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
法定代表人:曾鹏举 职 务:厂长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1号
被答辩人:江西宏远服装厂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21号
因江西宏远服装厂诉我单位江西敏发毛纺厂违约一案,答辩如下:
一、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签订长达十年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我单位每月向其提供150匹防辐射类面料,江西宏远服装厂当月结清账款。可在2006年上半年,江西宏远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已经半年没和我单位结账。江西宏远服装厂是我单位重要的购买家,其拖欠我单位半年货款,致使我单位资金回笼不正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负互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因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单位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系多年合作的伙伴,在服装厂因其自身原因而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拒绝发货,不履行合同,正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假如在对方继续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再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使我单位的成本不断加大,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也逐渐加大,这种情况对我单位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江西宏远服装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先,我单位在其给付迟延达半年的情况下,并没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我们了解对方资金周转的滞待。但我单位完全有理由对抗宏远服装厂履行请求的抗辩权,在其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以前,可以暂停供应原料而不致违约。因此,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
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我单位并不是不想与宏远服装厂开展正常业务,故意不履行合同。恰恰相反,在江西宏远服装厂拖欠货款半年的情况下,我们还照常向其提供原材料,说明我方希望与江西宏远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开展正常业务。只是宏远服装厂一直拖欠我单位的货款,导致我单位资金运转困难,在其没有结清之前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若还向其提供原料,则会使我单位成本加大,投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这样对我单位是很不利的。只要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单位江西毛纺厂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赔偿其损失。在对方没有结清拖欠货款的情况下,我单位不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对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以后,我单位将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此,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西敏发毛纺厂 2007年5月20日
附: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