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
创新驱动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员工创新意识和创新热情,对公司创新项目及创新活动实施有效评估和激励,驱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创新(Innovation)”既指在公司的运营体系中引入新的产品或服务、引入新的技术、开辟新的市场、引入新的商业模式、新的管理模式、新制度等,亦包括对既有产品、服务、方法的改良和完善的渐进式创新(微创新)。
第三条 企业创新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持续满足客户需求并深入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持续提高效率和改善工作品质,不断提升工作业绩,及时发现一些突破性的商业模式,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门及各分公司全体员工,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有积极参与创新活动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章 创新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创新活动由总经理直接负责。
焦点科技创新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创新组织主要包括创新管理办公室、焦点研究院、产品/研发体系、各业务部门、创业团队。
第八条 总经理领导下的创新管理办公室(Innovation Management Office)负责收集、筛选创意信息,协调企业内外创新资源,对创新活动进行评估和激励,以及企业创新文化的组织培养,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内、外部专家对创新活动进行评估、指导。
第九条 焦点研究院负责产业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产品研发体系负责主流运营产品创新。由各部门提出的尝试性产品和非产品创新由创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创业团队执行公司有一定风险的具备发展潜力的新的业务模式和战略性创新项目。
第十条 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的创新活动,一线员工是公司创新活动的主体。各部门要鼓励员工在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的同时实现个人价值,积极保护员工的创新热情,并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创新流程
第十一条 创新流程包括产生创意、创意筛选、创意实施、创造价值等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及各部门可以独立完成创新的各个流程。
第十三条 员工或部门产生的创意,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企业管理等方面有创新性的思路、方案和建议,应及时整理成创新预案提交给部门领导或创新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创新管理办公室将每月向部门收集创新预案。
第十五条 部门领导或创新管理办公室收到创新预案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创意实施亦可以根据创意对资源的要求情况,由创新管理办公室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创新知识及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创新活动的产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创意及实施方案、产品、专利、方法论、商业模式等。
第十七条 创新活动的参与人员及负责人员应及时形成相关的文档、文件、实物等创新成果的载体。
第十八条 创新活动成果由创新办公室汇集整理成公司的知识资产,并供相关人员查阅。 第十九条 创新活动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公司同意任
何人不得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使用以及传播。
第二十条 创新活动的成果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应遵守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推广价值的创新知识和成果,由创新管理办公室组织在公司相关部门和业务范围进行宣传推广。
第五章 创新激励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创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优秀创意、优秀创新的评选活动,对优胜的个人和团队实施奖励,不同类型的创新奖励可以重复获得。
1、 创意被采纳,可获得由创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证书;
2、 每月评选优秀创意,优胜者可获得奖励500-2000元;
3、 每季度评选优秀创新,优胜者可获得奖励5000-10000元;
4、 每年度对优秀创新成果进行评选,给予创新成果贡献突出的团队或个人10000-20000元奖励;
5、 创新成果形成发明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给予发明人500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奖励发明人2000-5000元;
6、 公司立项且由创业团队实施的创新项目,在实施前由创新管理办公室和创业团队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利润分享办法,金额可达年销售净利润的5%-20%,创新管理办公室根据创业团队创新项目的完成情况,按合同规定施行奖励。
第六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果可作为员工晋级、晋升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在创新活动及创新成果中有弄虚作假、虚构创新成果或者虚构创新基金用途现象的,一经发现核实,除追回获得的所有奖励、荣誉、晋升外,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解除劳动关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有权追溯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