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合同2
02-19
租车合同
承租方:秦皇岛市东潮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货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车牌照号码及价值:冀C 、冀C 挂。
二、租用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 。
三、租车用途:普通货物运输 。
四、租车形式: 以月份为单位租赁,出租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承租方负责提供燃油、路桥费用及驾驶员工资、食宿等杂费;并承担车辆的保险、修车等费用。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月租金 元 ,修车时间的租金按天计算扣除。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运营。
(二)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三)承租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有临时停用,双方协商。
(三)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单位一份。
出租方: 2014年 3 月 16 日
承租方: 2014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