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分析_范宏博
2014年第22期
主持人:刘宏振 张晓哲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分析
范宏博 吕 晓
作
为对发达国家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技术的总结,巴塞尔新资
本协议提出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在我国无疑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对商业银行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有助于其提升风险计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对监管机构而言,内部评级法的推广将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推动监管技术进步。然而,内部评级法毕竟是在发达国家信用风险管理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其假设条件、银行内外部环境与我国商业银行均存在较大差异,需要监管部门予以注意,并在第二支柱下的检查评估过程中加以弥补。
场上的适用性。
二是中小企业财务信息失真降低了内部评级法的稳定性。对于大中型企业,商业银行可以分配固定的分析人员进行评级,但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银行需要借助定量的方法进行评级。但我
一是假设条件设定影响内部评级法的适用性。出于跨国别银行公平竞争的考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银行资本要求统一设定为违约率、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和期限的函数,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机构可以自行估计参数的取值。但在对参数的估计过程中,内部评级法隐含了大量理想化的假设条件。例如,在信用风险资产价值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下将长期平均违约概率转化为经济衰退情况下的违约概率,银行可以直接估计经济衰退期的违约损失率,零售与小微客户的分散性较好以致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较低等。鉴于这些假设条件均是对成熟市场环境进行简化得出的,与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存在较大的不同,这必然会限制内部评级法在中国市
国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可信度普遍不高,现金流量表经常缺失,企业真实报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报表、向银行提供的报表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数据质量在源头上存在缺陷,加之数据录入、复核人员多属于兼职,导致数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我国部分银行机构因数据问题被迫减少了内部评级模型的数量,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影响。
三是外部金融市场环境制约了内部评级体系的完善。在西方发达国家,外部评级机构历史悠久,已经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评级方法,商业银行通过借鉴学习评级机构的做法,使其内部评级体系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完善。但在我国,评级机构相对弱小,业务多局限在企业
一是商业银行现行拨备方式与内部评发债时提供评级,其经验及专业性与商业银行相比仍有不足,难以提供相应的支持。此外,受利率管制以及债券市场发展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借助债券市场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数量化方法难以应用,也对内部评级体系的自我完善造成了影响。
四是学术研究尚不能为银行内部评级提供充分支持。国外学术界对企业违约特点、评级有效性等方面的研究已经相当普遍,但在我国,由于公开违约事件极少、商业银行内部违约数据难以获得等原因,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一直没有太大的进展。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特殊性,企业类型、行业、地域等方面的因素在信贷实践中被认为对企业违约特性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学术研究对这方面的验证工作却存在不足。
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外部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存在的自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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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SHANGYE YINHANG
级法要求存在冲突。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银行的预期损失由拨备覆盖,非预期损失由资本弥补。但在商业银行现行的考核体系下,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延后下调贷款分类或隐匿不良贷款的动机,并且这种行为在现行市场环境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当银行发现企业存在风险时,其最优的选择并不是立即下调分类,而是保持分类并帮助企业寻找替代融资渠道。这种情况就使得拨备难以动态地对应预期损失。虽然银监会要求银行未来的拨贷比应不低于2.5%,但这种要求不仅忽视了银行机构在风险管理、客户情况等方面的差异,起到了鼓励银行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作用,也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初衷相违背。
二是在核心领域的应用不足影响内部评级体系的自我完善。解决内部评级体系现存的数据、适用性等问题的关键就是使用它,尤其是在信贷审批、风险管理、资本配置、风险定价等核心领域的使用。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从应用到改善、再将改善结果反馈至应用的良性循环过程尚未形成。即使是在数据质量较好、客户数量众多的信用卡领域,多数银行机构仍然通过审批人根据申请人工作单位性质、他行授信额度等几个指标进行审批。而在资产占比较高的公司信贷领域,银行机构主要通过抵质押物、企业性质等条件进行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内部评级结果的作用相对有限。银行事先作出信贷决策,然后调整评级结果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三是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内部评级法推进过程中发挥作用不足。内部评级法的开发、应用、验证、改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银行营销、审批、风险、人力等条线的密切配合。但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态势下,一些银行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抱有这样一种观念,即内部评级法的推进虽然有利于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但短期内并不产生效益,因此应服从业务拓展的需要。较为常见的是,一些银行机构将负责内部
评级工作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下,由单一部门和外部咨询公司来推动这项涉及全行的工作;一些银行机构先设定未来资产增速,再制定资本规划,然后再考虑如何补充资本。这些都凸显了银行高管对内部评级工作的重视不足。
四是压力测试体系仍不完备。为评估资本计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巴塞尔委员会和中国银监会均规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机构应构建合理的压力测试体系。但我国商业银行未曾经历过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衰退期,对不同资产类别、市场相互作用的了解也有所欠缺,对构建压力测试场景的积累不足。而一些银行对压力测试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所设计的压力情景较为乐观,压力传导路径单一,这些都与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相关要求不符。
的资本。
其次,检查评估过程中抓住风险参数量化的稳健性。一般认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0.5~1个百分点,这也是一些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直接动力。但对监管机构而言,面对假设条件不适用、企业财务数据失真等结构性缺陷,应审慎看待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所带来的资本节约。尤其对于数据质量较差,风险参数的估计值与返回检验、银行同业相差较远的银行机构,监管机构应提高其风险参数的估计值,以保守地估算资本需求,避免资本套利情况的发生。
再次,检查评估后关注内部评级法在核心领域的应用。监管机构的检查评估是暂时的,甚至是相当有限的。在检查评估后,如果内部评级结果遭到信贷审批、风险管理等部门的弃用,则说明内部评级结果尚存在一定的缺陷。此时,应对内部评级模型的可靠性、资产组合变动情况等做全面的审视,并辅以访谈、穿行测试等手段,对内部评级体系不再适用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检查评估后内部评级体系无法达到持续监管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取消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法的资格。
最后,在日常监管中提升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实施内部评级法不仅是资本监管的要求,也是银行提高风险计量和管理能力的需要。因此,在检查评估前后,监管机构应通过市场准入的引导作用,督促银行高管加强对本行内部评级流程与方法的了解,提升内部评级工作在全行工作中的重要性。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对于发现董事会、管理层和各部门在内部评级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与监管要求不符的,应督促其进行整改,并纳入高管履职评价范围。■
作者单位:广东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责任编辑 马 杰)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政策建议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重要内容,也是微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基础。但由于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迅速增长,监管力量显得相对薄弱,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提纲挈领,在第二支柱下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稳健适用的内部评级法体系。
首先,检查评估前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完善的拨备和压力测试体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普遍在1%以上,而且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未来不良率及银行经营环境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在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检查评估前,一方面应注重审查目前的拨备水平是否与未来预期损失相称,是否存在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偏离度加大、同业和表外资产拨备计提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应要求商业银行注重国外宏观数据和压力测试方法的引进,设定合理的压力测试情景和时间跨度,开展结构性的压力测试,确保商业银行在经济周期的各个阶段都持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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