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第2011年第5期(总第374期)
(2011)5-0037-02[文章编号]1009-6043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5,2011TotalNo.374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王
(宿迁学院
琴
宿迁
223800)
经济贸易系,江苏
[摘要]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经历了自愿披露和强制性披露的发展历程。在自愿披露阶段,《会计法》既没
提出内部控制概念,也无法指导内部控制实务。2006年发布了《上交所内控指引》和《深交所内控指引》,标志着我国内部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执行内控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制信息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2010年发布了
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该指引与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仍然需要经历一段艰辛的历程。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历程[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
A
HistortyofInformationDisclosureofInternalControlinChina'sEnterprises
WANGQin
Abstract:TheinformationdisclosureofinternalcontrolinChina'senterprisesexperiencedvoluntarydisclosureandcompulsorydisclo-sure.Intheperiodofvoluntarydisclosure,TheAccountingLawdidnotputforwardtheconceptofinternalcontrolandnotguidethepracticeofinternalcontrol.In2006,theMinistryofFinanceissuedSSEInternalControlGuidelinesandShenzhenStockExchangeIn-ternalControlGuidelines,indicatingChina'sinternalcontrolinformationenteringintothecompulsorystageofinformationdisclosure.In2010,theMinistryofFinancereleasedSupportingGuidelinesforInternalControl,askingtheenterprisestakinginternalcontroltoeval-uatethevalidityoftheirowninternalcontrol,todiscloseannualself-evaluationreports,tohireth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toauditthevalidityofinternalcontroloftheirownfinancialreportandissueauditreport.Thisguidelines,togetherwith2008BasicNormsofInternalControl,markedtheestablishmentofinternalcontrolsysteminChina,buttheinformationdisclosureofinternalcontrolstillneedahardwaytogo.
Keywords:internalcontrol,informationdisclosure,history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历史较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还很不健全,各方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非常欠缺,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意识。直到上世纪90年代发生了琼民源、红光实业、猴王、郑百文、银广厦以及后来的中航油巨额亏损等财务欺诈案,人们才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有关部门开始关注内部控制信息并集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则。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
作为《会计法》的配套法规,财政部2001年6月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其他一系列具体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位于内部会计控制,兼顾“各单位应当根据与会计相关的控制。其第四条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五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施负责”
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该规范有利于企业落实执行,但偏向于会计控制,还需进一步与迅速发展的现代公司治理和风险导向审计理论与实践相配套。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自愿披露阶段
《会计法》第一次从法律高度要求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提出职权分离、相互制约、财产清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要求。但《会计法》毕竟不是专门针对内部控制的法律,它既没提出内部控制概念,也无法指导内部控制实务。
[收稿日期]2011-04-30
女,江苏连云港人,宿迁学院经济贸易系助教,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管理学。[作者简介]王琴(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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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第2011年第5期SHANGYEJINGJINo.5,2011
二、特殊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
由于金融业属于风险较大的行业,对整个资本市场证券公司和保险的影响巨大,证监会对上市的商业银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尤为关注,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其要求高于一般性上市公司。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定》
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同时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整性、
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1年修订稿),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年度报告正文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董事、
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该规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其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但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仅是一笔带过。李明辉、何海和马夕奎对我国2001年1147家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研究,发现除了4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因中国证监会的特殊披露要求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较为详尽外,其他880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公司的信息披露流于形式,且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动机不强。
2007年证监会再次对其进行修订,于12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07年修订),其中第三十九条要求监事会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与2001年修订版相同。同时,其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应该说明生产经营控制、财务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设置情况、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关工作的安排、与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同时鼓励央企控股的、金融类及其它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这部分与2001年修订稿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38-
三、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性披露阶段
(一《)内控指引》的要求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关于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要求对我国产生了较深的影响。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6月5日和9月28日发布了《上交所内控指引》和《深交所内控指引》(统称《内控指引》),并分别于2006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上交所内控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其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第三十三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总结上述规定,即《上交所内控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深交所内控指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第六十六条要求“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本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即《深交所内控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由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由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意见,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纵观两个《内控指引》,可知指引均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发表的核实评价意见,但具体要求还有所不同,《深交所内控指引》还要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而《上交所内控
(下转第103页)
张曙明:开展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思考
自身的原因,因为没有整改的硬性规定,违纪问题往往一审了之,不能有效发挥审计的作用。
4.开展资金效益审计难。一是地方审计机关多侧重于具体项目、具体单位审计,将财政资金活动纳入政府工作整体考虑的较少,没有从宏观上把握问题的本质,进入二是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政府决策的机会很少。
少工程、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影响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到细,逐步完善,在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环节,形成统一评价标准,便于操作。
3.整合审计资源。对涉及全局性的财政资金,科学配置审计资源,特别是调动各级审计机关的力量,上下联动,交叉审计,统一计划、统一方案、统一配置人员、统一处理,信息共享,形成审计的整体力量。
4.突出重点资金。当前,要选择涉及民生、惠民资金作为绩效审计进行探索,要着眼于宏观,立足于实际,重资金使用、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率、效果点关注政策执行、
及行政效能等方面,揭露政策落实不到位、严重损失浪效益低下等问题,促进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资费、
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5.调整审计干部的知识结构。开展绩效审计对审计干部素质要求较高,必须加强审计干部培训,调整审计干财务、工程、计算机等专业知部知识结构,尽快掌握财政、识,也要增强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应变能力。
[责任编辑:董润萍]
三、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益审计的对策
1.把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绩效审计是现代审计的发展方向,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绩效审计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的全局性工作,必须把它当作一项“一盘棋”的思想,站在全局的高系统工程来抓,牢固树立度统筹考虑谋划,以点代面,分步推进。
2.逐步建立绩效审计的评价体系。绩效审计是一项全新的审计工作,要在实践中探索绩效审计的评价体系,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地方实际,由浅入深,由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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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38页)
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的稳步实施,财政部等五部门规定该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2012年1月1日起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执行,
司执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该指引与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已基本建成。
然而,我国内部控制体系已基本建成,它的效果将如何呢?2010年7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一项调查,“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发布了
出:“中国上市公司在内控体系建设方面有了积极的发缺少内部控制相关的展,但仍存在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信息系统等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大部分管理者们已经明了内部控制对于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有效控制企业内部各类风险等方面的重要性,但很多企业对如何建立、评估和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仍然感到无所适从。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仍然需要经历一段艰辛的历程。
[参
会计之友,2010(11)
[2]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S].2010[3]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S].2010[4]杨有红,汪薇.2006年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会计研究,2008(3)
[5]周勤业,王啸.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发展及其借鉴[J].会计研究,2005(2)
[责任编辑:王凤娟]
-考
文
献]
[1]陈若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历史演进和研究展望[J].
指引》则没有要求。且两个指引都没有要求上司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在哪披露,这给上市公司带来了选择披露位置《内控指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随意性。由于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因此两个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进入强《内控指引》为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阶段,也称制性披露规则。
(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
然而内部控制相关规定比较分散,权威性不足,为了加强我国内部控制的建设,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6年7月15日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研究制定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并于2007年3月2日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最终于2008年6月28日发布了《企业。该规范于2009年7月1日首先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要求执行该规范的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实施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企业内部控制评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该指引要求执行内控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且聘请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