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管理
目录
为什么要进行企业纳税管理?
企业战略与纳税管理的关系?
纳税管理的三个关键问题?
纳税管理的四种思想?
企业纳税存在的五个层面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为什么这样选题?原因如下:税收征管的重心转移到科学纳税观建立;简税制方向的趋势;税种的变化方向; 征管深度与力度的强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征管手段的提升。2008年世界爆发经济危机,使得很多企业深刻理会到现金流的重要性(现金为王);保持利润持续增长,需要关注一些重要因素;影响企业经营的很多因素包含税收,很多企业提出了要求。
一、为什么要进行企业纳税管理?
(一)纳税成本
企业家的“管理公式”是什么?
从上述公式看,收入减去成本等于利润,那么收入和成本那个对于利润的敏感性更高呢?其实表现在成本上,因为收入的提高是要有一定的周期的,他是要有一定的积累的,但是相对于收入提高的这样的一个前提之下,成本的降低就会带来利润的提高,而在众多的成本中,我国数在前三位的除了原料成本以外接下来就是纳税成本,那么纳税成本包含了几块呢?主要是三个部分:税款成本、办税成本和风险成本。
(1)税款成本及其可控性分析简单说,税款成本是指企业按税法缴纳税款的多少。按照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该成本是固定成本。从我国的所得税角度来说,2008你那进行了所得税改革,本次改革,所得税的税率从33%下调到25%,就25%而言,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也是比较高的,所以说站在企业的角度上说这是税款成本。因此,很多企业也认为该成本是不可变的。
(2)企业办税成本解析
办税成本即是用于办理纳税事宜方面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办税人员工资支出、购买相关办税工具、参加相关培训及外聘税务顾问支出。
(3)纳税风险成本及其类型
在企业运行过程中,纳税风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企业多交税款的风险,二是企业违反税法少交税款而被罚款、滞纳金等的支出。
企业多交税款的风险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这种风险可能来自管理的漏洞,可能来自业务的漏洞还有可能来自基础行为,来自征管。 我们看下面案例:
案例--常识问题
某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A)和某房地产公司(简称B)签立了一份防盗门加工合同。合同中规定:A受B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200万元的“可视新型防盗门”,加工所需原材料120万元由A提供,A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200万元。A共缴印花税0.1
万元。
『答案分析』
由于合同签立不恰当,未分别注明材料和加工费金额,A公司在
不知不觉中多缴了税。
方法一:分别签订合同
原材料贴花税=1,200,000×3/10000=3,60元
加工费贴花税=800,000 ×5/10000=4,00元 两项合计:3,60+4,00=7,60元
方法二:不具体区分材料和加工费,签订合同材料和加工费合计
200万元
此类合同,不能区分材料和加工费的,统一适用高税率5/10000
计税贴花。
加工费贴花税=2000000×5/10000=1000元
则方法二较方法一税额多纳税元240元。
案例资料---意识问题
某企业从事消费品的生产、加工业务,在全国各省都设立了办事处负责当地的市场销售、配货及货款的回收工作。由于商品品种的特殊性,产品大部分是通过商场、超市、副食品零售店等终端市场销售,各办事处配送货物的数量、频率比较大;于是驻各地办事处分别在当地租赁了仓库存放货物,便于配送货物。由于各地的办事处不独立核算仅负责管理,为了避免各地办事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企业的财务部门对该业务进行了业务安排。
方法:由厂方直接对用户开票,各地办事处负责催收贷款,将收回的货款全部存在当地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月末将货款采用现金或现金汇票的形式交回厂财务,厂财务科直接开发票给商场、超市等终端市场。
案例分析:上述业务应该在驻各地办事处税务机构缴纳增值税。
依据:
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137号文件指的情况应是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分支机构作为受货机构,既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总机构移送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贷款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2002年9月国税函[2002]8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贷
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贷款由购货方直接存人总机构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可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在日常管理中,细小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及到纳税成本吗?
您是否考虑过税法变化与日常管理的关系?
是否考虑过行为规范的行为成本?
比如,有一个单位,年初手上有一个增值税的进项税票,抵扣额约为40万,但由于会计人员交接手续没有理清,会计人员换了几次岗,导致年初票据到年尾才发现,这仅仅是一个会计人员交接疏忽吗?他应当是一种内控的管理制度问题,由于公司这种内控缺位,它不健全,所以才产生了这种行为过失。
我们看发票的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80号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税发[2008]88号
上述文件,对发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企业稍有不慎,发票不合法,将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再者,信息沟通非常重要。
基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来自管理方面,来自认识方面等,都有可能使企业多纳税额。
(二)企业违反税法少交税款而被罚款、滞纳金等的支出
我们今天主要讲解,会计角度与税收征管的差异,导致无意识状态下或知识信息考虑不周全情形下无形中多交税;或者少缴税甚至相关的惩罚成本。
举例
【问题1】某公司在供电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用户电费外,还对违反用电守则的用户收取电费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25万元。
【问题2】公司向外省的一个客户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100万元,购销合同约定,发出商品半年后客户结清货款,并按年利率10%加收利息10万元。
知识问答
某公司在供电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用户电费外,还对违反用电守则的用户收取电费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请问,这两笔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金约(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题3】
制药厂向一家医药公司销售药品,药品由该厂负责(通过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时,部分药品丢失。对于丢失的药品企业记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利润减少。
知识问答
某药厂向一家医药公司销售药品,药品由该厂负责(通过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时,部分药品丢失,因赔偿期已过铁路部门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有无税收问题,账务上如何处理?
存在税收问题。对购货方收到的药品并已支付货款的部分,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中丢失的货物:要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关于货物丢失的事实证明;对丢失的货物不作销售,而作产成品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将与所丢失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并由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税收处理意见。
【问题4】
A公司有一个个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可以仅向法人股东分配股利而不向个人股东分配股利吗?另外,如果按原出资额平价将个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另一公司是否可以?
分析:首先,根据目前有关规定,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应同时做利润分配。不能只对法人股东做利润分配而不对个人股东做利润分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扣缴个税。因此,公司账务上已做了利润分配处理的股息,但在还没有实际支付给个人股东的情况下,个人股东暂不需要缴纳个税,待实际支付时再缴纳。
其次,对于个人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你公司股权给另一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按照A公司所述情况,如果个人股东将原股份转让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其定价明显偏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虽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为偷税,但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在实际操作中某些税务机关可能按照从严把握的原则,对企业进行处罚。请企业注意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问题5】
私车公用您是怎样处理的?
私车公用时其固定费用及运行费用可否进公司财务账,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汽车使用,发生的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如果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进公司财务账,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私车公用问题目前总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已给予了明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
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6】
企业集团内部签订的合同您缴纳印花税了吗?
也有一些问题,不是财务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和管理层有关,所以,财务上应该 对于业务操作与合同符合性进行检查。
案例
母公司,经营生铁,为下游企业A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母公司为了节约税收降低成
本,设计了一套方案:为A厂采购的生铁改为外购,委托物资公司每月为厂家联系5000吨生铁采购业务,并向其每吨收取10元的手续费,将生铁从B厂运往A厂,每吨收取40元的相关费用。中间商节省了巨额资金。受托方代购,认为是提供代购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国税局在年度检查中间商,查阅合同,发票问题,最后检查现金流。发现现金流没有变化,而是有中间商向上游企业垫付资金。
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的代购,其实是由中间商(受托方)垫付资金与以上条件不符,故不属于代购。受托方应该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案例看,我们就提出一个议题,怎样进行纳税管理呢?
纳税管理层次:纳税战略高度(全员 全过程)、基础管理(制度)
我认为,纳税管理从上到下,一脉相承,高要高到战略层,低要落到基础的制度,基础的管理细节上去,为什么要站在战略高度上,因为战略层出面,来进行规范,是一个建章立制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他要求从根本性来组合公司的管理制度,他要求全员都要参入到纳税的规范行为中,要求从经营过程中一直到财务过程,都要进行的风险这方面的教育,从而有效的结合,而不能以财务部门来规定,而是我们公司管理层来主抓,因为他不仅仅是一个短期的行为,更重要是一个长期的行为,一个企业的纳税,他的诚信度,以及他的规范性,甚至可以从今后校对上升到企业的融资,上升到企业的形象,品牌,我们说纳税管理,要落得实。
经营的制度与纳税的管理制度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很多企业我们说他有名目繁多的制度,例如人力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采购制度,销售制度,等等。那么对于专门的纳税管理制度,或者内控制度,这块是稀缺的,但是事实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尤其是税前抵扣的费用标准,很多都是与企业相关的资料,以内部的资料作为基础,如关于福利费设置台账,会议费,餐饮费,等等,都要有附件,这内容其实都是过程连接的一个要求。
针对于销售也是一样,除了有一整套的销售规则以外,每一个节点上都有一个标准,他的标准和的内容中有税的要求,比如说,开票、定价。这里主要强调的是商业折扣,尽可能强调的是现金销售,在开票过程中,又强调开票怎样填写,比较真实,同时内容完整、规范,完整,印章应该怎么盖,另外在进行对外付款时,要对照发票,和合同和资金流向,以及对方单位是不是一致的。其实一个简单的收和付的过程,它揉在每一笔业务中,把一个纳税的问题变成一个岗位操作的标准,让每一个节点上的工作人员按标准去实施,形成一种工作习惯,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基本制度的魅力,我们在强调纳税管理的时候,必须要强调全员,全过程,而且长期建设,我认为这是一种战略高度,同时也不能停留在意识形态上,必须要随时在行动力上表示,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基础管理,也是内控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这就是我们谈的为什么要实行纳税管理所在。
二、企业战略与纳税管理的关系
纳税管理在决策层面上来考虑纳税管理,是长远的,根本的。
目前,有两大流派,也即税收管理“两大学说”。
其一,“变量引进学说”:
所谓变量,就是影响税收政策有差异化选择、能够引起税额变化的要素。变量引进,就是纳税人采取合法的相应措施或办法,引进部分原来没有或改变原有的数值,从而影响税收
政策的差异化选择、引起税额变化,达到最终引起税额向有利于纳税人方向转化。 变量大体可以分为五类
1.纳税人的注册地点。2008年我们国家颁布了新的所得税的条例,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所得税是不相同的,选址不同纳税是不一样的。
2.纳税人的性质或组织形式。纳税人的性质指的是公司的性质,公司制企业它的所得税是带有重复性的,一个是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投资最终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分配环节的纳税要求;组织形式强调的是在公司扩张,发展过程中,组织结构是母子结构还是总分结构,有可能导致税负率也不一样,如果我们在异地建设扩张新公司时,异地有可能有税收优惠,但是母子公司可以享受,可总分结构不一定能享受,像这种的企业性质,由于架构的性质不同,最好归根到底也会影响到纳税。
3.纳税人选择的行业。行业不同我国的税收优惠不同,所以一直以来,是我国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税收调节作用中非常重要的法器。我国经济建设带有明显的调控作用,这是我们中国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特点的背后,这种极大的特点可以提高效率,节约我们的资金,杜绝市场经济下的一些破坏性的规律,所以他的成果世界是有目共睹的,在众多工具中我们有一个重要工具是税收窗口引导。
4.企业资产、设备。只要满足2008年的有关规定,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选用什样的从业人员。
案例
甘肃省兰州市某公司2004年3月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人民币,主营业务是汽车租赁,年营业额1000万元。
上述案例,由纳税到不纳税,这是引入变量要素的结果。
其二,“因素分析学说”:
因素,就是构成事物本质的成分,或者说是决定事物发展的原因或条件。因素分析,就是对那些影响税额的条件(因素)进行分析,并通过一些税收安排后加以利用,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影响税收的“五大因素”
(1)特定税收政策因素
在2008年我们国家配合着新的所得税法颁布了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同时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也进行了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2)税收优惠政策因素
所得税方面,有八个税收优惠,如为小型微利企业、高薪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减计收入的、加计扣除的、减免所得税的、抵免所得税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等。在投资的时候,如果我们的企业允许,我们应该在税收优惠这方面靠拢,而且要尽可能的享
受,不要单纯的在票据上做文章,因为这种风险太大。
(3)税制要素。如高新技术企业只要符合税收标准的,我们的税率是15%,
(4)计算公式中的内嵌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企业如何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
2009年
100万元 60% 60 40×25%=10 实际 110万
4000万元×5‰=20 80×25%=20 实际 120万
2010年
6000×5‰=30万元
30×60%=18 12×25%=3 33万元
2010年
6000×8.3‰=49.8万元
49.8×60%=30万元
6000×5‰=30万元
假设企业2010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10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0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Y×60% ≤ X×5‰,
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
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
假定2010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
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结论如下: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从上述可以看出,节税不是财务部门的一个部门的事情。
综上, 一个企业不考虑“税收”的经营决策是失败的决策。
三、纳税管理的三个关键问题
1.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形式与实质的关系问题,是对纳税人行为的约束,也是一种思变。
(1)“实质重于形式”
这是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所以税收角度很强调实质重要形式,他要穿越系列的文件,一下子要看到实物的交易本质,税务机关的这种税收认定,可以把他很多的表面现象去掉拆除,来认定纳税,
(2)“形式重于实质”
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于实体法”。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号公告,一号公告中就明确说了,但凡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要实行税前的备案工作;没有事先经过审批,税收优惠,它不能享受,这是一种规则的限制。
一个典型的“形式重于实质”的案例。甲企业与乙方签订合同,进行生产购销,合同上规定,如若超过了交货期,不能提供商品,要产生50万元罚款违约金,那么事实就是甲方产生了50万元违约金,因为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货,那么在付款之前,甲方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咨询,询问违约金能不能在支付以后税前给予抵扣。税务机关回答是可以抵扣,因为这个违约金并不是违反行政处罚的处罚金,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易产生的违约,允许税前抵扣,但要有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见证,那么最终,在法院裁定,在合同和票据等等要件的支持下,50万税前抵扣了。
再比如,认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必须有法定的凭证,否则,也是不得扣除的。
(3)形式与实质的可转化性
税收可以穿透资料层面,看到业务后面的实质。
2.边界的设定
边界,外围可以是组织边界,内部来说,可以是业务边界。
我们看这个资料:
某市有两家中外合资企业,分别为A公司、B公司。两企业中方及外方均为同一出资人,两企业中外方出资比例均为2:8,A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B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B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
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B公司于2003年8月,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B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并以A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由B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A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06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并于当月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问题:上述操作,房产不能直接入B公司;
操作过程中,会有税收风险点:往来账务问题,长期挂账问题;资产转移,会涉及跨企业行为,必然涉及两个独立主体间的涉税事项,产生纠纷,我们称为税法的边界问题。 再比如另外一个边界问题:
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这是证据的边界问题。
【案例】
A企业2009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
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09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进行纳税管理。
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
业务招待费6万元
分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
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放到招待费中,而该企业2009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5‰小于6×60%,选择2万元)
6万元+5万元=11万元
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一2万元)不得扣除
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万元×25%)
【案例分析】
如果在2009年度,企业加强了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严格将业务招待费尽量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了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类似会务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使得当年可扣除费用得到最大限度的扣除,由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
看一个问题:
我公司是物流服务企业,经常要接待国外的客户,公司办了几张高尔夫球证,花费了几十万的会员费,中介机构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认为:此项费用为与收入无关的费用,应作纳税调整。我们认为此项费用为公司开拓业务的花费,应可作为业务费用,至少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请问,此项费用能够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高尔夫会员费的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该由其自己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上述就是一个边界问题。如果不落实边界,以后会有税收隐患。
再看一个问题:
【案例资料】某市有一家经营煤炭的有限责任公司,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前,该公司运输货物以每吨120元的价格向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取得运费发票后抵扣7%的进项税。
2008年12月,该公司与运输部门重新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公司负责给车辆加油,每吨购进油费假定按50元计算,运输费用由每吨120元降低为每吨70元。
通过这种处理方式,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发生了变化。
如果按照原来的运输合同,以每吨运费120元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7%=8.4元
按现在合同约定的每吨70元计算,50×17%=8.5元;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7%=4.9元;合计13.4元,重新签订合同增加了5元的抵扣税额。
【案例分析】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做法产生了疑义,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了情况。但对如何认定企业上述行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感到很棘手。
税务机关明白,企业采取“油料+运费”结算方式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购进油料获取进项税额,同时因为油料并未销售而不计提销项税,使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减少。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企业提供油料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
当地税务机关原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对其定性,但仔细分析后,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完全符合8项视同销售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因此,只能默认了企业的行为。
3.企业“依法纳税”的三个层面
(1)依据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这是依法纳税的基本面。
(2)依据非税收的法规进行纳税。这是依法纳税的深层含义。
(3)依据企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下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同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纳税。这是依法纳税的精髓所在。
目前,企业纳税面临的挑战是很严峻的。涉税面越来越广、关联业务越来越多;税收法规和征管越来越复杂;经营者对降低实际税负的压力增大;企业扩张中,对纳税管理的要求高,这些都构成了新的挑战。
【案例资料】
某物流企业集团内部设有批发中心和运输车队以及仓储管理中心等业务部,为了强化管理,企业内部以业务部为单位实行内部结算。批发中心负责对外销售批发商品;运输车队的主要任务是为本批发中心或其他大型商场等固定客户运输货物,业务空隙也接受市场订单,做一些其他业务,如帮助外单位运输一些零星货物等;仓储管理中心负责商品等的仓储及搬运等工作。
2008年企业的内部核算资料显示:
批发中心实现商品销售收入560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为735万元
运输业务部的业务额为2160万元,其中外揽业务560万元
公司仓储管理中心结算的仓储业务额为1200元,搬运业务额为200万元
与运输业务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6万元,与仓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万元。企业处于微利经营状态。
只做业务不考虑税务影响,业务模块不断丰富,税收也跟着延伸,假如不通过边界的概念,不通过组织方面的规划,不通过业务内容的规划,仅仅是丰富业务内容,则有可能从高纳税,这同样是一种管理中的成本。
税法不允许的,是否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呢?这点值得我们商榷。
【案例资料】
C公司2008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该公司2003年10月赊销给D公司一批产品,应收货款70万元,因D公司财务状况恶化,预计货款难以全部收回。 因为应收账款逾期,而且D公司未发生破产、撤销等税法规定的情形,因此该应收账款 尚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在税前扣除。
2008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25%=125万元
思考:如何使C公司所得税减少?
【分析】
在2008年12月底前,C公司可以与D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假设C公司同意D公司在2008年底前以30万元偿还货款,C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40万元
贷:应收账款 4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按方案实施后,C公司2008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500-40)×25%=115(万元)
可见,2008年C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这1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其周转收益我们考虑了吗?
本位化执行法律,不可取;我们可以利用税法的规定,为我们的企业服务,通过策划,为我们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机械操作法律有时会给我们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案例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发现某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简称A公司)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总包合同中规定,建设所需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其价款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之中。
但在执行过程中,A公司又将某几种工程材料改由集团自己采购(销售方将发票开给A公司),然后再以内部调拨的形式调拨给施工单位使用,采购价款先由集团垫付,而后按中标价从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对因调拨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的合同价款与实际采购价款之间的差额,分别作增加或冲减公路建设成本处理。
税务机关认为尽管从已检查的材料来看,A公司在采购调拨材料这一过程中不仅没有加价,而且还承担了因材料标准提高所产生的净损失200万元,也未向施工单位出示销售发票。 但由于其与施工方为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同时又不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销售行为,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分析,假如业务可以倒流,我们重新设计:
方法一:
A公司可以考虑与施工方共同实施对所用材料采购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把关,或者由自己指定所需材料的供应方或达到建设质量等级需要的材料,但施工方只承担中标合同规定的材料价款,高于中标合同价款的部分由A公司承担。
方法二:
A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委托代购和追加因建设材料质量要求提高而增加工程款的补充协议。
目前,很多企业单位陷入一些误区:
想方设法少缴税或不缴税;纳税有问题,可以亡羊补牢;税收是法定的,纳税成本是无法控制的;认为税款与经营无关,是财务的问题;
上述问题,在遇到税法刚性时,可能会集中爆发,这不是耸人听闻。
站在纳税角度,我们对其管理,追求什么目标呢?目标比较多。但是最基本的目标,业务层面上的涉税风险应该下降;要从管理层面上尽可能全员全方位的,不应有的事项消失,达到零风险。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的涉税管理应该更多的进行利益和风险的对比,尽可能是低风险同时,在低风险的情形下,获得有利于企业的利益。
四、纳税管理的四个思想
(一)流程思想
(二)转化思想
(三)契约思想
(四)构建思想
流程思想
理解:一个企业税负的高低,首先是企业决策者的事前谋划,其次才是财务的事后处理。 所谓流程就是经济业务发生、发展的路线和过程。税收是和流程紧密相连的,税收产生于业务,不同的业务和流程决定着税收的性质和流量。
【案例】
有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备在设备上,产品的售价比同类产品高出30%,所以,企业遇到难题,就是产品售价高,购进材料不多,但增值税负担重。 以流程思想为指导,从业务流程分析,设备价格高的原因来自于软件自主研发。软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设备的增值率因此上升。
方法:对生产企业进行拆分,专门成立软件公司,在向买方出售设备主体的同时,再出售该套软件,然后由卖方购买后再将软件配套在设备上。
转换思想
转换思想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税收空间,即规则约束之下的变通、转化与对策。在纳税管理中,要引入转化思想,转化思想不仅体现着一种创新思维模式,而且还蕴涵着一种大智慧,是冲破税收制度和环境约束的最佳选择
【案例】
华兴公司(位于市区)出租库房三栋,其房产原值为60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1000万元,承租方主要用于商品和原材料的存放。(房产税扣除标准为30%)
公司以房产租赁形式计算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7%+3%)),缴纳12%的房产税,约缴纳175万元的税金。
『正确答案』
将租赁业务转为仓储业务
经营方式的转变产生税负的变化 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
房产税:6000×(1-30%)×1.2%=50.4万元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合计:105.4万元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现了解到乙公司急购一批化工产品,开价为 1200 万元(不含税);甲公司的一外省合作伙伴生产该批化工产品,出厂价(不含税)为 1000 万元。
『正确答案』
方案一:如果由甲公司自购自销,则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其收
益和税负为:
毛利 =1200-1000=200 万元
增值税 =204(1200×17%)-170(1000×17%)=34 万元
方案二:如果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购代销,则其收益和税负为:
手续费收入: 234 万元
营业税 =234×5%=11.7万元
营业税税后毛利 :222.3 万元
显然,由于实现了税种的转化,甲公司的税负降低
契约思想
公司的实质是一系列合同的连接。合同是与市场紧密相连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契约(合同)经济。从企业角度考察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
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从这一层面而言,税法也是一种契约,属于公共契约。
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博弈竞争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合作是靠契约合同来维护的,这种契约合同其实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契约。
合同签订与纳税管理
经济合同根据不同的业务形式可分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包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和聘用合同等等。
在订立合同时,交易双方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着重研究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以避免引起法律纠纷,但交易双方却经常忽略合同与税收的关系。因为无论哪种合同,其目的都是将整个业务过程通过合同形式约定下来,并共同遵守。
合同决定了业务过程,业务过程又决定了税收。所以,合同是产生税收的经济根源。
【案例】
某机械厂生产重型机械设备,实行订单生产,并由厂家直销。厂家对设备实行“三包”,即供货方负责运输、调试、修理。由于该设备超重超大,全靠汽车运输,运输费用比较大。 分析:该合同背景下,机械厂收取的运费要作为价外费用算销项税,税率17%,再支付给运输企业,虽然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但是实际上机械厂没有得到任何运输费用收入,反而承担了10%的增值税。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
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向公司借款200万元购买别墅,并于2008年9月办理了手续,到2009年未归还借款。
该借款是否有税务风险?
【方案】
每年末办理还款,次年初再借款
由董事长家人办理借款,回避上述政策的约束
构建思想
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税收法规的变化总是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变化。我们要充分用《税收征管法》第八条、三十三条、五十一条赋予纳税人有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获取有利于自己经营的税收政策。
【案例】
企业急需对一项生产技术工艺进行改造,了解到某科研机构正进行相关技术开发,经过大致估算,如果购买该项技术需要100万元,请问,如何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第一种方案是等科研机构研制成工功后,花100万元购买。
根据规定,企业应将该项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并在规定年限内逐期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分为三种情况:1.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交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
2.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
3.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假设按10年期限摊销,自2008年起开始摊销,不考虑时间价值,每年可以减少所得税2.5万元(10×25%),10年共减少企业所得税25万元。
第二种方案是:企业资助无关联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开发,费用是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假设是在2008年资助的,当年减少所得税25万元(100×25%),以后年度不得扣除。如果考虑时间价值,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强。 100-25=75
100×25%=25
第三种方案是:企业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集中企业力量进行研发,假设研究开发费仍然是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企业指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独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技术开发费用: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50%。如果是在2008年自行研制的,根据规定,当年可以扣除费用150万元,减少所得税37.5万元(150×25%),以后年度没有扣除。100-37.5=62.5
五、企业在纳税存在的五个层面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一)知识层面的纳税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我们主要从财务角度来讲,体现3点:对业务的辨析能力要提升;对税法的理解及应用能力进行提升;对纳税规律的把握进行挖掘。
【案例】
A汽车制造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大型货车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汽车使用某种特殊的轮胎,一般由B汽车轮胎厂提供。
2008年1月1日,A公司委托B工厂生产一批轮胎,经双方商议决定,由B厂自己提供生产材料,折价为40万元,收取加工费70万元,并议定于2月1日交货。
2月1日,A公司提货并支付全部货款。双方认为B厂属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税由A公司申报缴纳,因此B厂的会计人员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贷方;A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月1日,税务机关在B厂查账时,认为这种方式的加工不能被认定为委托加工,而只能被认定为销售货物。
【案例分析】
税法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现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人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对税法的理解及应用能力进行提升,我们也举例如下;
有一企业2009年进行产品研发,发生过程中,产生了副产品,研发材料共计28万元,产生的研发副产品销售,产生了一笔收入。财务认为,研发有收入,归入研发费用的材料28万转出,收入减成本,缴纳了所得税。
税务机构认为,研发费用不用转出,而且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纳税规律的把握进行挖掘,这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
比如,是否缴纳增值税有利还是缴纳营业税有利?
我们来看,增值率法在混合销售的运用
通常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重于营业税的税负,因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扣除进项税额,税负也在4%-6%之间,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表面上看营业税税负低于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率(D)=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20.65%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案例】
一家公司2009年12月,该公司货物收入及建筑劳务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值税)。
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
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
【案例分析】
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200-1000)÷1200×100%=16.67%
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200÷(1+17%)×17%-1000÷(1+17%)×17%=29.1(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引申【案例分析】
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5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500-1000)÷1500×100%=33.33%
由于33.33%>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达到节税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17%-1000÷(1+17%)×17%=72.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500×3%=45(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72.6-45=27.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
我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一定要转为一般纳税人,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如果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则有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
=3%÷17%×100%=17.64%
当增值率低于17.6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4%,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
某公司是一个年含税销售额在80万元左右的生产企业,公司每年购进的材料含17%增值税的价格大致在45万元左右。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的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3%。该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如何为此企业进行纳税人身份认定分析判断?
【案例分析】
该公司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80-45)÷80×100%=43.75%
该公司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有利,因为其含税销售额增值率43.75% >17.64%(一般纳税人节税点),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增值税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节税2.68万元。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5.08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2.4万元
成为一般纳税人节税额=5.08-2.4=2.68万元
我们给这个纳税人提醒,他升为一般纳税人时,税负会比小规模纳税人升高。
再比如,从发票上来分析,一般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这样,一些一般纳税人不原意和小规模纳税人产生购销交易。
【案例】一家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材料采购员小张遇到如下问题:他负责采购的甲材料一直由市内一家企业供货,该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因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材料供应企业不能及时、足额供货,而另外一家企业(属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供货,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愿意降价,小张想知道价格降到多少合适? 几乎与此同时,另一个业务员小王遇到相反的问题:其采购的乙材料一直由市内一家企业供货,其属于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同样因为生产规模扩大的原因,其也不能及时供货。另外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能够供货,但要求提高价格。小王想知道价格提高到什么价位企业不亏?
【案例分析】
取得17%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税收成本换算:
假定取得普通发票的购货单价为X,取得17%增值税税率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价为Y,因为专用发票可以抵扣Y÷1.17×17%的进项税,以及10%进项税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令二者相等,有等式:
Y-Y÷1.17*17%×(1+10%)=X
Y=1.19023*X
也就是说,对于小张遇到的问题,如果其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的进价为Y,则其从小规模纳税人处的进价不高于Y÷1.19023的价格就不亏。而小王遇到的问题,如果其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价为X,则其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的进价不能高于1.19023×X。
(二)能力层面的纳税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我们从四个角度提请学员注意:税企关系、经验信息、危机处理能力、税收管理内部制度。
第一个是税企关系,我国处于市场处于市场发展阶段,很多制度不健全;我们的涉税处理,很多是通过行政的方式解决的;这种税企关系背后决定了一定的成本;再者就是经验问题,那么第三个,就是危机处理能力;第四个,仍然是税收内部管理制度。
这几个方面是从能力层面来解决缴纳问题,来提升缴纳问题解决之道的一些思考点,尤其是税收内部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它有名目繁多的、非常复杂的各种制度,包括人力、采购、销售,包括经营过程中库存财务等制度。但是几乎税款缴纳的管理制度以及体系,都是空缺的,这一点应该说是一个盲区,很多企业对此并不重视,可事实上,当前越来越多的公司的缴纳纠纷所表现出来的现象,就是从业务层面反馈到财务层面,这样的缴纳问题比较严重。可以小到一个基础的,可以大到整个合同一些主要业务,甚至是架构设计,这一点企业应当从战略层面一直到我们每一个员工,每一个部门,进行网络化的这样的一种构建。让税收管理体系制度将高层和员工每一个人全员纳入、全员给予建设。在这种税收规则的前提之下,在约束范围之内,有的放矢的进行经济业务的开展。
在危机处理方面,尤其是当前的很多公司,所遇到的现象就是:当税收方面发生问题时,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因为从2009年一整年的税收征管的风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严征管、要求大稽查,在很多过去不注重于税收建设的企业,在这次大稽查中,纷纷倒下。 那为什么说这些企业面临大的税收稽查风暴呢?
追根朔源,仍然属于问题的管理能力以及制度的完整程度、危机的化解等方方面面的挑战,就拿稽查来说,现在各大企业都特别恐惧稽查,但事实上,税务机关并不会随便到企业去稽查,即使有缴纳的评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一种效率,但是从案源角度进行分析,90%以上的稽查案源来自于举报,而举报的背后,可以分解为如下几种情境:
1.员工为了自身的一种心态平衡,进行的一种举报。
2.竞争对手进行的举报。
3.跟公司有过结的。
往往从这些问题点上,反馈出来的稽查案件就成为现在主要的案源,而这些公司在发展中,不注重于怎么样进行员工利益的平衡,怎么化解竞争对手的竞争摩擦,将这些势态放大,将这些本应该遏止在摇篮中的事项,让任意的放开,管理层面的一些不平衡的问题引发到财务层面集中爆发,所以,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应当回过头来,要检查一下,企业有没有疏漏,有没有税制建设不完整的,有没有在整个缴纳这方面不坚实的地方,要通过企业外在的状况,比如员工的流失率、比如我们在市场上的形象等,来评估企业应该如何对待,企业应该怎么面对纳税。这是一种危机处理。
三、项目层面的纳税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企业在从事一个涉税事项时,需要分析,这个涉税事项的背后,我们能否对其进行有利于企业的搭建,比如能否享受优惠、能否采用税率优惠。任何一个生产要素,搭建组合结果不同,构架的设计框架不同,引发的纳税结果是很大不同的。站在管理层角度看,我们不是简单的执行税法,而是利用税法。
四、系统层面的纳税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系统,是个宽泛的概念。我们今天从业务层面、财务层面来分析。
比如关联关系的借款问题,我们可以利用这样的思维,上下管道打通、路径疏通解决。一个集团公司下辖两个子公司,其中A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A公司欲购进一批货物需资金5000万元,拟以5500万卖出,现向B公司借款,利息8%,银行同期6%
1)共列支利息=5000万×8%=400万
允许列支4000万×6%=240万
纳税调增400-240=160万
2)应纳增值税(5500-5000)×17%=85万
3)应纳所得税[(5500-5000)+160]×25%=165
4)A企业现金流量支出85+165=250万
5)B企业营业税400×5%=20万
所得税(400- 20)×25%=95万
6)AB两企业 合计支出现金流量=250+20+95= 365万
改向B借款为向B购货
B企业购进5000万货物,以5400万元销给A企业
1)B企业增值税应纳400×17%=68万,
所得税应纳400×25%=100万,合计168万
2)A企业增值税应纳(5500-5400)×17%=17万
所得税应纳(5500-5400)×25%=25,合计42万
3)AB企业合计支出现金流量168 + 42 =210万
4)集团共计节省367-210=155万元
关联企业融资处理
通过上述图表,我们看到,通过统借统还,可以规避关联借款扣除的限制。
【案例】资料
深圳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石家庄设立一子公司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乙公司由于扩展经营业务的需要,向深圳甲公司借入人民币1000万元。
方案一:深圳甲公司直接将资金贷给乙公司使用,利率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8%计算。
方案二:甲公司先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中介银行,利率为7%,中介银行再将等额资金贷于乙公司,利率为8%。
思考:哪种方案节税最多?
分析
方案一:深圳甲公司直接将资金贷给乙公司使用,利率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8%计算
甲公司可获得利息收入=1000×8%=80(万元)
此部分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80×15%=12(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
但在所得税前只能扣除300×2×8%=48(万元)
从而此笔业务节省应纳企业所得税=32×25%=8(万元)
则该公司集团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0(12+8)万元
分析
方案二:甲公司先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中介银行,利率为7%,中介银行再将等额资金贷于乙公司,利率为8%
甲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7%=70(万元)
此部分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70×15%=10.5(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
此时利息费用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少纳企业所得税=80×25%=20(万元) 则公司集团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5万元。
可见,利用方案二可获得更多的收益。
委托中介银行贷款流程图
上述图表看出,通过中介金融机构搭建起和子公司的借款桥梁,这样,避开了关联方的关系。
日常业务中,也有通过应收账款等往来的关系来委托贷款,有他的道理,但是切记,不要将往来变成陈账,相关税负要进行缴纳。
上述关联借款,我们用系统思想,各方面周全考虑,综合考虑降低企业的总成本,实际就是系统思想。这种思想,在很多层面都可以应用,举一反三。
五、战略层面的纳税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战略层面,往往集中在高层;高层往往考虑的是经营层面的问题而忽略纳税;战略布局不同,进入领域不同,甚至如何进行组织搭建,无一不和税是有关的。所以,必须让战略层面认识到纳税问题对企业持续发展的作用,战略层面才会给予关注、倾斜,态度上的支持,资源方面的投入,这样的税收管理才是最彻底的。
现代企业不要迷信于纳税筹划,我们强调要进行纳税管理,从基础的管理入手进行税收制度方面的建设;要想真正降低税负,不是财务部一个部门的问题,从公司开始进行资源布局,就要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和学员分享了纳税管理的五个层面的问题以及解决之道,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