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512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细分)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
Temporary regulation for durability design of railway concrete structures
(报批稿)
2005—XX—XX 发布 2005—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前 言
本暂行规定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3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3]41号)的要求编制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的原则、内容和方法。在编制过程中深入研究了我国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现状,认真总结了已有铁路工程混凝土耐久性方面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本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要求,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混凝土的配合比参数限值,混凝土的耐久性指标,结构构造措施,关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防腐蚀附加措施以及检查与维护要求等。
本暂行规定是现行铁路混凝土结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现有标准和规范的完善和补充。现行标准和规范中有关混凝土耐久性的内容与本暂行规定不符时,应以本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准。
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科学研究院铁建所工程材料部(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并抄送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北京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本暂行规定为首次发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铁道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南交通大学
主要起草人: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1 3 基本规定„„„„„„„„„„„„„„„„„„„„„„„„„„„„„„„„„„„„„2 3.1一般规定„„„„„„„„„„„„„„„„„„„„„„„„„„„„„„„„„„„2 3.2设计使用年限„„„„„„„„„„„„„„„„„„„„„„„„„„„„„„„„„2 3.3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3 4 混凝土原材料„„„„„„„„„„„„„„„„„„„„„„„„„„„„„„„„„4 4.1一般规定„„„„„„„„„„„„„„„„„„„„„„„„„„„„„„„„„„„4 4.2水泥„„„„„„„„„„„„„„„„„„„„„„„„„„„„„„„„„„„„5 4.3矿物掺和料„„„„„„„„„„„„„„„„„„„„„„„„„„„„„„„„„„5 4.4细骨料„„„„„„„„„„„„„„„„„„„„„„„„„„„„„„„„„„„„6 4.5粗骨料„„„„„„„„„„„„„„„„„„„„„„„„„„„„„„„„„„„„7 4.6外加剂„„„„„„„„„„„„„„„„„„„„„„„„„„„„„„„„„„„„9 4.7水„„„„„„„„„„„„„„„„„„„„„„„„„„„„„„„„„„„„„„10 5 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10 6 混凝土配合比参数限值„„„„„„„„„„„„„„„„„„„„„„„„„„„„„„11 6.1一般规定„„„„„„„„„„„„„„„„„„„„„„„„„„„„„„„„„„„11 6.2混凝土配合比参数限值„„„„„„„„„„„„„„„„„„„„„„„„„„„„12 7 混凝土耐久性指标„„„„„„„„„„„„„„„„„„„„„„„„„„„„„„„„13 8 构造措施„„„„„„„„„„„„„„„„„„„„„„„„„„„„„„„„„„„„14 9 施工要求„„„„„„„„„„„„„„„„„„„„„„„„„„„„„„„„„„„„16 10 防腐蚀附加措施„„„„„„„„„„„„„„„„„„„„„„„„„„„„„„„„„16 11 检查与维护要求„„„„„„„„„„„„„„„„„„„„„„„„„„„„„„„„17 本暂行规定用词说明„„„„„„„„„„„„„„„„„„„„„„„„„„„„„„„„„18
1 总 则
1.0.1 为统一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要求,保证混凝土结构物的正常使用寿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有使用年限要求的铁路混凝土结构在不同环境作用下的耐久性设计。 1.0.3 铁路混凝土结构的环境分为一般环境、碳化锈蚀环境、氯盐锈蚀环境、冻融破坏环境,化学侵蚀环境和磨蚀环境。对于其他特殊环境作用下的铁路混凝土结构物,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设计。 1.0.4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采用合理的结构构造,便于结构的施工、检查和维护,减少环境因素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2 选用优质的混凝土原材料、适当的混凝土强度、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和耐久性指标。 3 提出关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
4 对于严重腐蚀环境条件下的混凝土结构,除了对混凝土本身提出严格要求外,还应提出可靠的防腐蚀附加措施。
5 对于重要或处于严重腐蚀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应对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检测和维护作出规划,并根据环境类别制定跟踪检测内容。
6 积极采用通过论证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
1.0.5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除应符合本暂行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铁路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structural durability)
在预定作用和预期的维护与使用条件下,结构及其部件能在预定的期限内维持其所需的最低性能要求的能力。
2.0.2 设计使用年限 (service life of design)
设计人员用以作为结构耐久性设计依据并具有足够安全度或保证率的目标使用年限。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业主或用户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并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2.0.3 结构使用年限 (service life of structure)
结构建造完成后,在预定的使用与维护条件下,结构所有性能(如安全性、适用性)均能满足原定要求的实际使用年限。
2.0.4 胶凝材料(cementitious material,or binder)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水泥与粉煤灰、磨细矿渣粉和硅灰等矿物掺和料的总称。 2.0.5 水胶比 (water to binder ratio)
混凝土配制时的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之比。
2.0.6 混凝土抗侵入性 (penetrability resistence of concrete)
表示混凝土抵抗外部物质(水、气及溶于水、气中的其他分子和离子等)入侵到混凝土内部的能力的性能。
2.0.7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concrete cover to reinforcement)
从混凝土表面到钢筋最外缘之间的距离。 2.0.8保护层最小厚度(minimum cover)
防止钢筋锈蚀所必需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2.0.9防腐蚀附加措施 (additional protective measures)
在改善混凝土密实性和增加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常规措施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提高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2.0.10维修(repair, or restore)
维持结构或其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的过程。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铁路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环境类别及其作用等级进行设计。当同一结构的不同构件或同一构件的不同部位所处的环境类别或环境作用等级不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耐久性设计。
3.1.2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及其作用等级。 2 结构及主要可更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 3 满足结构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4 满足结构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主要原材料品质要求。 5 满足结构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参数要求。 6 满足结构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耐久性指标。
7 满足结构耐久性要求的结构构造措施(包括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8 与结构耐久性有关的主要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9 必要时对结构采取的防腐蚀附加措施。 10 结构使用过程中的检查与维修要求。
3.2 设计使用年限
3.2.1 铁路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可按表3.2.1进行分级。
3.2.2对处于非常严重环境作用等级下的铁路混凝土结构物,在业主认可的前提下,结构物或结构物的 某些构件的使用年限可低于表3.2.1中的设计使用年限。
表3.2.1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3 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
3.3.1铁路混凝土结构的环境分为一般环境、碳化锈蚀环境,氯盐锈蚀环境、冻融破坏环境,化学侵蚀环境和磨蚀环境。不同类别环境的作用等级列于表3.3.1。不同类别、不同作用等级环境的条件特征列于表3.3.2-1和表3.3.2-2。
表3.3.1-1 环境分类及作用等级
表3.3.2-1 环境的条件特征
注:
1 表中环境条件特征是指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一侧表面所接触的局部环境特征。
2 素混凝土结构在碳化锈蚀、氯盐锈蚀环境中的作用等级可比钢筋混凝土结构取低一级,其他环境条件下混凝土结构的作用等级按上表取用。
3 当钢筋混凝土薄型结构的一侧干燥而另一侧湿润或饱水时,其干燥一侧混凝土的碳化锈蚀作用等级按YT3级考虑。
4 处于地下水位变动区内的混凝土胡萝卜碳化锈蚀作用等级按YT3级。
5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微冻地区是根据其最冷月的平均气温划分的。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微冻地区最冷月的平均气温t分别为:t ≤-8C, -8C< t <-3C和 -3C≤t≤2.5C。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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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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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2-2 化学侵蚀类型及作用等级
*注:
1 对于盐渍土地区的混凝土,埋入土中的混凝土遭受化学侵蚀;当环境多风干燥时,露出地表的毛细吸附区内的混凝土遭受盐类结晶型侵蚀。
2 对于一面接触含盐环境水(或土)而另一面临空且处于干燥或多风环境中的薄壁混凝土,接触含盐环境水(或土)的混凝土遭受化学侵蚀,临空面的混凝土遭受盐类结晶侵蚀。
3.3.2当混凝土结构同时处于多项环境作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取其中单项作用最高的等级或比最高等级提高一级作为结构的环境作用等级。
4 混凝土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水泥应选用低水化热和低碱含量的产品,尽可能避免使用早强水泥和高C3A含量的水泥。 4.1.2矿物掺和料应选用品质稳定的产品。矿物掺和料的品种宜为粉煤灰、磨细粉煤灰、磨细矿渣粉或硅灰。
4.1.3 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中粗河砂,也可选用专门磨机生产的人工砂,砂的细度模数宜为2.6~3.0。不宜使用山砂。预应力混凝土以及重要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海砂。
4.1.4 粗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也可采用碎卵石或卵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粗骨料宜采用的二级或三级级配石。
4.1.5外加剂应采用减水率高、坍落度损失小、适量引气、能明显改善或提高混凝土耐久性能的产品。外加剂须经省、部级鉴定或评审,并经国家认可的权威部门检验合格。当将不同功能的多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外加剂之间以及外加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适应性。 4.1.6 拌合和养护用水不得采用海水。
4.2 水泥
水泥的技术要求应满足表4.2的规定。在一般环境条件下,经业主同意,也可选用32.5级的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但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混合材仅限于矿渣或粉煤灰。
表4.2 水泥的技术要求
4.3 矿物掺和料
4.3.1粉煤灰的技术要求应满足表4.3.1的规定。 4.3.2磨细矿渣粉的技术要求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4.3.3硅灰的技术要求应满足表4.3.3的规定。
表4.3.1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表4.3.2 磨细矿渣粉的技术要求
表4.3.3 硅灰的技术要求
4.4 细骨料
4.4.1细骨料的颗粒级配(累计筛余百分数)应满足表4.4.1的规定。
表4.4.1 细骨料的累计筛余百分数(%)
除5.00mm和0.63mm筛档外,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4.4.1中所列的累计筛余百分率相比允许稍有超出分界线,但其总量不应大于5%。
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当采用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
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选用Ⅱ区砂。
当所用天然砂的颗粒级配不符合第4.4.1条的要求时,应采取经试验证明能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后,方允许使用。
4.4.2采用天然河砂配制混凝土时,砂的坚固性用硫酸钠溶液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重量损失应不超过8%。
4.4.3采用天然砂配制混凝土时,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如发现砂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则要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能采用。
表4.4.3 砂中有害物质限值
4.4.4细骨料的碱活性按砂浆棒法检验,砂浆棒的膨胀率一般不宜超过0.10%。若细骨料砂浆棒的膨胀率超过0.10%,则应按6.1.4的要求采取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措施。
4.4.5采用机制砂或混合砂配制混凝土时,机制砂或混合砂经亚甲蓝试验判定后,石粉含量应符合表4.4.5的规定,压碎指标值应小于25%。
表4.4.5 机制砂及混合砂中石粉含量限值
4.4.6 采用海砂配制钢筋混凝土时,海砂应经清洗处理,清洗后海砂的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0.06%(以
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贝壳含量应符合表4.4.6的规定。清洗海砂用水应符合4.7的规定。
表4.4.6 海砂中的贝壳含量限值
4.5 粗骨料
4.5.1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宜超过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2∕3,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间距的3/4。配制强度等级C50及以上预应力混凝土时,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25mm。
4.5.2粗骨料的松散堆积密度应大于1500kg/m3,空隙率宜小于40%,吸水率不大于2%或1%(用于干湿交替或冻融循环下的混凝土)。
4.5.3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5.3的要求。单粒级粗骨料宜用于配制具有级配要求的骨料,也可与连续级配的粗骨料混合使用,以改善骨料的级配或配制较大粒度的连续级配骨料。不宜用单粒级粗骨料配制混凝土。
表4.5.3 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范围
注:公称粒级上限为该粒级最大粒径。
4.5.4当粗骨料为碎石时,碎石的强度用岩石抗压强度表示,且岩石抗压强度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不小于1.5。施工过程中碎石的强度可用压碎指标值进行控制,且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若粗骨料为卵石,卵石的强度用压碎指标值表示,且应符合表4.5.4的规定。
表4.5.4 粗骨料的压碎指标值(%)
注:水成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和橄榄岩等;喷出的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4.5.5粗骨料的坚固性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重量损失率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4.5.6 粗骨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表4.5.5 粗骨料坚固性
表4.5.6 粗骨料的有害物质含量(%)
4.5.7粗骨料的碱活性应先按岩相法进行鉴别。若粗骨料含有碱—硅酸反应活性矿物,其砂浆棒膨胀率一般宜小于0.10%,否则应按6.1.4的要求采取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措施。若粗骨料含有碱—碳酸盐反应活性矿物,其岩石柱膨胀率应小于0.10%。
4.6 外加剂
4.6.1外加剂的品质应满足表4.6.1的要求。
表4.6.1 外加剂的品质指标
4.6.2掺外加剂的混凝土的性能应满足表4.6.2的要求。
表4.6.2 掺外加剂混凝土的性能
注:带※号的项目仅对于泵送混凝土用外加剂而言。
4.7 水
4.7.1拌合水应满足表4.7.1的规定。
表4.7.1 拌合用水的品质指标
4.7.2 用拌合水和蒸馏水(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进行水泥净浆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其初凝和终凝时间尚应符合水泥国家标准的规定。
4.7.3用拌合水配制的水泥砂浆或混凝土的28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蒸馏水(或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拌制的对应砂浆或混凝土抗压强度的90%。
4.7.4当混凝土处于氯盐环境时,拌合水中Cl-含量应不大于200mg/L。对于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拌合水中Cl-含量不得超过350mg/L。
4.7.5养护用水除不溶物、可溶物可不作要求外,其他项目应符合表4.7.1的规定。
5 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
铁路钢筋混凝土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应不低于表5.0.1规定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表5.0.1 钢筋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6 混凝土配合比参数限值
6.1 一般规定
6.1.1制定混凝土配合比时,宜尽量降低胶凝材料用量。C30及以下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总量不宜高于400 kg/m3,C35~C50混凝土不宜高于500 kg/m3,C55及以上混凝土不宜高于550 kg/m3。
6.1.2混凝土中宜适量掺加优质的粉煤灰、磨细矿渣粉或硅灰等矿物掺和料。不同矿物掺和料的掺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不同矿物掺和料的掺量限值
注:表中矿物掺和料的掺量是对采用硅酸盐水泥的混凝土而言。当混凝土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表中矿物掺和料的掺量可减去相应水泥所含混合材掺量。
6.1.3混凝土中应掺加适量能提高混凝土耐久性能的外加剂,优先选用多功能复合外加剂。处于冻融环境中的混凝土应掺加引气剂。
6.1.4对于存在碱—硅酸反应潜在危险的混凝土,混凝土的矿物掺和料品种、掺量以及总碱含量应满足表6.1.4的规定。
6.1.5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氯离子总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06%。
表6.1.4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
注:
1 表中矿物掺和料的掺量是对采用硅酸盐水泥的混凝土而言。当混凝土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时,表中矿物掺和料的掺量可减去相应水泥所含混合材掺量。
2 矿物掺和料中的碱含量以其中的可溶性碱计算。其中,粉煤灰的可溶性碱量取粉煤灰总碱量的1∕6,矿渣的可溶性碱量取矿渣总碱量的1∕2,硅灰的可溶性碱量取硅灰总碱量的1/2。
6.2混凝土配合比参数限值
不同环境条件下钢筋混凝土的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及矿物掺和料掺量应满足表6.0.2-1、表6.0.2-2的规定。
表6.0.2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限值要求
注:
1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需与结构物的钢筋保护层厚度(表8.0.12)要求相配合。
2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是指骨料最大粒径约为20mm的混凝土;当混凝土的最大粒径较小或较大时,需适当增减胶凝材料的用量。
3 对于硫酸盐侵蚀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除了配合比参数应满足表6.0.2的要求外,混凝土的胶凝材料还宜满足以下要求:
3
7 混凝土耐久性指标
7.0.1铁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的抗渗性应不低于P8,氯离子扩散系数DRCM不大于10×1012 m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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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对于氯盐锈蚀环境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耐久性除应满足7.0.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7.0.2的要求。
表7.0.2 混凝土的抗氯离子侵入性要求
注:
1 氯离子扩散系数DRCM采用非稳态氯离子快速电迁移试验方法测定。
2 氯离子的渗透电量采用ASTM1202测定,一般作为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施工质量的控制指标。
3 表中混凝土的抗氯离子侵入性指标是与表8.0.11的结构物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相对应的,可根据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混凝土水胶比的具体特点对表中数据作适当调整。
7.0.3 对于化学侵蚀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耐久性除应满足7.0.1的要求外,混凝土的抗渗性还应符合表7.0.3的要求。
表7.0.3 化学侵蚀环境下混凝土的抗渗性要求
7.0.4对于冻融破坏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耐久性除应满足7.0.1的要求外,混凝土的抗冻性还应满足表7.0.4-1规定。
表7.0.4-1 冻融破坏环境下混凝土的抗冻性要求
当对新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验时,混凝土的入模含气量宜满足表7.0.4-2的规定。
表7.0.4-2 混凝土含气量系数
注:
1 表中含气量为入模混凝土中取样测得的数值,允许绝对误差为1个百分点;
2 对于蒸汽养护混凝土,在采取其他可靠的提高混凝土抗冻性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混凝土的入模含气量。
当对实体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检验时,硬化混凝土的气泡间距系数宜满足表7.0.4-3的规定。
表7.0.4-3 混凝土的气泡间距系数
7.0.5对于磨蚀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的耐久性除应满足7.0.1的要求外,混凝土的耐磨性还应符
合表7.0.5的要求。
表7.0.5 混凝土的耐磨性要求
8 构造措施
8.0.1混凝土结构外形应力求简洁,便于养护维修。
8.0.2混凝土结构的构造应有利于减轻环境对结构的作用,有利于避免水、水汽和有害物质在混凝土表面的积聚,便于施工时混凝土的捣固和养护。
8.0.3混凝土结构表面应设置可靠的防、排水等构造措施,防止水和有害物质接触混凝土表面。 8.0.4 结构的各种接缝应尽量避开最不利环境作用的部位。
8.0.5对于遭受严重冻融和化学腐蚀的混凝土结构,应考虑暴露面上混凝土的可能剥蚀对构件(特别是薄壁构件)承载力的损害,设计时需适当增加混凝土厚度。
8.0.6 混凝土保护层垫块的强度和密实度应不低于构件本体混凝土的强度和密实度。 8.0.7 桥梁端部构造应有利于防止污水回流污染支座和梁端表面。
8.0.8 封锚混凝土宜采用水泥基聚合物混凝土,混凝土的水胶比应不大于本体混凝土的相应值,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环境水和其他有害介质渗入接缝。
8.0.9 隧道洞口段衬砌一般应采用带有仰拱的曲墙式复合式衬砌或整体式衬砌,其长度不宜小于开挖宽度的2倍。
8.0.10 隧道初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混凝土的1d的抗压强度不宜小于10MPa。
2 锚杆宜采用全长灌浆式锚杆,并应设置垫板。在腐蚀性环境中,应采用耐腐蚀的灌浆材料或者采用耐腐蚀的纤维锚杆。
3 喷混凝土内设置的钢架靠围岩侧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40mm,另一侧不小于30mm。 8.0.11 隧道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水层。
8.0.1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除遵守现行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离混凝土表面最近的普通钢筋(主筋、箍筋和分布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c(钢筋外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应不小于表8.0.12规定的最小厚度cmin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施工负允差△之和。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可取5~10mm,对
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可取0~5mm。
表8.0.12 普通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Cmin(mm)
注:
1 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值需与结构物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表5.0.1)以及配合比参数(表6.0.2)要求相匹配。 2 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值如小于所保护钢筋的直径,则取cmin为钢筋的直径。
3 墩台、基础等结构的保护层厚度适用于一般矩形截面杆件;对于圆形截面的结构,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可减少5mm,但不小于30mm。
4 直接接触土体浇筑的结构,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不小于70mm。
5 对于没有连续密封护套的预应力钢筋,保护层最小厚度cmin应比表中普通钢筋的相应值大10mm。
6 如因条件所限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必须采用低于表中要求的最小厚度cmin时,除了混凝土的实际水胶比应低于表6.0.2中的规定值外,应同时采取其他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耐久性的有效防腐蚀附加措施。
7 抗滑桩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可根据要求另行设计。
8.0.12预应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与钢筋混凝土相同。后张预应力金属管外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在结构的顶面和侧面不应小于1倍管道直径,在结构底面不应小于60mm。
8.0.13 混凝土桥涵结构裂缝宽度计算限值应满足铁路桥涵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隧道二次衬砌混凝土(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的裂缝宽度计算限值应不大于0.2mm。
8.0.14 当进行裂缝宽度计算时,如对裂缝的表面宽度并无外观上的特殊要求,当保护层实际厚度超过30mm时,可将厚度的计算值取为30mm;或者按实际厚度代入计算式,但裂缝宽度允许值取8.0.13的规定值与系数c/30的乘积,其中c为实际保护层厚度(单位mm)。
9 施工要求
9.0.1 混凝土施工前,应针对不同混凝土结构的特点和施工季节、环境条件特点,制定施工全过程和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控制内容与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混凝土试浇筑,验证并完善混凝土的施工工艺。 9.0.2混凝土搅拌应采用卧轴式、行星式或逆流式强制搅拌机,采用电子计量系统计量原材料。 9.0.3 冬季搅拌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低于10℃。
9.0.4在炎热气候下浇筑混凝土时,入模前尽量降低模板、钢筋温度以及附近的气温,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宜高于气温且不超过30℃。
9.0.5新浇混凝土与邻接的己硬化混凝土或岩土介质间的温差不得大于20℃。
9.0.6混凝土内部的最高温度不宜高于65℃,混凝土表面的养护水温度与混凝土表面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得大于15℃。构件在任一时间内的内部最高温度与表面温度之差不宜大于20℃,当周围大气温度与养护中混凝土表面温度之差超过20℃时,混凝土表面必须覆盖保温。
9.0.7 当新浇的混凝土结构有可能接触流动水时应采取防水措施,保证混凝土在浇筑后7d之内不受水的直接冲刷。新浇混凝土应应尽可能推迟与海水等氯盐环境接触时的龄期,一般不宜小于6周。
9.0.8 对于大掺量掺和料的结构物,在完成规定的养护期限后,宜采取喷雾、覆盖或喷涂养护剂等措施防止混凝土表面的水分蒸发。
9.0.10预应力混凝土孔道灌浆材料宜采用低碱硅酸盐水泥或低碱普通硅酸盐水泥并掺入一级粉煤灰和适量外加剂配制,不得加入铝粉或含有氯盐、硝酸盐等有害成分的外加剂。各种原材料带入的Cl-含量应严格控制在胶凝材料总量的0.06%以内。孔道空隙较大时也可用细砂水泥砂浆灌浆。
9.0.11 进行预应力混凝土孔道灌浆施工前,应对灌浆材料的性能进行专门试验。灌浆料应采用高速搅拌设备进行搅拌。
9.0.12 预应力混凝土孔道灌浆宜在终张拉完成后48h以内进行,否则应采取专门的并经过实际验证的可靠措施,确保孔道中的预应力筋体系在完成灌浆工序前不出现锈迹。
10 防腐蚀附加措施
10.0.1对于处于的氯盐锈蚀YL3级环境中的铁路混凝土结构,除混凝土的强度、配合比以及耐久性应满足本暂行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应选用如下的防腐蚀附加措施:混凝土表面浸渍、涂装或设置防护面层、局部采用环氧涂层钢筋等。必要时也可采用钢筋阴极保护技术。
10.0.2对于处于化学侵蚀YH3、YH4级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除混凝土的强度、配合比以及耐久性应满足本暂行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应在混凝土表面采取涂装或设防护面层等防腐蚀附加措施。
10.0.3对于处于冻融破坏YD3、YD4级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除混凝土的强度、配合比以及耐久性应满足本暂行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应在混凝土表面增设钢箍、增大结构截面等防冻附加措施。
10.0.4对于处于磨蚀YM3级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除混凝土的强度、配合比以及耐久性应满足本暂行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还应采取表面浸渍增强、增加表面硬度等附加措施。
10.0.5 当对铁路混凝土结构采用防腐蚀附加措施时,应根据不同附加措施的使用寿命情况明确其更新或维护周期。
11 检测与维修要求
11.0.1在铁路混凝土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对结构的耐久性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应符合铁路现行规范(或规则)。当现行规范(或规则)无明确要求时,一般第一次检测需在结构竣工使用后的3~5年内进行,以后的定期检测间隔一般不超过10年。
11.0.2对于特别重要或处于非常严重腐蚀环境中的铁路混凝土结构,宜在工程现场设置专供检测取样用的构件,构件的尺寸、材料、配筋、成型、养护以及暴露环境条件等应能代表实际结构。必要时,可在结构的代表性部位设置传感元件以监测结构耐久性的变异发展。
11.0.3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的内容除了铁路现行规范(或规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结构的环境条件、混凝土的性能以及结构的耐久性状况。
结构的环境条件检测包括气象环境和工作环境变化情况的跟踪调查。
混凝土的性能检测包括强度、碳化深度、氯离子扩散系数(或电量)、抗冻性能、耐腐蚀性能、抗渗性能的变化情况跟踪调查。
结构的耐久性状况检测包括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及侵入深度、混凝土中硫酸盐浓度及侵入深度、混凝土中钢筋锈蚀程度以及预应力体系(预应力索、锚具和孔管等)的状况等。
本暂行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