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奖励与处分
09-11
中学生奖励与处分
一、对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
二、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劝退: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以上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四、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五、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