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时限意识 坚持依法行政
2011-03-14 10:03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办案人员不能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事,与加强“四化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基层工商机关有必要采取措施,督促执法办案人员增强时限意识,坚持依法办事。
1.限时立案销案,避免随意处理立案销案事项。
应充分发挥办案业务系统的优势,严格控制立案销案时限。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办案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说明立案理由,提出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名单,当日通过办公网络向本机关负责人申请立案。遇特殊情况,确需立即立案调查的,必须事前说明情况并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报法制机构登记备案。在销案方面,对已经进入立案程序的案件,必须经办案机构案审小组集体讨论,在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销案。
应严格执行书式材料审批制度。办案机构要在网上申请立案后的24小时内,填写书式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记录,报法制机构审批。法制机构应统一编制立案号码,并保持立案号码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案件调查及处理、结案中形成的抽样记录、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应规范使用立案号码。
2.限时结案,避免随意处理案件调查事项。
快速结案并不是盲目地缩短案件的调查期限,而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在结案环节,尤其是要认真遵守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规定。对一般程序案件,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时,即使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办案机构也必须在告知书送达3日后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需要相关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的案件,办案机构在送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办案机构必须在送达检验报告15日后报审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限时扣押,避免随意处理行政强制事项。
办案机构认为确有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提前1日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法制机构备案和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机构应立即通过电话向法制机构申请备案,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材料。
法律、法规对实施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办案机构应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超过规定时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视为无效,必须无条件解除。
4.限时执行,避免随意处理案件执行事项。
办案机构在及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同时,应注意适时提醒和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对少数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办案机构要在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0日内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山东省文登市工商局局长
王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