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主持人:姚闻 中共中央于去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纪处分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 其次,“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1995年以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颁布实施近7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了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中央和各级纪检部门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稿后,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遵循“行、改、废、立”的原则,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更加充实完善,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具体内容和条款的设计上,注意了正确处理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注意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中应当继续执行的条款,对其中一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和细化,对一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条文不再写入,并结合新情况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规定,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因此,《党纪处分条例》对“试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关于买卖股票应受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再写入。 二是注意处理从严治党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力求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使规定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如:《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比“试行条例”更加严格了。 三是注意处理了维护国家法治精神与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关系。《党纪处分条例》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精神,在有关条文的设置方面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保持衔接,同时又注意使其具有党内法规的特点,使之符合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二、《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具体修改?它从哪些方面更加体现党的纪律的实质? 《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一是在“总则”牛将“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二是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节。三是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试行条例”分三编,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条;《党纪处分条例》分三编,十五章和附则,共一百七十八条。其中,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三十八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九十六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七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四十四条。《纪律处分条例》从4个方面更加体现党的纪律的实质: 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精神。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特色。中国共产党是由党员自愿结合组成的政治组织,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样的性质,理所当然地要求党对自己的成员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否则就谈不上是先锋队。从历史上看,共产党对于党员的要求,比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从来都更为严格。《党纪处分条例》处处体现了严格要求党员的精神。这对于提高党的威信,统一全党行动,进一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二是坚持了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内不允许任何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这一规定首先是民主的,它赋予所有党员以同样的政治地位,受到同样的纪律约束。它保护了党员的基本权利,如强调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是汲取了党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滥用权力处分他人的教训,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这一规定又是刚性的,即不论违纪者职位高低,只要违反了纪律规定就必然受到处罚。 三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把实事求是写入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是出于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在20世纪30年代的“肃反”中,在“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内部出现了违反实事求是精神的行为,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开
始,党在制定各项制度规定中突出强调实事求是的精神。《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为准确理解、执行党的纪律处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坚持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党的纪律历来就有,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党的地位的变化以及党员的职位的不同,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也不同,因而根据时代的需要党的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纪律是必需的。《党纪处分条例》针对易于发生违反党纪行为的岗位、环节,做了诸多规定,并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种具有新的特点的行为作为纪律处分的内容,读来确实有新鲜感。 三、如何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一是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党纪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党的纪律极为重要,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是我们兵团的一大政治优势。兵团广大党员没有严明的纪律,就不能带领群众完成“屯垦戍边”的使命。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才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二是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根据兵团党委和兵团纪委的要求,我们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合起来。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加大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教育的力度,把培养和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兵团党的各级组织尤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的地方和单位存在执行党纪处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三是要密切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根据中央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兵团也将制定有关具体规定,各师、团场不再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规定。为了保证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政策规定的规范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党纪惩处方面的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党纪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兵团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部门也要贯彻执行这一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