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精神损害概念的心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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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概念的心理学基础
作者:蔡晓
来源:《新学术论丛》2013年第06期
摘 要:精神损害问题本质上属于对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因此天然属于心理学的范畴,而在法学领域对精神损害的考察缺少一个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这迫使我们必须从心理学理论中寻找这一制度新的支撑点。但这种尝试虽然有着诱人的前景,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心理学理论作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这要求研究者在选择研究切入点时必须考虑法学理论与心理学理论的兼容。为此本文以试论精神损害概念的心理学基础为题就是想将有关精神损害的最为基础的问题加以梳理与整合。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痛苦;利益
在确定精神损害的心理学基础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确了解现有的各国损害赔偿制度中对于精神损害的规定在哪些方面取得了共识,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在不同的损害赔偿制度区分精神损害与其它各种损害。但是在各国损害赔偿制度中对精神损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而且对各自规定的称谓也没有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缜密的定义。[1]而且不同的法系背景,社会现实,文化传统的差异都会对共识的达成造成阻碍。但是经的起理性辩驳的对精神损害的共识不是一种理想概念,而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更确切的讲这种共识是基于以下条件:
首先,各国民法都将人视作具有人性和尊严的主体。其次,各国民法无论法系背景,社会现实,文化传统的不同,都将对人的终极关怀作为奋斗目标。最后,各国民法之间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最低道德标准。只要上述条件可以实现那么对于精神损害的一般性共识是可以达成的。为了促成精神损害的一般性归属,我们不应过分拘泥于这样的事实,即在一国损害赔偿法之中有关精神损害的称谓,在另一国损害赔偿法之中没有单个的同义词与之对应。但是在后一种损害赔偿制度中,可能有另一些称谓,他们的使用表明对于在前一种损害赔偿制度里代表精神损害的称谓在后一种损害赔偿制度中也有着相同的理解。
通过对各国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归纳,我们得出精神痛苦作为研究的起点。因为在各种精神损害理论中无论彼此之间的分歧有多大,但都会将精神痛苦作为研究精神损害的基础,在精神痛苦这一点上理论界是有着一般性的共识。
二、精神痛苦是需要不被满足而产生的一类否定性情绪
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精神痛苦我们会发现精神痛苦其实是人的一类情绪,是人对反映内容的一种特殊的态度,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外部表现并且总是伴有植物性神经系统的生理反应。[30]精神痛苦所指的这一类情绪包括:愤怒、悲哀、恐惧、苦恼等……。在心理学中将这类情绪称为否定性的情绪。而否定性情绪产生的原因是人需要的不被满足。这是因为需要是情绪产生的重要基础。依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情绪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凡是能满足已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