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为:
1、征收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报告。
2、初步审定。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征收报告后,进行初步审定。
3、调查登记。对初审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明确征收范围,并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4、拟定方案。在调查登记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组织论证。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城管、房产、工商、税务、信访、监察、审核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6、征求意见。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7、公布修改情况。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报,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8、组织听证。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9、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赣办字
[2010]21号)要求,评估内容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四个方面,稳定风险评估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10、作出决定。在完成上述九项程序,并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1、公布公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告。
12、通知停办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
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有关手续。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后,即可进入补偿程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补偿程序为:
1、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
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2、签订评估合同。估价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估价机
构出具评估委托书,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提供被征收房屋有关认定资料。
3、提出分户价格。在经过调查、查勘、计算等规定的方法作业后,估价机构拿出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4、公示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收到评估结果后,应当将分户的
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对确属错估的应予修改完善。
5、提供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并修正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
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6、复核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
的,自收到评估报告起15日内,可以向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估价机构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
7、组织技术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8、订立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9、作出补偿决定。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
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依法送达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10、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迁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
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11、公布补偿情况。在征收补偿工作完结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做到结果公开。
12、公布审计结果。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由审核机
关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予以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7、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