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保障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为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
史。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出生率不断下降,失业率和失业总人数持续上
升,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保险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给德财政平衡带来沉重负
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同时,由于雇主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工资附加成
本逐年增加,加上劳动力工资水平高,德大批企业不断外迁至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给德
经济带来更大的压力,失业问题也因此愈加严重。联邦政府推出的"2010年议程" 改革方案,
主要目的是解决德经济和社保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德社保制度纷繁复杂,
本文仅就其核心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德国社保制度的历史沿革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
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发布" 皇帝诏书" ,其中对民众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
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 社会保险制度" 。" 社会保险" 一词沿用至今。" 皇帝诏书" 确定了
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
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于
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
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上述三项法
规于1911年汇总为《帝国保险条例》(RVO )。1911年,第一个针对职员保险的法规《职员
保险法》(A VG )公布,该法规于1924年重新修订。1927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就业介绍
及失业保险法规》(A V A VG )生效,德设立失业保险。 、
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
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宪法。此后,德社保体制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与补充、东西部
社保网络并轨和继续发展等阶段。1957年,德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根本改革,确定了养老保
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并设立了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工伤事故保险
范围扩大,学徒工也被包括在内。1972年,取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德将
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SGB ),该法典是当今德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5年起,德设立社会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至此,德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
法律健全、运转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保政策和征管体制
(一)社保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有参保义务的个人设立的一种保障体制。它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
的义务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
险、护理保险和工伤事故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二)保费分摊方式
每人应缴纳的保费金额视其毛工资总额而定。德政府每年发布计算保费的最高月工
资限额,超过此额度的收入不计算保费,此额度逐年有所增加。养老、失业、医疗和护理四
项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雇员应缴的保费从本人工资中抽取;工伤事故保险费
由雇主全额承担。对于月工资低于400欧元的雇员,其雇主必须承担全部五项保险的保费。
(三)法定义务投保人
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大多数人必须按强制性规定参加的义务保险。所有职员、
工人、学徒、失业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均有投保义务。其中,失业者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承
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只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和护理保险。政府官员没有参加法定社会保险
的义务。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员工后的14天内,向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申报登记,为员工投
保五项法定保险。
作为公司总经理,若与母公司签有股份托管协议,且托管的股份在50%以上;或
在本公司投资比例超过25%并享有股东大会的无限授权(对内对外全权代表公司的利益),
则可免除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
(四)立法及执行机构
社保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订按程序由联邦政府提案,联邦议院通过,联邦参议院
审议。执法机构为联邦社保机构总部和各州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的代征机构为各法定医疗
保险公司。所有保费都必须先上缴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再由医疗保险公司将不属于其管辖
范围的保费转缴法定养老保险公司及失业保险公司。裁决社保纠纷的法院为联邦宪法法院
(最高法院)、联邦社保法院及各地方社保法院。
三、法定社保险种简介
(一)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堪称德社保制度的最大支柱,旨在员工丧失工作能力和进入老龄或死亡的
情况下,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保障。所有职员、工人和学徒,包括部分自营者,均有义务参
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重要的养老保险机构有联邦职员保险机构
(BfA )、工人保险公司、农业养老保险公司、海员医疗养老保险公司和联邦铁路保险机构
等。
在计算养老险保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收入为基数。2003
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5100欧元。养老保险的保费率2001年和2002年均为月毛工
资的19.1%,2003年提高到19.5%,2004年可能将升至19.8%。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旨在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等保护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保障。所有的职员、
工人和学徒都必须参加法定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劳工局及各地劳工局。失
业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国家承担,经个人申请并得到劳工局的批准后,各地劳工局可为失业人
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计算失业保险保费的毛工资最高限额与养老保险相同,2003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
月毛工资5100欧元。德失业保险费率为月毛工资的6.5%。
(三)医疗保险
所有的职员、工人、学徒、退休人员和大学生都有义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如果参
保人的月毛工资超过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最高界限(2003年为3450欧元),就可以选择继
续参加法定的医疗保险或改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但自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如建筑师和律师,
无论其是否达到最高工资界限,均可根据自愿选择参加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法定
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家属可以随保,不另缴费。
法定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有普通地方医疗保险公司(AOK )、企业医疗保险公司
(BKK )、手工业医疗保险公司、农业医疗保险公司、联邦矿工医疗保险社团及海员医疗保
险公司(SKK )等。
医疗保险保费的计算,也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收入为基数。2003年的最
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3450欧元。保费占工资的比率,不同的医保公司有不同的标准。各
医保公司的保费率平均为月毛工资的13.5%至14%。
(四)护理保险
自1995年起,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即实行" 护理
保险跟随医疗保险" 的原则。当年1月1日开始投保;4月1日开始,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
服务的参保人提供家庭护理;1996年7月1日起,护理保险开始提供住院护理。德增设护
理保险的目的是为那些失去自理能力及需要经常性帮助的人支付护理费用,其主要管理机构
是在法定医疗保险公司附设的护理保险公司。私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私人护理保险。
社会护理险的保费率为月毛工资的1.7%。计算护理保险保费的毛工资最高限额与
法定医疗保险相同,2003年的最高计算基数为月毛工资3450欧元。
(五)工伤事故保险
所有的从业者包括学徒都必须参加法定的工伤事故保险。工伤事故险旨在对遇到意
外事故的人提供保护,主要是针对员工在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出差所发生的意外事
故及职业病进行保险。其执行机构为各行业的职业合作社。
工伤事故保险是由雇主全额承担保费的强制性保险。保费率为雇员月毛工资的1%
至5%不等,依各行业发生事故的风险概率不同而各异。服务行业的保费率相对较低,如外
贸批发行业的保费率为2.7%。对于只有办公室,没有加工厂或仓库的一般贸易公司而言,
其事故风险率相对较低,保费率为员工月毛工资的1%左右。每个单位应交纳的具体保费金
额根据其雇员人数和毛工资总额统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