活动,协助工商、公安部门做好案件排查、调查等工作。
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提高联席会议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联席会议确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按照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提出会议内容,报市综治办审定后召集,并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参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要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通知召集单位,并委派代表参加。
(三)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
(四)各责任单位在协调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专项工作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和方案等资料的整理或印发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应同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发打击传销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打击传销工作的方针政策,客观反映各区、各成员单位打击传销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同时要做好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印发工作,做好文件、
方案等材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五、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上报市打传办并随时上报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一)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内,发生100人以上同时聚集从事传销,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和群众生活的;
(二)对本县区或邻县区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传销事件;
(三)发生30人以上到县区及以上群体性上访的传销事件;
(四)发生聚众暴力抗法,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传销事件;
(五)其它需要上报的有关传销的紧急、重大情况。
六、建立龙岩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和重大传销事件查处及善后工作预案(详细内容见附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龙岩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 (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组成人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综治办副主任)
(市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副局长)
(龙岩银监局副局长)
(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附件二:
龙岩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受理传销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处理传销案件。
第三条 传销举报奖励的对象,即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活动的具体线索,并直接协助案件查处的自然人。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人在案后提出奖励要求,并能证明与匿名举报人确属同一人的,按实名举报人对待。与打击传销工作职能有关的公务人员、群体性信访或举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及骨干分子的姓名、真实身份、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涉案人员众多,危害较重的大要案件。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
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 一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对有重大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员,由市打击传
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可提高奖励标准。
举报传销活动,情况不详细、不准确,执法机关无处查找,无处取证,不能立案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实、奖励数额由市打传办负责认定。举报人申领奖金应填写《举报奖申请表》报市打传办审核,市打传办在举报人填表申报后七天内确定等
级,经报市打传办主任书面签字批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同一案件多人共同举报的共同分享奖励,先后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第六条 奖励经费在市打传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核拨市打传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执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机关领奖,逾期不领者,视为放弃。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龙岩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
附件三:
龙岩市重大传销事件查处及善后工作预案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传销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控制和减少传销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对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比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重大传销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查处及善后工作。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报经市政府及时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公安机关打击传销主力军的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权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
(四)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县(市、区)、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打击传销工作,重视预警
防范,加强日常监管,常抓不懈,防患未然。
二、重大传销事件的界定和处置程序
重大传销事件,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应对的传销事件。
对重大传销事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和时间的紧急情况及影响程度,确定启动处置程序。
(一)、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对重大传销事件,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工商、公安、民政、司法、经贸、卫生、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通讯、宣传、信访稳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并确定有专人参加的事件查处、救助遣散、维护稳定、宣传报道、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机构。
(二)、制定处置方案
由处置重大传销事件的领导机构组织制定事件查处、救助遣散、维护稳定、善后处理等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调查处理
由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布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善后处理
对重大传销事件,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有关方面,通过讲解法律、宣传政策,公布时间处理结果,深入做好思想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消除不良影响,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及时总结处置重大传销事件的经验、教训,上报工作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对突发重大传销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突发的重大传销事件,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控制局势,实施救护、救助,及时驱散传销人员,防止事态升级以及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一)、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二)、迅速督导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立即启动现场控制、救护救助、事件调查处理、物资保障等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公安、工商机关要果断处置,掌控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防止传销人员发生自残、自杀或其他过激行为。对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实施现场隔离,进行询问、登记、检查,摸清其真实身份,依法作出处理。对一般传销人员采取批评教育、思想疏导等方式,经询问登记身份证明后,及时遣返安置。因传销引起的群众上访事件,由信访部门负责协调,
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三)、派出人员赶赴现场,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四)、开通应急通讯联络,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四、应急保障
(一) 应急队伍保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处置突发重大传销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以工商、公安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打击传销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有关组织、村镇民兵组织、志愿者队伍等位补充力量的突发重大传销事件队伍体系。要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重大传销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二)物质、后勤保障。财政部门要对本地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的进行,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及后勤保障。同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通资金拨付和物资保障“绿色通道”,确保各项资金和物资及时到位。
(三)通信保障。各级处置突发重大传销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限、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响应开始后,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络畅通。
五、重大传销事件的预防
(一)加强信息研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加强信息研判,明确专人负责,充分利用110报警服务台、12315申诉举报网络系统和相关举报渠道,对有可能发生重大传销事件的各类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和汇总,努力提高预警能力,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
(二)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县(市、区)对传销活动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坚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查处传销活动,及时处置,防止事件转化升级。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揭露传销的社会危害、违法本质和表现形式,教育群众知法懂法、自觉守法,提高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加强工作考核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居委会及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构建立体防御体系,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传销活动,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