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本员培训--成本核算
7.9 化工生产业务
7.9.1 业务描述
一、业务特点
化工生产业务分为化工、化肥、化纤生产业务。化工生产业务一般按照车间(装置)进行核算与
管理。化工产品具有连续生产,顺序进行加工,一套装置可以同时产出多种联产品的特点。
二、基本概念
1、联产品
联产品是指用同样原料,经过同一个生产过程,生产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性质和用途的产品,
这些产品在经济上有不同性质和用途,而且属于企业生产的主要目的。
2、副产品
副产品指生产主要化工产品过程中附带生产出的非主要产品。
3、联产品系数
联产品系数是指分配联产品成本时将分配标准折算成相对固定的系数,按照系数在各种产品之间
分配费用,计算产品成本。
4、综合结转分步法
综合结转分步法是指上一生产步骤的半成品成本转入下一生产步骤时,是以 “半成品”或 “直接
材料”综合项目记入下一生产步骤成本计算单的方法。
5、分项结转分步法
分项结转分步法是指将各步骤所耗用的上一步骤半成品成本,按照成本项目分项转入各该步骤产
品成本明细账的各个成本项目中。如果半成品通过半成品库收发,在自制半成品明细账中登记半成品
成本时,也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登记。
6、约当产量
约当产量指在产品按其完工程度折合成完工产品的产量。
7、吨产品现金操作费用
吨产品现金操作费用是指某化工装置平均每生产 1吨主产品(含来料加工)而发生的不含原料成本的各项付现费用支出。
烯烃装置的产品现金操作费用包括:烯烃装置应分摊的除折旧和摊销以外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装置耗用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和修理费支出,以及该装置的生产、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和除折旧和摊销以外的其他间接生产费用,外供水、电、蒸汽及其他产品和劳务费作为减项予以扣除。烯烃装置
的产品现金操作费用包括所有的修理费支出。
单位现金操作费用(元/吨)= (外购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修理费支出+不包括折旧和摊销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管理、销售费用付现支出-外供、转送的水、电、蒸汽及其他产品和劳务费)÷主产品产量(含来料加工)除烯烃装置外的其它化工装置的产品现金操作费用包括:该装置耗用的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和修理费支出,以及该装置的生产、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和除折旧和摊销以外的其他间接生产费用,外供水、电、蒸汽及其他产品和劳务费作为减项予以扣除。 单位现金操作费用(元/吨)= (外购辅助材料、燃料、动力+装置的修理费支出+不包括折旧和摊销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付现支出-外供、转送的水、电、蒸汽及其他产品和劳务费)÷主产品产量(含来料加工)
8、吨产品完全加工费
吨产品完全加工费用是指某化工装置平均每生产 1吨主产品(含来料加工)而发生的不含原料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1)指标确定考虑的因素:
吨产品完全加工费=(生产成本-原材料+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利润表各产品销售量之和(不含公用工程及包装物)
1)“生产成本”为各单位主营业务成本表中的当期生产
成本,其中的燃动等变动费用未考虑价格变化因素,不考虑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等因素的影响;
2)“原材料”为主营业务成本表中第一项“外购原料”;
3)根据全产全销原则,各单位的产品商品产量根据上报事业部主营业务利润表各产品销售量之和计算确定(不含公用工程及包装物),对个别单位进行了调整,计量单位统一为“吨”。
(2)各单位月度完成指标的计算依据
吨产品完全加工费=(生产成本-原材料+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全部产品商品产量(不含公用工程及包装物)
1)“生产成本”为各单位主营业务成本表中的当期生产成本;
2)“原材料”为主营业务成本表中第一项“外购原料”;
3)全部产品商品产量按产成品库存明细表中本月生产量扣除自用、其他减少及盘盈(亏)数量计
算确定(不含公用工程及包装物),计量单位统一为“吨”。
7.9.2 基本要求
一、核算对象
企业根据化工产品连续生产,顺序进行加工的特点,按生产装置归集分配成本,并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
核算对象,对各装置生产出两种或两种以上联产品(包括分类产品)应分别列为成本核算对象;副产品根据总部定价在成本中扣除,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划分如下:
(一)产成品:指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经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
(二)在产品:指月终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需等待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形态
在制品。
(三)自制半成品:化工半成品是指企业的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已经加工完毕,待转入下一基本生产车间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包括可供出售的自制半成品。
(四)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辅助产品(水、电、汽、风等)和提供的劳务。
二、成本项目
化工产品制造成本是指化工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直接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
1、原料及主要材料
指经过加工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化工企业的各种化工原料等。
2、辅助材料
核算对象,对各装置生产出两种或两种以上联产品(包括分类产品)应分别列为成本核算对象;副产品根据总部定价在成本中扣除,不单独列为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划分如下:
(一)产成品:指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经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
(二)在产品:指月终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需等待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各种形态
在制品。
(三)自制半成品:化工半成品是指企业的一个基本生产车间已经加工完毕,待转入下一基本生产车间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包括可供出售的自制半成品。
(四)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辅助产品(水、电、汽、风等)和提供的劳务。
二、成本项目
化工产品制造成本是指化工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直接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
1、原料及主要材料
指经过加工构成产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化工企业的各种化工原料等。
2、辅助材料
指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有助于产品形成但不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如各种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3、燃料
指产品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等。
4、动力
指生产耗用的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
5、直接职工薪酬
指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各种职工薪酬,具体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6、制造费用
指化工企业下属生产车间、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生产费用。制造费用包括的具体内容如下: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水费、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运输费、转输费、化(检)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环保支出、通讯费、外部加工(劳务)费、洗车费、车辆使用费、停工损失、信息系统维护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安全生产费用及其他等。
三、会计科目设置
化工生产根据成本费用发生的地点和用途等为每个成本对象(成本中心、内部订单、生产订单等)
指定一个对应的功能范围,同时按费用要素设置费用科目,通过费用记入的成本对象对应的功能范围
来区分成本费用的大类,通过“功能范围+会计科目”两个维度的组合来实现成本费用的明细分类核
算。基于费用大类定义的功能范围如下:
生产成本,指化工生产企业基本生产部门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的成本,对应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类、动力类、直接职工薪酬类、副产品、自制半成品、加工商品等费用科目。
辅助生产成本指化工生产企业辅助生产部门生产、加工(包括转供)的各种水、电、蒸汽、气、风等产品和提供辅助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对应水、电、蒸汽、气、风等费用科目。
制造费用,指化工生产车间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对应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水费、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运输费、转输费、化(检)验计
量费、设计制图费、环保支出、通讯费、外部加工(劳务)费、洗车费、车辆使用费、停工损失、信息系统维护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安全生产费用等费用科目。
四、化工生产业务核算程序
1、根据生产部门统计资料和原始记录,通过系统接口表将各种产品的生产量、入库量、自制半成品和完工产品产量、以及装置材料、工时、动力消耗等,导入SAP 系统。
2、通过使用PP 生产订单,按基本生产车间(装置)、辅助生产车间(装置或部门)和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及各种产品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原料、辅料根据物料清单(BOM)直接发到生产订单,直接或间接费用根据工艺路线中定制的标准值归集到生产订单上。一个成本中心对应多张生产订单的,按工时(开工天数)分配成本中心费用到各生产订单。
3、将归集的费用分清生产、在建工程及对外劳务(作业)等予以结算和分配,能够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直接记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照产量、系数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月末,辅助生产装置将归集的所有成本通过作业类型(水、电、汽、氮等)分摊至基本生产装置成本。
5、期末存在在产品或半成品的,应当按照会计手册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应当扣除的半成品成本;将归集起来的生
产成本根据生产订单结算规则中的联产品的分摊权数(分摊权数=产量×技术系数),将生产订单中归集的生产成本,分摊到每个联产品和在产品中。月末根据每个联产品中归集的成本以及分摊的差异,计算月末加权平均成本。
五、其他核算要求
1、产品成本核算
(1)根据化工、化肥产品连续生产,顺序进行加工的特点,产品成本计算采用“综合结转分步法”。
(2)化工、化肥装置生产的产品能明确划分成本的,采用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不能明确划分成本的,采用联产品系数法分配计算各产品成本。化纤产品采用品种法,按品种、规格型号计算产品成本。
(3)化工联产品的成本计算
化工联产品成本采用“系数法”计算,先按成本项目(包括扣除副产品项目)汇集分离前的综合成本,再用产品系数分离综合成本,算出各产品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a、联产品折合产量(即积数和)=Σ(各联产品产量×产品系数)。
b、联产品折合产量单位成本(积数单位成本)=联产品总成本÷联产品折合产量(积数和)
c、某种产品总成本=某种产品折合产量×联产品折合产量单位成本(某种产品的积数和×积数单
位成本)
d、某种产品单位成本=某种产品总成本÷某种产品实际产量
(4)分类产品的成本计算分类产品是指品种相同而规格、等级、型号不同的产品,其成本计算也采用“系数法”,用产品系数将综合成本分离,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参照上述联产品,分类产品系数根据实际情况按产量等比例确定。
(5)联产品和分类产品分离综合成本时用的标准产品系数,总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部未作规定的,各单位由财务部门会同技术部门确定标准产品、测定产品系数,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2、在产品成本核算
在产品成本是指已投入生产过程,但尚未形成产成品而消耗的材料和费用等。
化工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在产品数量较少、生产周期较短的,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在产品数量较大,但各月之间变动不大的,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在产品数量较大,并且月度变动较大的,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在产品的成本,其中,对于原材料占成本比重较大的产品,只计算在产品的原材料成本。在产品通过“在制品”科目进行核算。
化工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信息按照会计手册的规定计算各生产装置在产品成本,按在产品的明细构成分别建立虚拟物料,建立对应的新评估类型,计入“在制品”核算。月末将上月在产品留存的明细物料直接投入到生产订单,将本期留存的在产品明细项从实体物料上移动到虚拟物料上。
如果遇到开停车或大检修等异常情况,在产品成本计算方法改变或在产品成本变化很大的,需要上报化工事业部备案。
3、包装、成品车间费用的核算
化工、化肥、化纤企业包装车间作为基本生产部门核算;成品车间如果承担的主要职能是仓储和转运,作为辅助生产部门核算,成品车间如果承担的主要职能是成品包装,作为基本生产部门核算。化工、化肥企业散装产品、半成品到包装(成品)车间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分项结转或综合结转,包装 (成品)车间为多个装置、部门的产品提供包装劳务的,包装(成品)车间发生的生产费用按提供的包装量比例分配结转到相应装置和部门的产品成本中。
4、不合格产品成本的计算
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同样计算成本,少量的落地料、废品、废料视同副产品扣除。各单位应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管理,并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合格产品的产生。
5、副产品成本的计算
副产品是伴随主要产品的生产而产生的,一般价值小、数量少。副产品成本采用根据可变现净值按固定价格从主产品成本中扣除计算。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1)副产品不需要加工即可出售的;
单位副产品可变现净值=单位售价(不含税金)
(2)副产品需要加工后才能出售的:
单位副产品可变现净值=单位售价(不含税金)-单位加工费
各单位应按规定界定副产品,并按上述可变现净值确定原则确定副产品扣除成本后从全部产品总成本中扣除。 总部统一确定的副产品扣除成本,各单位遵照执行;总部未作统一确定的,各单位根据上述方法确定副产品扣除成本,并报总部化工事业部和财务部备案。
7.10 供电供汽业务
7.10.1 业务描述
一、业务特点
供电供汽业务是指供电企业或企业自备电厂利用热电装置为内部生产或外部单位提供电力和热力产品的经营活动。供电供汽业务一般为热电联供,主要为火力发电厂通过发电,伴随生成热产品。转供电业务也属于供电供汽业务范围,主要为完成电力传输销售业务进行的购电、输电、变电、配电、售电等。
二、基本概念
1、标准煤:又称标准燃料或标准能源,指将不能直接相加的各种不同发热量的燃料按一定的系数折成标准燃料的一种方法。
我国规定每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为 7000大卡,并通过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将不同品种、不同发热量的燃料按各自不同的热值换算成每千克热值为 7000千卡的标准煤。
2、标准煤量:指将企业实际使用燃料数量按照该燃料折标准煤系数折算成标准煤后的数量。
某燃料折标准煤系数=该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大卡/千克)/7000 (大卡/千克)
标准煤量=某燃料量×该燃料折标准煤系数
热电生产标准煤消耗总量:指统计报告期内热电生产耗用的各种燃料折合为标准煤量的总和。
注: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大卡/千克):指从高位发热量中扣除水蒸汽汽化潜热后的发热量。高位发热量指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它包含燃料燃烧时产生的水蒸汽的汽化潜热,即认为烟气中的水蒸汽完全凝结成水并放出汽化潜热。
3、供热比:指热电机组在统计报告期内供热量与总耗热量的比值,即:
供热比=供热量/总耗热量
注:供热量指机组在统计报告期内用于供热的热量;总耗热量指统计报告期内汽轮机进口侧、向外供热的减温减压器进口侧及锅炉向外直供的总热量。
4、供热、发电标准煤耗量:指统计报告期内用于供热、发电的标准煤消耗量,按热电生产标准煤消耗总量与供热比计算确定。
供热标准煤耗量=热电生产标准煤消耗总量X 供热比 发电标准煤耗量=热电生产标准煤消耗总量-供热标准煤耗量
5、发电、供电标准煤耗率:指统计报告期内单位发电量、供电量的标准煤消耗量,单位为“克标
准煤每度”。
发电标准煤耗率=发电标准煤耗量/发电量
供电标准煤耗率=发电标准煤耗量/供电量
注:发电量指统计报告期内机组总发电量,供电量指统计报告期内扣除热电生产自用电量及损耗量后向外提供的电量。
6、供热标准煤耗率:指统计报告期内单位供热量的标准煤消耗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吉焦”。
供热标准煤耗率=供热标准煤耗量/供热量
7.10.2 业务核算基本要求
一、成本核算对象供电供汽成本核算对象为热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力产品以及热力或蒸汽。
转供电和转供暖业务的核算对象为转供电暖过程中的电力产品以及热力或蒸汽。
二、成本项目
电力成本、热力成本—般包括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直接职工薪酬、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等。
1、原材料
原材料仅核算转供电、转供暖过程中的外购电力、热力成本(包括外购电、暖价款及相关价外费用),自发电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均不在本科目核算。
2、辅助材料
辅助材料指添加到锅炉水中的各种酸、碱、树脂及杀菌剂、阻垢剂等化学试剂,包括:石灰石(粉)、氧化钙、树酯、砾石滤料、石英砂滤料、床料、塑料白球、专用油脂包、活性氧化铝、苯丙三氮唑、多聚复合氯化铝、磷酸三钠、次氯酸钠、聚合硫酸铁、聚合铝、乙二胺四乙酸四钠、盐酸、液碱、二氧化氯、硫酸、氢氧化钙、液氨、脂润滑、氨水、三剂、杀菌剂、阻垢缓蚀剂、缓蚀阻垢剂、剥离剂、灰水阻垢剂、高效阻垢剂、空压机冷却剂、水稳剂、阻垢剂、脱硫剂、助凝剂、化学试剂。
转供电业务的辅助材料还包括维护电网安全有效运行耗用的电器设备及配件、电工材料、电器元件、日用电器等。
3、燃料
燃料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各种燃料成本,包括:
(1)发电正常运行(包括埋火、并机、并炉)耗用的燃料;
(2)生产厂房防冻耗用的燃料;
(3)卸煤、暖室、卸油、上油加热耗用的燃料;
(4)机炉检修、事故修理后烘炉、点火、暖机耗用的燃料;
(5)发电调相机运行用燃料;
(6)属于当年煤耗计算误差应调整的耗煤量列入本项目,但不包括燃料贮存亏损的数量。
(7)转供电生产运行过程中耗用的燃料成本。
燃料具体包括:煤炭、燃料油、干气、天然气、石油焦、水煤浆、炭 9、裂解渣油、酚焦油、火炬气(装置尾气)、油页岩、甲烷氢、柴油、煤焦浆等。
4、动力
动力指电力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水、电、气和风。水包括火电厂除灰、冷却、锅炉补给水,调相机冷却用水等的外购用水。
电力生产过程中耗用的除盐水、除氧水应当单独核算反映其成本,根据耗用量分配结转到蒸汽成本的动力项目中。
5、直接职工薪酬
直接职工薪酬指直接在装置从事电力、热力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属于职工薪酬的劳务费等。
6、其他直接支出
指除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及直接职工薪酬以外的直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的费用,包括从事发电业务征收的系统备用费、可再生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电力生产抢险费、电力自动化系统技术服务费和电力业务费等。
7、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供电供汽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
各项间接生产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累计折旧、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废渣废气处理、安全环保支出、办公费、水费、差旅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财产保险费、试验检验费、劳务费、灰渣清理费、排污费等。
8、副产品
副产品指供电供汽生产过程中附带生产出来的除电力和蒸汽外的其他次要产品。副产品按固定价格计算产品成本。企业自行确定的固定价格须报总部备案。
热电业务涉及的副产品主要包括冷凝水、干灰、硫酸胺等。
三、会计科目设置
1、生产成本
供电供汽基本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成本通过“生产成本”进行归集,按费用项目设置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生产成本”功能范围,通过费用记入的成本对象对应的功能范围来区分成本费用的大类,通过“功能范围+产品及劳务+会计科目”三个维度的组合来实现成本费用的
明细分类核算,根据企业需要设置产品或成本中心辅助核算。
2、制造费用
供电供汽生产单位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通过“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按费用项目设置科
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制造费用”功能范围,通过费用记入的成本对象对应的
功能范围来区分成本费用的大类,通过“功能范围+会计科目”两个维度的组合来实现制造费用的明细
分类核算。制造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水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环保支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财产保险费、外部(加工)劳务费、灰渣清理费等费用项目,根据企业需要设置产品或成本中心辅助核算。
3、辅助生产成本
供电供汽辅助生产单位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通过“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按费用项目设置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辅助生产成本”功能范围,通过费用记入的成本对象对应的功能范围来区分成本费用的大类,通过“功能范围+会计科目”两个维度的组合来实现辅助生产成本的明细分类核算,根据企业需要设置产品或成本中心辅助核算。
企业自备电厂主要为内部生产提供电力及热力的,使用“辅助生产成本”归集水电生产成本。
四、供电供汽业务会计核算要求
(一)核算基础工作要求
1、做好供热比的计量与统计工作
供电供汽单位要严格对供热比进行计量和统计,作为热电成本分摊的基础。
2、做好燃料消耗量的计量与统计工作
供电供汽单位要严格对燃料消耗量进行计量和统计,坚持月末对煤炭等燃料库存进行盘点。每月以实际领用量作为消耗量来计算当月燃料消耗生产成本。对当月实际燃料消耗量与月末盘点后统计的耗用量存在误差的,必须查找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目前以领用量作为实际消耗量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际盘点的库存量倒推当月消耗 量,但对单耗量出现异常,必须认真查找原因。
3、做好发供电、蒸汽量的平衡工作
供电供汽单位要按照供电量-自用量-损耗量=销售电量;供汽量-自用量-损耗量=销售汽量,做好发供电、蒸汽的平衡工作。自用量仅包括生产电自身耗用的电,不包括企业其他部门、生产单位耗用量;正常损耗量计入生产成本,超出正常范围的损耗量必须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业务核算流程
1、业务核算基本程序
(1)审核企业发生的费用,根据成本开支范围,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和应计入期间费用的费用;
(2)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区分哪些应计入本月成本,哪些由以后月份成本负担。(如折旧等)
(3)将应计入本月供电供汽成本的费用区分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4)扣除副产品成本后计算确认供电、供汽成本。副产品成本按固定价格进行扣除。
2、业务核算流程图
(三)成本费用的计算与分摊
1、成本费用的分摊
热电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应当按如下原则进行归集:
(1)电或蒸汽生产分属两个不同车间或部门的,除燃料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直接归集到电或蒸汽的生产成本中。
(2)电和蒸汽生产同属一个车间或部门的,每月末财务部门根据发电标准煤消耗量、供热标准煤耗量占热电生产标准煤消耗总量的比例来分摊成本费用,包括原材料、职工薪酬、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3)利用余热锅炉收集炼油、化工装置生产余热生产蒸汽或电产品的单位,同时满足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应当单独核算该部分蒸汽、电产品实际成本。
2、生产成本计算
(1)供电供汽生产成本在蒸汽、电产品之间进行分摊之前应当扣除的项目包括:
①可直接归属于蒸汽、电产品成本项目的成本费用,包括:外购电按照采购价款、价外费用及外购电转输相关生产成本费用,直接计入电产品成本;单独核算的余热锅炉生产的蒸汽或电的产品成本。
②系统备用费直接计入电产品的成本,不在电与蒸汽间分配。
③热电生产副产品成本,按固定价格扣除计入相关副产品成本。
④供其他动力产品生产及辅助生产车间的蒸汽、电产品成本,按照固定单位成本计算扣除计入相关动力产品成本及辅助生产成本。
(2)供电供汽成本在按照相关标准扣除上述项目之后,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分摊蒸汽、电产品成本:
①初次分配:每月末由企业生产计划部门将生产电和汽的燃料消耗量折算成标煤消耗量,并按照
标煤消耗比例分摊电、蒸汽成本。
供电总成本= (供电供汽总成本—扣除项目成本)÷热电生产标准煤消耗总量×发电标准煤耗量
供汽总成本= (供电供汽总成本—扣除项目成本)÷热电生产标准煤消耗总量×供热标准煤耗量
②二次分配: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依据生产经营部门提供的供汽自用电量将自用电成本分摊到蒸汽的成本项目。自用电成本按供电总成本和供电总量计算确定。
应分摊给供汽的自发电成本=供汽自用电量*初次分配供电的单位成本=供汽耗用电量/发电量*初次分配供电总成本
(3)按供电量、供汽量计算供电、供汽单位成本: 供电量=发电量—厂自用电量—损耗量
供电单位成本=发电总成本(元)/供电量(千千瓦时)
供汽单位成本=供汽总成本(元)/供汽量(吨)
(4)转供电成本计算
转供电单位成本=转供电企业的供电总成本(元)/转供电企业售电量(千千瓦时)
7.11 供排水业务
7.11.1 业务描述
一、业务特点
供排水是企业公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供排水单位为企业生产生活提供水产品的生产与供应,以及污水处理的任务。
二、基本概念
1、新水:指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经过初步处理可以使用的水。
2、循环水:指循环使用的生产冷却用水,包括常温循环水和低温循环水。
3、化学水:指锅炉及生产装置使用的经过除盐、除氧等处理的水。
4、污水处理:指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等要求的排放标准后,予以排放或回收利用。
5、现金操作费用:指从新水、循环水、化学水、污水处理成本中扣除水资源费、新水费等原材料费以及折旧费后的费用。对于污水处理还应当扣减政府/市政收取的排污费。
6、供水单位电耗=泵站供水耗电量/泵站供水量×供水压力
7、供水自用损失率= (实际取水量-有效供水量)/供水总量
8、供水单位现金操作费用=新鲜水系统现金操作费用/供水总量
9、循环水单位电耗=循环水耗电量/循环水量×供水压力
10、循环水标准补新水率=循环水补充新水量/循环水量×供回水温差
11、循环水单位现金操作费用=循环水系统现金操作费用/循环水量
12、化学水标准离子水耗= (化学水进水量-产水量)/化学水系统除盐量
13、化学水单位现金操作费用=化学水系统现金操作费用/化学水量
14、污水处理单位电耗=污水处理耗电量/污水处理量
15、外排污水达标率=达标排放污水量/外排污水总量
16、污水处理单位现金操作费用=污水处理系统现金操作费用/污水系统处理污染物量
7.11.2 基本要求
一、成本核算对象
供排水成本核算对象为供水、循环水生产或处理过程中提供的新水、化学水、循环水、其他水产品 ,以及处理
排放的污水。
二、成本项目
1、原材料及主要材料
指供水过程中耗用的外购原水和水资源费,以及循环水、排水服务消耗的新鲜水成本。
2、辅助材料
辅助材料指供水和污水处理过程中耗用的各种药剂等。包括:新鲜水系统的混(助)凝剂、消毒剂;循环水系统的缓蚀剂、阻垢剂、杀菌剂、复配剂;化学水系统的再生剂、膜清洗消毒以及缓蚀阻垢剂、调pH 值的氨水等;污水处理与回用的营养物质、混(助)凝剂、破乳剂、膜清洗消毒以及缓蚀阻垢剂、调pH 值的液碱等。
3、燃料
燃料指供排水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燃料。
4、动力
动力指供排水过程中直接耗用的电、汽、风等动力。
5、直接职工薪酬
直接职工薪酬指直接从事供排水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住房补贴、属于职工薪酬的劳务费等。
6、其他直接支出
其他直接支出指除上述直接材料、燃料、动力和直接职工薪酬以外的其他直接从事供排水生产的费用。
7、制造 (间接)费用
制造费用指供排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生产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累计折旧、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废渣废气处理、安全环保支出、办公费、水费、差旅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劳务费等。
8、副产品
副产品指供排水生产过程中附带生产出来的次要产品。
三、会计科目设置
1、生产成本
基本生产单位供水产品生产、循环水服务及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成本通过“生产成本”进行归集,按费用项目设置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生产成本”功能范围,设置 “新水”、“化学水”、 “循环水”和“达标污水”等产品及劳务类型进行辅助核算,通过费用记入的成本对象对应的功能范围以及业务的产品及劳务类型来区分成本费用的大类,通过“功能范围+产品及劳务+会计科目”三个维度的组合来实现成本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根据企业需要设置产品或成本中心辅助核算。
2、制造费用
生产单位供水产品生产、循环水服务及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通过“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按费用项目设置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制造费用”功能范围,通过费用记入的成本对象对应的功能范围来区分成本费用的大类,通过“功能范围+会计科目”两个维度的组合来实现制造费用的明细分类核算。制造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水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环保支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财产保险费、外部(加工)劳务费等费用项目,根据企业需要设置产品或成本中心辅助核算。
3、辅助生产成本
供排水辅助生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通过“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按费用项目设置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辅助生产成本”功能范围,通过费用记入的成本对象对应的功能范围来区分成本费用的大类,通过“功能范围+产品及劳务+会计科目”三个维度的组合来实现辅助生产成本的明细分类核算,根据企业需要设置产品或成本中心辅助核算。
企业自备水厂主要为内部生产提供供排水服务的,使用“辅助生产成本”归集水产品生产成本及处理排放污水的成本。
四、供排水业务核算程序
(一)业务核算流程
1、业务核算程序
(1)审核企业发生的费用,根据成本开支范围,划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和应计入期间费用的的费用;
(2)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区分哪些应计入本月成本,哪些由以后月份成本负担。(如折旧等)
(3)将应计入本月供水、循环水、排水成本的费用区分成本核算对象,按照产品类别项目进行归集。
(4)将归集的供水生产成本以供水产品数量及产品系数分配到具体的供水产品成本中。
2、业务核算流程图
(二)业务核算具体要求
1、供排水生产成本应当区分新水、化学水、循环水、污水处理、其他水产品成本分别进行归集。
新水、化学水、循环水、污水处理的界限划分按照水务专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制造费用中能够区分到新水、化学水、循环水、污水处理、其他水产品的部分,应当通过设置成本中心直接归集,不能够区分的共同费用,按照直接成本比例在各产品类别间进行分摊。
3、供排水企业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费用,按照受益
量分配结转到各受益成本中心或产品成本。
4、对于归集的化学水产品成本,需要进一步按明细进行核算的,月末根据各种化学水产品最终产量(指扣除水产品之间互供数量之后的产量)及产品成本系数进行一次分摊,不计算化学水产品之间的互供成本。然后,计算出各种化学水产品单位成本。
各种供水单位成本=各种供水的总成本(元)÷提供的相应水产品总量(吨)
在计算供水的成本时,供水量为水产品的生产总量减去供水单位自用水量。
5、化学水、循环水、污水处理、冷盐水等耗用的新水,按照计算出的新水单位成本,作为原材料成本核算。 循环水应当根据循环水流量计算单位成本,污水处理根据污水处理排放量计算单位成本。
污水处理排放单位成本=处理排放污水的总成本(元)÷处理排放的污水总量(吨)
处理排放的污水总量,指经过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
6、企业对污水进行深处理后再利用生产回用水的,污水处理的成本不包含再利用深处理生产回用水的成本,回用水成本应单独核算与反映。
7、新水、化学水、循环水、污水处理、其他水产品
当月发生的成本应当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或结转到耗用、服务部门的成本费用中。
对于供排水是作为辅助生产核算的单位,其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根据企业的产品生产流程相应地转入企业热电、炼油、化工等产品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