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15司法考试记忆表
表一:犯罪构成体系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等
行为对象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违法)阻却适由犯 罪 构
成
因果关系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犯罪故意
主观(责任)阶层 犯罪过失 主观(责任)阻却适由
(事实认识错误)
表二:罪过区分判断路线图
想不想危害结
认识到 果发生
赞成: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反 对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应当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是否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没有认识到
是否应当认识到危害结果
表三:认识错误故意犯罪既遂 错误(具体的错误)
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法定符合说:故意犯罪既遂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犯罪故意既遂
事前故意:故意犯罪既遂
事实认识错误
错误未着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竞合,
认结果的提前
择一重罪处。
实现 识
已着手:故意犯罪既遂 错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对象错误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打击错误 (抽象的错误) 误
法律认识错误
表四:刑事责任年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禁死刑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一般原则禁死刑
表五:犯罪形态
表六:共同犯罪的分类
方法一:结构上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对向犯(e.g. 行贿罪和受贿罪)
教唆犯
犯 罪 预
备 阶 段
开始
主(自)动停止:犯罪中止 意志以外:犯罪预备
犯 罪
实 行
阶 段
实行终了
结果发生
既 遂
着 手
主 (自) 动 停止:犯 罪 中 止 意 志 以 外:犯 罪 未 遂
罪共
同犯
方法三:作用上
共 犯
方法二:分工上
正 犯
(实行犯)
帮助犯 数量上
存在实行犯的基础上,在一个
共同犯罪中可以没有,非必须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不是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正犯 共谋的共同正犯
方式上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表七: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
表八:主犯 VS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主 犯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中 除首要分子以外的,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一个人,不存在主犯(eg: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多个人,存在主犯(eg: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加者)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分则具体罪名
罪数问题:
① 拐卖妇女罪+强奸=拐卖妇女罪(法定刑升格) ② 强迫卖淫罪+强奸=强迫卖淫罪(法定刑升格)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绑架罪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果加重犯】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238-3条:为索取债务(合法 / 非法)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表九:财产犯罪
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 违反被害人意志(夺取型)
平和型:盗窃罪
转移占有
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交付型)
欺骗型:诈骗罪 取得型犯罪 行为人取得财物的那
胁迫型:敲诈勒索罪
一瞬间对财务的占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 是合法还是非法
财 产
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不转移占有
犯 罪
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注:1、完全看被害人的主观意志;
2、交付财产的那一瞬间;
3、非法占有的概念(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想归还】
四、抢劫罪
【转化抢劫】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处。 【注:14—16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但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人罪处。】 第267-2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处。
五、盗窃罪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表十:盗窃罪 VS 侵占罪
关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
1、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机动车的,或者将车辆遗弃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2、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机动车的,或者将车辆遗弃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3、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以本罪定罪情形: 不以本罪定罪:
七、货币犯罪
1、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出售、运输假币的,又使用假币的出售运输假币罪 + 使用假币罪 【数罪并罚】; 3、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4、境内外运输假币的、向走私人收购假币的、在境内收购(运输、贩卖)走私来的假币的走私假币罪; 5、通过ATM 机把假币存入银行,又通过ATM 机取出真币的行为使用假币罪 + 盗窃罪 【数罪并罚】; 6、使用假币的,又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7、使用变造的货币,进行诈骗的诈骗罪。
八、洗钱罪 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 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金融诈骗犯罪
⏹ 本节犯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十、妨害公务罪
⏹ 一般原则上,实施某个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但例外: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
⏹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又妨害公务的,以本罪的法定升格刑处
十一、招摇撞骗罪 【侵犯客体:公务员的公众形象】 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数问题: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钱的,因又触犯了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当骗的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定招摇撞骗罪;当骗取数额较大时,根据具体情节择一重罪处;当骗取的数额巨大时,定诈骗罪。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
⏹ 冒充军人(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 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骗取钱财,既欺骗又恐吓被害人,让被害人交付财物,触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十二、聚众斗殴罪
第292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表十一:妨害司法罪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