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价格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秩序和卷烟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经销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稳定卷烟市场价格水平,真正达到“条包一价”的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市卷烟价格的有序管理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经销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卷烟价格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是规范市场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需要,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消费者营造透明的卷烟消费环境的需要。对卷烟价格的规范,尤其是对“天价烟”价格的规范,既有利于保障广大卷烟零售户有盈利空间,又有利于净化市场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而不受价格欺诈,防止卷烟零售市场无序竞争。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业的经营者都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依法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签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或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市烟草专卖局专门印制后,统一发送给卷烟零售点。印制内容应包含品名规格、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及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发放。卷烟经营者销售卷烟按照国烟计„2012‟10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天价烟”和卷烟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所有卷烟零售价格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
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地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卷烟零售价格落实到位。物价主管部门和烟草部门将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积极推动卷烟价格规范工作的开展。物价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角度出发做好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烟草部门要做好日常的市场检查和整顿工作。对卷烟零售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对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等行为,要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四、卷烟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供货: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擅自印制使用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签的;
(四)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
(五)结算价格与标示价格不符的;
(六)不履行价格承诺的;
(七)非法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实施恶性竞争,扰乱卷烟市场正常价格、经营秩序的;
(八)相互串通,操纵卷烟市场价格的;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