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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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法理分析 作者:王岩
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11期
摘要:寻求制定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权的专门法律,呼吁将公民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借鉴美国的平权措施实现对农村教育的补偿性正义,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之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89-02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经超过5 800万人,并且每年呈上升的趋势。由于缺乏父母的教育与监管和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原因等,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问题所在,为留守儿童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和救济途径。
一、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不平等的原因
从法理角度分析,造成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不公平、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存在缺失
目前保护我国儿童各项权利的相关法律条款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1990年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等,都从不同程度保障我国儿童基本教育的权利。
可以看出,我国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保护我国儿童各项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但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专门法律尚存在空白。目前,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特殊社会群体,一般法律不能够全面地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保护是以一般法代替特殊法,这使得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缺失以及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针对性不强、指示不明确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