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山东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安全,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范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消防规划编制所需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遵循有关法规,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合理布局,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并与城市其它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分为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确定规划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多方案比较论证等阶段。规划成果形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基础资料
第六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要全面收集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人口、用地规模、城市布局、城市道路等有关资料。
(三)城市消防机构历史沿革。
(四)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现状: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供应场所的位置和规模;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的建筑区、棚户区的分布和规模;高层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商业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地下建筑的分布和规模;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传统街区、历史优秀建筑分布和规模;可作为消防避难疏散场地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分布情况;输油、输气管道、高压电线(缆)的走向和分布等。
(五)城市消防站数量、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责任区面积,城市供水能力、供水管网、水池、水井、可利用的天然水源、市政消火栓,城市119火灾报警线路、数量、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城市消防车通道,城市消防装备等现状情况。
(六)水厂、电厂、医院、电信局、电信分局位置和规模等现状情况。
(七)城市火灾特别是近五年一般火灾和重、特大火灾情况:包括火灾次数、延续时间、起火原因、起火建筑耐火等级、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灭火用水量,其它灭火剂的使用等现状情况。
第八条 基础资料调查可采用文字与图表相结合的方式(图表附后)。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九条 确定消防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等。
对行政辖区内消防规划提出原则性要求。
第十条 对城市消防基础资料进行分析,提出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和建设发展目标,确定消防发展的近、远期规划以及达到的发展水平和目标。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布局结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护的需要,将城市用地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消防安全保护区。 甲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区、大型物资仓库区、商业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区、人员密集的地下建筑、重点文物建筑集中区、首脑机关地区、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的易燃建筑集中区以及人口密集、街道狭窄地区等。
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区、科研单位集中区、大中专院校集中区、高层建筑比较集中地区等。
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之外的其它城市用地。
第十三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安全保护区的划分,确定下列内容:
(一)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位置和规模。
(二)次生灾害引发火灾所需防火隔离地带、避难疏散广场等的用地范围、规模和总体布局。
(三)对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列为保护对象的传统街区以及大型地下建筑、重要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贸集市等提出消防安全要求。
(四)对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输送、销售、使用、供应场所,提出迁移或改造规划。
(五)对现有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旧城区、棚户区和商业区,提出改造规划。
(六)对暂时不能改造、迁移或不宜远离城区的,提出安全控制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 消防站规划。消防站分为特勤消防站、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结合消防安全保护区划分,合理确定消防站的数量、种类、位置、占地面积、责任区范围等;确定消防培训基地、训练中心等的位置和规模。
高层建筑、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和有大型海、空港的城市,应当规划设置具有处置特殊火灾、毒气泄漏等灭火抢险功能的特勤消防站,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用地有困难时,可设置小型普通消防站,其责任区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公里。
沿海城市可根据水上消防的实际需要,可规划设置水上消防站,购置水上消防艇等装备,并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有条件的城市可与民航等部门联合,提供空中消防救助。
第十五条 消防供水规划。根据消防对水量、水压的要求,确定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确定消防水池和水井的布局和容量;确定市政消火栓的布局和数量,提出可利用城市天然水源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消防通信规划。按照城市消防通信技术标准,规划确定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119火灾报警系统,并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规划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和政府、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以及消防重点单位的通信专线。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规划。结合城市道路规划,确定消防车通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的布局。
依据城市消防车通道有关标准,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渡口、地下管沟等提出消防车通道宽度、间距、限高、承载力以及回车场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对可利用天然水源,应规划供消防车取水用的消防车通道。 对现有不能满足消防车通道要求的提出建设消防车通道规划。 第十八条 消防装备规划。消防装备按照国家现行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消防车辆装备、消防通信设备、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等配备指标。
第十九条 城市消防重点防护规划。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划分原则,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已有消防设施不完善的重点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对规划新建的消防重点单位,提出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娱乐场等大型公众聚集场所;
(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
(三)政府首脑机关;
(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
(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七)地下铁道以及其它地下公共建筑;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
(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仓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
(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它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第二十条 特殊消防规划。规划确定在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消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社会消防组织规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规划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出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措施,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近期建设规划。提出近期发展目标,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并进行投资估算。
第二十三条 制订规划实施措施,保证规划的落实。
第四章 规划成果
第二十四条 城市消防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和附件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规划文本主要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消防规划图则包括:
(一)消防安全布局现状图。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避难疏散场地、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等现状情况。
(二)消防站现状图。标明消防站、社会消防组织、消防指挥中心、培训基地等现状情况。
(三)消防供水现状图。标明城市给水管网、水源、消火栓等现状情况。
(四)消防通信现状图。标明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社会消防组织、电信局、电信分局等位置。
(五)消防车通道现状图。主要标明城市消防车通道、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等现状情况。
(六)城市用地消防分类规划图。主要标明甲、乙、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等情况。
(七)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图。主要标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储运、经营场所的位置、规模等;输油、输气管道、高压电线(缆)的布置、走向等;避难疏散场地的位置、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等。
(八)消防站规划图。主要标明消防站的名称、位置、种类、用地规模、责任区范围等;社会消防队的分布情况;消防指挥中心、培训基地、训练中心等单位的名称、位置、规模等。
(九)消防供水规划图。主要标明城市自来水厂及给水加压站的名称、位置、规模;给水管道的走向、管径、水压;市政消火栓的布局示意;天然水源及取水点、消防水池、消防水井的位置、容量等。
(十)消防通信规划图。主要标明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社会消防队、电信局、供水、供电、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位置及火警调度通信专线等。
(十一)消防车通道规划图。主要标明城市消防车通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的位置、走向、宽度以及城市对外交通设施(机场、码头、铁路、对外公路)的位置、走向等。
(十二)消防重点防护规划图。主要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名称、位置;甲、乙、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的分布情况以及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社会消防队的位置与相互关系等。
(十三)近期建设规划图。标明近期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内容。
规划图则可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1:5000—1:50000。 在保证规划内容和深度不变的情况下,不同规模的城市可根据情况调整出图数量。
第二十七条 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主要分析城市消防现状,说明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论述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等。
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对城市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城市安全布局、消防设施现状、以及对消防规划编制有价值的规划资料的汇集整理。
第五章 规划审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
第二十九条 城市消防规划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成后,设市城市应报省公安消防机构、省建委审查,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报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公安消防机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公布,并报原审查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消防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审查机关备案;但涉及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它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居民点及工矿区编制消防规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