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设计费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设计工作室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鉴于
1 设计人承诺其拥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本协议装修工程必要的设计资质和必要的执业设计人员;
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的工程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水规范》、《室内装修防火规范》等。
1.2国家及地方有关装饰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物料安全规定。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设计费明细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任何情况不予调整;本价款包括设计人为完成此项工作所有税费。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无工作关系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1.6发包人允许并配合设计方对装修完成后的现场进行拍摄及向媒体投放宣传资料。
6.2设计人责任:
6.2.1乙方就本项目设定 为项目负责人,代表设计院就此项目
与甲方接洽并负责设计任务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沟通协调。设定 统一负责设计任务、现场指导。乙方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联络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动。
6.2.2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符合国家现行要求的设计单位资质文件以及主要设计师设计资格证书以备审查。
6.2.3乙方有责任提供设计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根据需要向甲方和配合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装饰设计成果,并配合图纸审查。
6.2.5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条例及本合同(含各阶段设计任务书)约定的深度要求、份数和进度要求。
6.2.5乙方应保证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如因乙方的设计成果侵犯他人权利导致甲方被控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2.6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7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
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施工现场巡查、监导并配合甲方和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8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及在设计中获取的发包人的商业秘密、资料等,不得向无工作关系的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9双方确认施工图后,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需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提出设计变更,累计在5%范围内,设计方免费予以配合;如超出设定范围,设计方按既定设计单价收费。设计方在三天内将经过签章的正式设计变更传真给甲方,一周内将六份变更原件送达甲方项目部(以不耽误现场施工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
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员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但不超过设计人的设计保险上限。设计责任的认定应由甲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四方共同商议鉴定并经设计方签字方可落实。
7.4设计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须由甲方及设计方同签字认可,如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和错误,设计方应免费在三天内修改完毕,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甲方及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原设计方案不符,应及时与设计方方案设计师进行沟通,不得私自修改原设计方案,如擅自更改原设计方案,设计方将不再对后期修改部分的装修
质量及效果负责。如果设计人员拒接甲方人员正常的工作电话,并在半日内未主动回复以及设计方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时修改和对与原设计方案不符之处予以澄清的,不能免除设计方该条款规定的任何责任。
7.6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7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首付款。
7.8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双方约定的设计师,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7.9设计院应对各专业的协调配合和设计人员工作失误进行控制,提供给甲方的图纸应保证设计深度和图面质量;在图纸会审后和图审后由于设计院责任产生的变更不能超过10份,超过10份视设计方违约,每多一份按照500元/份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正式有效设计资料及
文件份数超过9份,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尺寸、材料等详细的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方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8.8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设计人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发包人名称:
:
代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日
(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人名称:(盖章): 代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 年 月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