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的管理,增强预算执行时效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可以进行预算调整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预算内容和额度的调整在本办法中均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章预算调整的范围
第四条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如项目研究确需调整,项目组应在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日期之前半年提出申请,由学校同意后报项目相关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条项目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一般不予批准。如项目研究确需
调整,项目组应在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日期之前半年提出申请,由学校同意后报项目相关主管单位批准。
第六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提出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七条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三者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但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预算在不得突破这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以相互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提出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八条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用于其它科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提出申请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九条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项目研究确需调整,项目组应在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日期前一年提出申请,由学校
同意后报项目相关主管单位批准。如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提出申请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章预算调整的流程
第十一条符合预算调整的范围,项目预算科目但单次调整金额不超过1万元(不含1万),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相关学院审批同意后,提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二条符合预算调整的范围,项目预算科目单次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5万),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学院审批同意后,提交科技处审批。
第十三条符合预算调整的范围,项目预算科目单次调整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但不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学院审批同意后,由科技处、
财务处联合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经专家论证后,提交科技处审批。相关会议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四条符合预算调整的范围,项目预算科目单次调整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学院审批同意后,由科技处、财务处联合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经专家论证,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相关会议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五条除设备费、间接经费外,预算项科目实际执行金额不超过原预算金额的,不需要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所有需经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之前半年提出相关申请,否则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