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治理论文商业银行金融论文
商业银行治理论文商业银行金融论文
浅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摘 要: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是一个全球性关注的话题。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方面的特殊性分析,提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一组联结并规范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保障商业银行外部业务和内部事务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殊性
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是一个全球性关注的话题。银行作为各种市场活动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其经营质量的好坏不但影响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由于银行业强大的外部性,一家银行发生挤兑或破产可能引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崩溃。因此,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较其它行业就显得更为重要。 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治理框架符合企业公司治理的一般特性,但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又具有区别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差异,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商业银行治理应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更多的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股东本身。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的商业银行,其经营活动的成败不但影响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高负债率企业。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为8%,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营运资金来源于存款人的存款。商业银行资本的高杠杆性和高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资本获厚利的可能性增加,而资本运营和经营道德风险也在增加,由于商业银行股东和经理层基于个人利益的短期行为而损害存款人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特别是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该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更多地被关注和考虑。
二、商业银行治理的脆弱性。
根据“金融不稳定性假说”,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有其内在原因。首先,银行在财务上具有很高的“杠杆效应”,即与非金融机构相比,银行持有的流动性资产的比率较低。由于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比例上的严重失调,使得银行对资金的抽逃非常敏感,并且当利率急剧波动时,也有可能导致银行重大损失。由于银行间借贷关系错综复杂,
致使任何一家银行的损失都可能波及其他银行。另外,银行失败涉及的相关利益者众多,所以银行危机的传染性也十分的强。更严重的是,由于银行资产多数是配置给不透明、非流动性的领域,这加剧了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使公众预期的不确定性提高。所以,一旦一家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就有可能引起存款人的猜测,认为原本没有问题的银行也出了问题。这种猜测会引起“银行恐慌”现象,从而导致挤兑,这样一来,银行体系中的个别问题就会放大,从而使得原本从总体而言是健康的银行体系也受到伤害,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稳定。因此,银行失败所引起的社会成本要大于银行自身的成本。
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特别强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与尽职要求。
商业银行承担着为企业提供融资、为大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并且是一国支付系统的主体。银行倒闭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成千上万的人可能因为银行倒闭而使毕生的积蓄付诸东流。因此,银行的健康经营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高素质而且尽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银行稳健经营和发展的基础。许多银行倒闭的案例显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尽职是导致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为此,许多国家都特别强化了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和责任追究。例如,美国国会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案》(FIRREA)
212款规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可以对倒闭银行董事的“重大过失”提起民事诉讼,许多银行董事因此承担了巨额赔偿。
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要兼顾安全性。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应该仅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包括商业银行本身的安全和稳健。同一般的公司一样,盈利是商业银行的终极目标和生存之本。盈利能力是评价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不追求盈利最大化为核心的公司价值,势必模糊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使商业银行偏离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宗旨,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银行。但由于上述的商业银行是高负债经营的市场主体,聚集大量的社会资金,商业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对整个社会来讲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宏观运作,特别是商业银行的风险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巨大的金融风险会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诱发金融危机。华尔街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滥用”和对次贷危机的估计不足最终酿成2008年的金融危机。因此,商业银行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安全性也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之一。
五、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运作特别强调风险控制。
银行业是特殊的高风险经营的行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自有资本比例低,委托代理链长,信息不对称严重,导致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较一般公司治理困难程度加大。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会产生负面效果。有大量研究表明,公司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是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偏爱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而侵害只享受固定回报的债权人的利益,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股东和管理者的这种风险偏好,因为存款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一旦这种高风险行为成功,就可以给商业银行股东和管理者带来丰厚的回报。相反,存款保险制度会提供相应的补贴。这会诱使商业银行的股东对高风险项目过度投资的偏好,从而损害作为固定收益要求权的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加大相关的代理成本。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存款人会非常关心存款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效果,因为一旦存款银行倒闭就会给存款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此时存款人存在监督商业银行管理者和日常经营的激励。但在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以后,存款人的这种监督激励就不复存在,因为即使存款银行倒闭,也不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而存款人外部监督机制的丧失,极大地弱化了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
六、金融监管机关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银行经营面临众多风险,而风险一旦暴露,牵扯的面就比较广,处理的难度也比较大,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因此,从监管当局来看,它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够保证银行的稳定,从而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相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外部监管当局对银行的影响是显著和不可忽视的。对商业银行实行监管的国际机构主要是国际清算银行(BIS),核心协议是《巴塞尔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这一指导性文件中特别指出,由于银行业在国家和地方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政府和监管机关也应当是利益相关者。监管机关成为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的原因还在于监管机关可以代表存款人的利益。由于存款人的分散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存款人实际上无法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监管机关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存款人作为特别重要的利益主体的缺位问题。从另一个角度看,监管制度的特殊安排也使得监管机构有必要成为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各国都建立了以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为主体的金融安全网制度。金融安全网制度的出现,维护了银行的安全,但也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银行的股东和经营者由于有了金融安全网的保护而敢于从事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这进一步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为此,监管机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其公司治理的监管与介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指出,监管当局应当对商业银行发布健全公司治理的指引并采取事前行动以避免风险的发生。积极介入并干预银行的公
司治理已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惯例。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较低,无论是股东还是经理都有较大的投资冲动,需要对银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减少过度投机行为。因此,商业银行需要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即要有一个完善的权利制衡机制,保证经营决策的正确性,保证内控制度的实施,保证能够将优秀的银行家选择到管理岗位,并能够不断得到激励,将自身的利益和银行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最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上面提到了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的诸多不同,这些特性也决定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不同,也就是说,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不同,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更多地考虑到利益相关者而非仅仅是股东的权益最大化。另外,由于缺少债务约束和存款人有明显的“搭便车”行为倾向,因此外部监管对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十分重要。
基于以上的认识,我们认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一组联结并规范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保障商业银行外部业务和内部事务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包括制定公司目标、对股东的经济回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障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法律和监管的框架下、保证银行的经营活动和行为规范安全健康地运行。它的实质就是一种权力分配机制,即明确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与责任的分配,规定公司议事规则和程序,并决定公司目标和组织结构以及实施目标和进行监督的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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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龚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改善”,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