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公共资源
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公共管理资源
内容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实施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运作的双轨制保护体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基于我国国情设立的,充分发挥了处理及时、便捷的特点。但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否浪费公共管理资源看法不一,本人认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公共管理资源,如果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以完善,这种现象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公共管理资源
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内涵
首先,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含义。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做出一个统一的定义,有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也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本人比较支持第二观点,该观点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执法主体、保护外延等进行了界定,但不足的是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内容作以概括。具体说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知识产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
其次,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法理依据。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是,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私人权益,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已不仅是对私权领域的侵犯,而且也是对国家公权领域的侵犯,即构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但要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自己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有保护公民的职责、为民服务的义务,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必须主动积极地为实现公益而活动,行政主体有权禁止各种妨害公益(及私益)的行为或事件。因此,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有其充分的法理依据,并不违反行政机关不能介入民事行为的原则。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了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还规定了行政保护途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在职能和作用上各有侧重: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规范、全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等特点,一般采取被动保护的方式;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便,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以主动保护为主、执法效率高的特点,这对知识产权人是非常有利的。两条途径相配合、互相补充,
共同发挥着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利和公共利益,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行政保护是用纳税人的钱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人权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批评。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随着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加强,行政保护应当逐渐弱化,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但是,目前还需要保留。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职权分散,而且保护职权和管理职权不分。法律规定具有行政保护职权的部门有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和各级植物新品种管理机关(农业局、林业局)。这样就使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管理的成本过高,效率过低,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效的行使。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公共管理资源
根据前文所述,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的职权很分散,在每个具体的知识产权下几乎都会有一个相应的管理机关。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成本,而我国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还存在空白,这样就会使公共管理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利用,从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公共管理资源。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浪费公共管理资源,但是其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优势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体现在:1、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2、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最小化。3、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行政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4、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预防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还是存在这许多的弊端。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体系还不完善,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成本膨胀。由于各管理机构职能单一,权力分割化、部门利益化现象较为严重,整体效能不断下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遇到知识产权问题必须求助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管理资源的浪费,例如,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若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发现其中还含有侵犯商标权或盗版的行为时,也只能就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而对同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商标侵权纠纷或版权侵权纠纷,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这样就造成了地方政府知识产权侵权行政管理效率低、权利人维护权利的成本高。同时,由于每一机构均配备相应的政务、党务、财务、后勤、人事等管理和服务部门,造成大量的人力资源、设施及财政资金的浪费,增加了硬性的行政成本;又因各机构之间信息不能互通和共享,容易在授权与登记程序中造成权利冲突、重复授权、审查标准不统一等结果。这样就会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效能无法突显出来,而且还会造成公共管理资源的浪费。
总之,我国现有的分散管理模式存在明显不足为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绩效,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应适当精简管理机构,整合行政职能,合理配置行政管理资源,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