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坡乡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04-15
金坡乡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监站和派出所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五条 乡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乡政府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政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第七条 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管委会作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明确处理意见,并协调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辖区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
以上重大火灾的,乡政府主要领导要向上级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或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乡政府主要领导和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村、乡直各单位、各企业、森林、退耕还林、景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