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与供应商合作协议
零售商与供应商合作协议
□ 联营 □代销 □经销 供应商编码: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作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合作范围
1、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标超□1店、□2店、□3店、□6店、社区店□4店、□5店、)连锁店经营符合以下约定范围的商品。(详见《商品明细表》)
2、甲方新开店乙方须无条件及时按甲方的要货计划配送,合作费用标准如未新签合同将参照相近规模店执行,且按本协议及办法履行双方责任,否则按违约处理。如乙方违约不予配送,付甲方(□2000、□3000、□5000、□ )元违约金。
二、商品管理
1、商品质量:
⑴乙方提供之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国家专业部门(如烟酒、盐、音像、文化等)及主管机关所颁布的相关规定或者甲乙双方互相约定的供货标准,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资质证明材料。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商誉损失赔偿金□1000-2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商品并终止合同。
2、乙方所提供商品在未销售前其产权属(□乙、□甲)方所有,其库存由:
□①乙方自管库存 □②甲方代管库存,但不承担损耗 □③甲方代管库存。
3、送货:
①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商品,按甲方的订单和要货计划及时(区内1天,区外4天)准确配送,否则每天按定单金额□10%□20%计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组织货源直至乙方到货,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②乙方所送商品应包装完好、整洁且剩余的有效保质期均应占总保质期的70%以上,包装上不得有其他卖场的标签,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收取□500□1000□2000元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验收不合格,将淘汰清场。对验收通过的商品,甲方保留对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③促销商品在促销期间未到货或断货,每次收取乙方□2000元□ 元以上违约金。
④乙方凭甲方订单送货,对超出订单范围的商品甲方有权拒收。收货时甲方主管和区域营业员及乙方送货人员须在场共同验收,验收无异议三人签字认可后,12小时内交甲方文员制作电脑入库单,收、送货人员须对签字认可的订单及电脑入库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电脑入库单上签字并加盖收货处收货章,乙方凭甲方收货人员签字的电脑 1
入库单进行对帐结算,对不符合约定的单据甲方一律不认。 ⑤如出现多送货少入库,一经查出须补给乙方,未能查出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送货少入库多视为商业欺诈,如乙方主动退单,甲方不予追究,如由甲方发现,乙方按多出金额的□10□50倍向甲方付违约金,如乙方已经结款(包括对账时发现),视为乙方故意欺诈,乙方按多出金额的□50□100倍向甲方付违约金。
4、退换货及残损品处理:
⑴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商品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同意:
①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非人为破损,□乙方须无条件退换□ ;
②商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变形、老化等情况,□乙方无条件退换□ ;
③对保质期临近和滞销商品,□乙方无条件退换货□ ;
⑵甲方不得无故对乙方所供商品作下架处理,否则付乙方□500元□ 元违约金,乙方须随时监控所供商品的走势,提供各种促销活动以达到畅销目的,按季对产品进行创利或销售考核一次,如乙方所供商品滞销(在同类商品中销售排行倒数□3 □ 5 □10 名以内),甲方有权将其商品清退出场,如乙方需再销售须重新协商合作条件并签订协议。因质量、质保期、滞销、利低、价格、终止合作等等各种原因清退乙方的商品乙方应在打印退货单后(□2、□3、□7 □ )天内清退,□否则按每箱10元/天收保管费,开退货单后15天未将货物退走视为乙方放弃该商品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理。
5、价格:
⑴乙方所供商品的价格实行:
① □固定供价。□实时供价。□按销售额倒扣:其中 系列 %、 系列 %作为甲方收益。
⑵期初供价按双方签字确认供价表执行,但乙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对积极主动调整供、销价格、配合甲方促销活动,否则甲方有对外采购和根据市场行情调价、冲单(冲单差价由乙方承担)。
⑶进场期初售价由(□乙方、□甲方)确定,但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调价销售,未上促销人员的店,其商品促销政策要一样,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调价销售,其差价由乙方承担。
⑷如出现甲方售价、供价(或变相降价,包括买赠等)高于黔江其它超市或乙方所供商品在甲方所在地的其他超市有促销活动,乙方应给予甲方同样活动支持,否则甲方将单方调价并冲单(包括库存及销售)、其库存冲单差价金额由乙方承担,另每次付甲方每个单品(□500□1000□ )元商誉损失赔偿金,甲方并有权单方对该品牌商品作
下架、清场、停止销售、自主外采等处理措施。如非乙方及市场原因甲方无故私自调低售价将付乙方□500元□ 元违约金。
⑸鉴于甲方地区市场行情, 乙方要求其所供商品:
□在本协议所在地均可依法销售 □限在喜万家各店独家销售。
三、陈列及支持
1、乙方所供商品 系列,其陈列位置暂定: ,甲方有权根据该品牌综合贡献度(毛利+各种费用支持)排名(或者竞标等其他方式)安排陈列位置,但其约定的基本费用不得减少,特别约定的除外。
2、运杂费由(□乙、□甲)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免费赞助陈列柜(架) 个(节),或由甲方代为制作提供 ,乙方按其费用的 %支付给甲方(产权属甲方)。
4、乙方所供商品供销价格(□已□不)含乙方的市场营销费用;如根据市场行情,乙方将其(□供价 □倒扣点下调至甲方认可范围,则可以取消下列 项费用,□取消一切费用(本条须另外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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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销人员管理
1、乙方所组织商品进场后 日内特派驻□专职□兼职 人到甲方(□1、□2、□3、□4、□5、□元/月(但以同期相应法规为准),工资卡由甲方保管并取款代发,如应该发放工资超过2个月未发放,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代支促销人员工资;
2、甲方将根据公司规定给促销员发放的工资、补贴等福利,乙方不得冲抵乙方应付工资;
3、乙方须与甲方签订《促销人员管理协议》并填写《促销人员申请表》,乙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派驻人员的利益乙方须提供促销员特殊人生经历、病史和现今健康状况(健康证)并提供该人员身份和学历及荣誉等证明的文件,《促销人员申请表》等证明文件须加盖公章,不得隐瞒假报,如出现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
4、派驻人员代理乙方对所供商品的进销存、质保、损耗、赠品、陈列全面管理负责;并对乙方商品陈列相邻区域商品日常卫生、陈列、销售以及促销活动管理并按甲方规定承担责任;
5、乙方派驻到甲方促销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促销员代管费□100元或□ 元/月/人,或共 元/月。为保证入驻人员认真履行本合同相关内容,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岗位合同履约保证金□1500□ 元/人。乙方促销员应缴费用如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乙方□同意从乙方货款中或从工资卡中扣除;□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增加促销人员和随意更换及退场,如未按合同约定派驻促销人员的,管理费将照收,另向甲方支付商品代管费□300□ 元/月;乙方不得从甲方挖其他品牌促销员和公司员工或把优秀促销调离甲方卖场,从事该品牌或为供应商工作,否则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
□6、如需中途或临时上促销员(专职、兼职)须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否则每次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
五、结算周期及方式:
1、结算方式:
□实销实结(包括联营) □货到 天付款 □先款后货 □月结清,铺底 万元 □ ;
2、乙方每月营业额以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为计算期,次月10日至25日对帐,次月26日后付款;
3、乙方结款时必须提供依法取得的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农副产品13%的增值税销售、采购发票),否则按销售额倒扣 %抵扣且甲方有权拒付货款,若乙方提供虚假发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因乙方未能及时送达发票而造成未能按双方签订的付款期支付货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中一切结算及费用收取须由甲方财务负责人经手,并按甲方规定流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5、费用支付:□货款扣除 □现金支付 □其他 。所有费用一旦收取后,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6、货款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转帐支付 □其他 。
六、其他约定
1、在甲、乙双方的合作中,乙方的代理人、受雇人(包括促销员)之行为视为乙方之行为,若乙方代理人、受雇人违反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合作中因职能部门检查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甲)方负责。
3、未经甲方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任何人员不得在甲方卖场私自调动陈列排面,拍照、摄像、抄录商品的价格等,否则付甲方200元以上/次违约金。
4、如一方企业名称、负责人等及其它可能影响到合作或产生经济纠纷,须无条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由未告知方承担一切与本协议相关的全部责任。
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任何员工进行商业贿赂,若查证乙方与甲方人员发生商业贿赂或变相予以商业贿赂属实,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1000-5000元违约金。
4 6)店从事该品牌的商品销售管理工作,乙方须与派驻人员协商薪酬方案和按时足额支付薪酬,保底工资不得低于
6、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金(商品质量保证) 元,合同终止后清算帐务后一并无息返还。
7、一切与本协议相斥的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履约方付违约金10000□5000□ 元,且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七、乙方承诺,在与甲合作的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虚假;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3、销售伪造或者冒产地、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或地址的商品;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形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5、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6、销售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商品;7、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无明确标示和保质期已过而自行更改保质日期的商品;8、销售与标明的技术指标不符,且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9、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10、以下正当手段使销售商品的份量不足;11、出售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商品;1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13、销售“三无”、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没有中文标识、说明书以及未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数量的商品;14、一经查实违反以上承诺内容之一,按第二、1、(1)条执行。
八、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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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在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下进行结算,视为双方认可本协议,协议有效。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有权清退商品,如需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协议,在本协议到期新协议未签订前按本合同执行。合同未到期中途退场或终止合作,将一次性扣除协议约定费用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合作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1、本协议中未划或□内划“√”代表双方同意内容,□内划“/”代表双方否定内容)。2、本协议属格式化合同,双方对本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应另外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重新签订新协议否则视为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生效。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工本费及档案管理费20元。
乙方须主动提供证件:1、乙方工商营业执照、签约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委托开展业务的证明复印件; 2、品牌代理授权书或协议;3、商品报价资料;4、质量检测报告;5、商标注册证;6、其它应具法律文书。若乙方未能及时提供,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签约人: 厂商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业务: 电话:
电话: 手机:
传真: 传真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 址:
签约地:□ □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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