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诈骗及其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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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操作,不利于网络诈骗的控制与预防。文章在分析网络诈骗行为及其特征的基础上,从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定出发,提出了我们必论网络诈骗
及
■ 湘潭大学法学院 刘友华 汪晟
其预防对策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不可逆转地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在为人类提供便捷的信息传递方式和全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温床。计算机网络犯罪渐露端倪并迅速泛滥,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诈骗便是其中的典型。
富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我国司法系统处理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来看,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网络购物、拍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提供交易或拍卖服务的网站进行注册,然后在网上推出极其低廉的商品以吸引购买者,并要求购买者预先付款,在收取众多的汇款之后诈骗者并不提供购买者商品或者提供与承诺商品极度不符的商品或者干脆消失。
网络信用卡诈骗。目前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由于在网络上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并不需要持信用卡,只需信用卡密码及帐号即可。因此,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欺诈手段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密码和帐号,然后用其密码和帐号在网上进行消费;如2004年12月,中国银行遭到网络诈骗攻击,他们的一名客户被骗走了2万元人民币。同时,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位管理人员也表示,他们也同样遭受到这种网络诈骗攻击。骗子们惯用的手段是首先向公众群发垃圾邮件,然后利用虚假的“优惠”、“打折”等诱饵将受害者引导去登录一个看似熟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理财网站(比如eBay和花旗银行网站)。由于网站“克隆”得非常逼真,粗心的用户很可能稀里糊涂地输入信用卡账号、密码,被骗子
网络诈骗犯行为的表现与特点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指出,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23亿人,网络交易额将近5000亿元。而随着网上交易的兴起,更多的不法之徒也瞄准了这块新出炉的大蛋糕,把黑手伸向了一度纯洁的互联网。
低犯罪成本、高隐蔽性、高渗透性决定了网络诈骗比传统诈骗更能吸引骗子,于是众多的骗子涌向了网络,在搜索引擎 Google 上搜索关键字“网络诈骗”“网络骗子”“网上诈骗”“网上骗子”得到了超过 1000 万条搜索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1. 网络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
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的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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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二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网络上刷卡消费。由于一般商家只注意交易是否获得授权,如获得授权即于发货,最后却发现是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骗取授权。使用信用卡在网络上消费,在世界各国发展迅速,而网络上使用信用卡消费,只检查信用卡号码及到期日,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这种交易方法是以方便、快捷为前提,对于安全及认证的保障还不完备,给子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使用信用卡后拒付。美国联邦法规定,当信用卡发生盗用投诉时,除非特约商户能够证明商品的确送到持卡人的账单地址并取得签名证明货物送到,否则商户将承担损失。而在网上交易特别是网上信息服务中,商户除了通过网络传过来的持卡人数字资料之外,根本得不到签名、身份证或照片,因此,多数情况下商户成为因“盗划”所造成损失的承担者。在这样技术、法律环境下,有的信用卡用户在完成信用卡交易后(多是要求将商品发往某公共场所的邮箱或者电了邮箱),向信用卡公司提出拒付投诉,将交易费用转嫁给商户,从而非法占有交易的商品。
中奖诈骗。在这种形式的诈骗中,犯罪分子将虚假的中奖信息通过网络邮件或聊天软件发送给受害者,使受害者误以为其中奖而和犯罪分子联系,这时候犯罪分子将提出领取奖品的条件,如要求中奖者先缴纳税金再领取奖品,或要求其先加入其付费会员再领取奖品从而达到骗取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网络传销诈骗。现实社会中“幸运信”式的“老鼠会”以及非法传销也利用互联网设置网上陷阱。用电子邮件发出“幸运信”发展老鼠会员,或者以高额奖金为诱饵,骗取他人租用个人网页空间,利用注册会员发展下线,赚取大量的注册费和传销费。
述,网络诈骗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在任何具有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者现代通信工具能够使用的地方都能实施犯罪活动,其并不需要特别的条件和环境,成本非常低廉。
(3)渗透性强,犯罪对象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大。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地域”这个概念在网络上的界定已变的十分模糊,可以说在网络上是没有地域之分的。相对于普通诈骗罪一对一,或者一对几的诈骗,网络诈骗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面对整个互联网网民或者特定网民群体的诈骗,其并没有特定的诈骗对象,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的针对特定的人的,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我国刑法有关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与不足
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但在第287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这一规定,我国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处罚需要在287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有关诈骗罪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罚的。而我国关于诈骗罪的条文主要有267条规定的诈骗罪、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及192条到200条规定的金融诈骗罪。
1. 网络诈骗的犯罪构成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隐蔽性、渗透性、形式多样的特点,以致与在对其认定及处罚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难题,所以有必要对网络诈骗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分析: (1)犯罪客体
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首先,网络诈骗中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最直接的客体无疑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由于我国刑法条文对诈骗行为进行了细化,并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等七种金融诈骗罪,及224条的合同诈骗罪。这说明利用网络进行上述几种诈骗罪时,也侵犯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最后,我国刑法将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放到了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里面”,这说明网络诈骗犯罪也侵犯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综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诈骗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一定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与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根据犯罪分子所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其也可能侵犯我国的金融管理
2. 网络诈骗行为的特点
网络诈骗与传统的诈骗犯罪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由于网络是个虚拟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并不像现实社会一样,需要面对面,而是只要通过网络空间或者网络聊天工具就能进行交流。网络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诈骗犯罪迥异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
(1)隐蔽性强。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当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时,其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犯罪分子可以在不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进行犯罪活动。这就使犯罪分子可以隐藏在网络中而不至于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
(2)犯罪形式多样、犯罪实施简单且成本低。如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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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网络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并未作出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其客观方面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利用了互联网这一个“虚拟空间”。
(3)犯罪的主体
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的司法案例及有关部门的统计来看,网络诈骗罪的主体年龄普遍不大,且青少年网络诈骗的现象正在迅速增加。单位也能构成网络诈骗犯罪。要指出的是,在单位实行网络诈骗犯罪的时候,应认清此单位是否是专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如果是,则应依据我国刑法条文,则不宜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据公私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一般认为间接故意也不能构成此罪。
号及密码本身就代表了信用卡内所具有的财产。
笔者同意后一观点,并且我国刑法在信用卡诈骗罪的的行为方式上列举到了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方式。“冒用”是指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他人的信用卡。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只要自己无权使用的信用卡不是通过盗窃方式获得的,其使用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而在网络信用卡诈骗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获得被害人信用卡帐号和密码的方式显然是通过欺骗或隐瞒手段。
3. 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诈骗犯罪规定的不足
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网络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87条及有关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对网络诈骗进行定罪及处罚。同时,由于网络诈骗是利用网络这一工具进行犯罪的特点,其与普通诈骗犯罪的处理应存在较大程度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困难,更不利于规制网络诈骗犯罪。
(1)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其实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的扩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样处理并无不妥,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与犯罪者技能的提高,犯罪客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被侵害客体大多已专属于计算机和网络领域,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与传统的同类犯罪有很大区别,如果仍然沿用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罪来定罪量刑,不仅会造成处罚上的不公,而且可能因为罪状表述不明、客体难以确定、证据类型变迁等原因给定罪带来困难。
(2)犯罪金额难以认定。网络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网民,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是十分广泛的,而且由于被骗金额有大有小,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再一方面,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很强,犯罪分子只要将原始文件删除就能使其无法在计算机上查到,导致公安机关和法院很难认定犯罪金额。
(3)对于网络诈骗行为的引渡问题。同其他网络犯罪一样,渗透性强的特点使网络诈骗分子很可能在国外实施针对我国的网络诈骗活动,而我国刑法目前很难对这种行为产生效力。
2. 网络诈骗与网络盗窃的界定
关于网络诈骗与网络盗窃的界定问题,其最主要的争论点在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况。在冒用他人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的情况中,犯罪分子一般是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受害人信用卡的帐户和密码,然后用其进行消费。对于这种情况,是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还是认定为盗用他人信用卡存在着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此种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用欺诈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使受害人“自愿”的提供自己的信用卡帐号和密码;二是采取秘密的手段,使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这就等于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受害人的房屋钥匙,然后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房屋内的财物,其行为显然应该定盗窃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认定为诈骗罪。其认为在网络上,信用卡的帐号和密码与现实生活中情况是不一样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要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光有帐号和密码还不行,其必须还要持有信用卡本身。而在网络上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则只需要帐号和密码,其只要获得某人的信用卡帐号和密码就能在网上进行消费,所以信用卡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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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制与预防
1. 以专门犯罪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有效的规制和防范网络诈骗犯罪,明确且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与体系必不可少,鉴于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制止、打击和处罚网络诈骗行为,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规定。笔者以为,以后刑法修改时,宜在刑法条文中规定专门的网络犯罪罪名,将目前关于利用金融信用卡诈骗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犯罪及合同诈骗罪等均以网络为工具但犯罪客体有所差异的犯罪形式规定于网络犯罪,作为新的一章,从而较好地梳理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
笔者以为,在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可考虑制定关于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惩处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增强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这些将利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的提取保存,在很大程度上将网络诈骗阻挡于萌芽状态。因此,国家应鼓励相关的投资与研发,为该领域的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提供除税收优惠以外更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4. 加强网络监管与监控
完善的网络管理机制可以大大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许多网络诈骗罪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都是利用了网络管理方面的疏忽。所以,加强网络管理十分必要。国家制定的安全等级制度、国际互联网备案制度、信息媒体出境申报制度和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制度必须要严格执行。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审查和考核制度,建立软件和设备购置的审批制度、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网络技术开发安全许可证制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制度等。
2. 加强国际间的网络协调合作
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性概念十分模糊,其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甲国家通过乙国家的网络服务器对丙国家的公民实施诈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三个国家之间没有协同行动则很难对此种犯罪进行处罚。加强国际间的协调合作首先要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其次,要促进国家之间犯罪防治机构的信息共享,针对犯罪活动实施快速反应,及时打击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最后,各国之间应该制定一部公约性质的法律文件,使各国的刑事立法满足此公约的要求,这样将有望解决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性问题。
5. 努力提高公众的网络知识水平
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网络知识的科普宣传与教育,使人们对网络有尽可能多的了解,加强披露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形式,加大揭露与防止网络犯罪的宣传力度,使公众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对诈骗分子在网络上设置的陷阱保持高度警惕,清醒地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以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与水平。当然,强化网络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图谋不轨”的网络诈骗者不心存侥幸是根本之途。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减少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但公众的预防能力的提高与警惕性增加,是预防网络诈骗行为的低成本选择。
现今,网络诈骗犯罪的日趋严重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伴随着网络普及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罪的形
成、特点将更加复杂多变。面对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明确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强化网络监管与监控,提高公众预防网络诈骗自我保护能力与水平,这些措施将使诈骗分子无所遁形,网络诈骗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责编 马华)
3. 完善网络技术,堵塞漏洞
解铃还须系铃人,技术发展的弊端应由技术来克服,法律规范仅仅是技术不能状态下的暂时补充。在这个意义上,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谁掌握了科学技术谁就控制了电脑网络,谁首先拥有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将主宰未来。
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