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管理制度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对航电公司生产设备的缺陷分类、处理、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条 设备缺陷分类
1. A 类缺陷:直接影响安全发供电,对人身、系统或设备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必须使机组停运或系统停电才能消除的缺陷。
2. B 类缺陷:可继续运行但设备存在隐患、泄漏等影响运行方式和设备出力或对人身、系统、设备安全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严重影响文明生产的缺陷。
3. C类缺陷:不危及人身安全,在正常情况下就能够消除的缺陷。对于可由C 类直接升级为B 类的缺陷,直接归为B 类;对于可由C 类直接升级为A 类的缺陷,直接归为A 类;
4. 文明类缺陷: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直接影响生产设备安全运行和运行方式调整,但影响文明生产的其他缺陷。
第三条 设备缺陷认定
1. A、B 类缺陷由当班值长认定。
2. C类和文明类缺陷由现场值班人员和维护操作班人员认定。
3. 专责巡视检查发现的缺陷,汇报值长后共同认定。
第四条 设备缺陷的发现与通报
1. 生产人员对所辖范围内设备进行巡视检查、了解、监视设备和操作等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录入缺陷管理系统。
2. 生产人员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向当班值长汇报,值长确认后及时通知维护操作班人员进行处理;对A 、B 类缺陷和需要制定处理方案的C 类缺陷需上报运行维护部,由安全技术部拟定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3. 维护操作班每日应查阅设备缺陷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缺陷信息,做好缺陷处理的准备工作。
4. 各专业专责每周一上班后到中控室收集缺陷,统计分析缺陷情况,并对缺陷设备情况和缺陷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报安全技术部汇总安全,并监督、督促缺陷的处理。
第五条 缺陷录入的有关规定
1. 发现设备缺陷后,应录入设备缺陷管理系统。
2. 设备缺陷的录入
(1)缺陷类别栏:选择设备所属范围。
(2)填报人栏:填写发现人姓名。
(3)缺陷内容栏:缺陷详细内容,如部位、现象、参数等。
(4)缺陷通知:发现缺陷后选择短信通知维护操作班班长,A 、B 类缺陷或需要制定处理方案的c类缺陷,短信通知相关专业专责和部门。
第六条 设备缺陷处理
1. 对C 类及文明类缺陷, 通知维护操作班处理;对A 、B 类缺陷通知相关责任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2. 设备缺陷处理时限规定
(1)立即处理的缺陷:对人身和设备构成严重威胁,有条件处理的缺陷。
(2)24小时以内处理的缺陷:当时不具备处理条件,短期内可继续坚持运行;正常情况下就能处理的缺陷。
(3)转移类缺陷:短时间不具备处理条件的,由相关责任管理部门在年度检修期间一并安排处理,安全技术部统一管理。
3. 暂无法处理,应在“未处理原因”栏填写相关交待内容,并由责任管理部门和运行维护部门共同签名确认。(应编制异常运行方式)
4. 已处理缺陷,在“消缺备注”栏详细填写处理内容,并在“消缺人”栏签名。
5. 缺陷处理结束后,维护操作班人员应现场验收,并在“验收人”栏签名,并核实“消缺备注”栏填写内容是否与验收结果相符。
第七条 设备消缺处理程序
1. 设备消缺处理应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消缺执行程序见附录《电厂设备消缺处理流程图》。
2. 消缺与验收规定
(1)对发现的缺陷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范围扩大。
(2)对于维护操作班无法处理的缺陷,责任部门人员应积极主动组织或配合搞
好消缺工作。
(3)维护操作班及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缺陷通知后,应及时指派专人对设备缺陷进行核实,并进行消缺处理。
(4)不需停机处理的缺陷和已具备处理条件的缺陷应及时处理;需停机、停电处理的缺陷由运行维护部统一安排处理。
(5)维护操作班及责任部门在消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和工艺标准,保证消缺质量,避免缺陷重复发生。
(6)消缺工作结束后,消缺负责人必须按标准录入缺陷管理系统,录入时需简要说明处理过程,对于更换的元器件需填写清楚型号或参数以及处理结果,是否存在遗留问题以及运行相关注意事项。(尤为注意)
(7)工作负责人在缺陷已处理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履行缺陷验收程序,验收时一般要求验收人员在现场进行设备试运行。对于缺陷处理后,可降低缺陷级别的,仍可进行验收手续,但在验收意见中,详细注明验收后的缺陷级别,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等。对经消缺处理降低缺陷级别的,应按验收后的级别,重新认定并填入缺陷管理系统,履行消缺处理程序。如对设备消缺处理不彻底,不得在“验收”栏签字认可。
(8)办理设备缺陷验收手续之前,设备消缺投运后观察时间原则上规定A 类缺陷观察时间为5~7天,B 类缺陷观察时间为3~5天,文明类、C 类缺陷观察时间为1~3天(具体观察时间视设备状态而定)。以上时间均指设备投入运行时间,若缺陷处理后,设备停运,应以再次投运后计算,观察时间也可累计计算。缺陷在观察期内,应视该缺陷未消除,运行人员和维护操作班人员应加强对缺陷的监视和巡视,消缺负责人也应经常到现场查看了解设备缺陷处理后的运行情况。
(9)缺陷验收人员:文明类、C 类和B 类缺陷由维护操作班人员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参与验收,A 类缺陷由当班值长、运行专责、设备专责、技安专责及部门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缺陷验收。
(10)对于转移类缺陷和无法处理的缺陷,由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共同确认签字;双方有异议的,由公司领导组织确定,同时应写明设备异常运行方式(包含产生异常运行的原因、方式、注意事项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下发到运行各值执行。设备异常运行方式由安全技术部组织编制,运行维护部、水工船闸部
门相关人员参与,行馆部门负责人会审,报公司分管领导/总工(副总工)审批后执行,安全技术部备案。
(11)安全技术部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进行协调处理并限期完成。对技术难度大的缺陷,安全技术部组织人员制订技术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总工(副总工)审批后执行。
(12)对于暂无法处理的缺陷或转移类缺陷,设备管理部门应在编制年度检修计划前进行汇总,一并纳入年度检修处理。
第八条 缺陷统计
1. 相关专责及维护操作班组设相应的设备缺陷台帐,为设备检修提供依据。
2. 安全技术部设A 类、B 类、C 类和转移类设备缺陷台帐;水工船闸部设B 类和转移类设备缺陷台帐;维护操作班设C 类和文明类设备缺陷台帐。
3. 安全技术部在每月26日,对未消除的缺陷要进行分析汇总并通报。
第九条设备缺陷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