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借用特别承诺书
机动车辆借用承诺书
车所有权人:
就借用 (牌照号) 车(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 )事宜,现向车辆所有权人承诺如下:
一、使用期间为自 年 月 日 时至车辆交还车辆所有权人之日止。使用期间,承诺人自愿按 小时 以人民币 / 元向车辆所有权人支付使用费。若使用超时,每小时同意按人民币 / 元向车辆所有权人支付超时使用费。超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时6小时按一天计算(24小时为一天)。使用完毕后,承诺人保证将车辆内外洗干净后归还,以便查验。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洗车, 在能够查验的情况下车辆所有权人可以向承诺人收取洗车费人民币 200 元。
二、承诺人确认:1)在车辆所有权人合理知悉范围内,出借车辆不存在任何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缺陷;2)出借车辆时,承诺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在使用期间驾驶资格持续合法有效。
三、使用期间,承诺人承诺:1)本人驾驶;2)不酒后驾驶;3)不超载;
4)不从事营业性运输及违法犯罪活动;5)不运载危禁品;6)在车辆出现故障的情况下立即停车检查并通知车辆所有权人;7)交通肇事后在保护现场的同时绝不逃逸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所有权人;8)使用期间,承诺人不饮酒、不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9)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期间不驾驶车辆。
四、上述车辆在使用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因安全事故及承诺人自身原因被有关单位和个人扣押,该车修理期间或被有关单位和个人扣押期间,
承诺人同意每天支付车辆所有权人人民币 圆(¥: 元),由车辆所有权人租车代步。
五、上述车辆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的情况下:
1)承诺人同意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或物价认证机构定损金额(包括事故双方协商确定并经车辆所有权人同意的赔偿金额)的20%向车辆所有权人支付车辆贬值费和事故车辆下一保险年度保险费率上调或被取消保险费率优惠而因此多支付的保险费。2)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未予理赔的部分,其损失也由承诺人承担。
六、使用期间,承诺人自愿向所有权人支付安全使用保证金人民币 / 元。若发生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由承诺人承担责任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并同意由车辆所有权人在该保证金内扣缴交通罚款或支付其他赔偿费用;若车辆所有权人因承诺人使用期间缴付交通罚款或支付其他赔偿费用的,则承诺人保证自收到车辆所有权人通知之日起5日内足额支付所有费用,否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车辆所有权人支付违约金,且车辆所有权人有权立即收回出借车辆。
五、在使用该车期间,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权人可使用承诺人的《驾驶证》,处理与承诺人有关或无关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积分可用至12分;超过12分,承诺人按每分向车辆所有人支付处理费 / 元。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按印):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