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促进国企股份制改革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完善公 司监 促 进 国企 股 份 制 改 革 郑 绍 祖 / 稿 撰【 摘要 】 随着“ 伴 十一五” 计划的开局 , 新 一来 掌 管 、 行 。基 于此 , 东与 管 理人 员之 间 执 股形 成 了 司 法 上 的 委托 代 理 关 系。 然 而 , 这 在 种 委 托 —— 代 理 关 系 中 . 东 ( 托 人 ) 心 股 委 关 的是 自 己财 产 的安 全 、 值 和 增 值 , 事 、 保 董 经 理 ( 理人 ) 有 着 自 己的利 益 驱 动 因素 。董 代 却 事、 经理 ( 代理 人 ) 在代 人 理 财 的过 程 中 , 既拥 有庞大 的权 力 ,又有 自 己的利 益考 虑所 在 , 可 以肯定 , 们很 难像 企业 主那 样追 求公 司 资产 他 的有效 使 用 . 至可 能 以牺牲 公 司及股 东 的利 甚 益来追 求 自 己的最大 利益 ,在 这种 情况 下 , 决 策不 当 、 用权 力乃 至 中饱私 囊 的行 为势 必 引 滥 起公 司及 股东利 益 的损失 , 种 损失便 是 著名 这的董事 会 行使 ,公 司 的监 督检 查 权 由 作 为公 轮 国有 经 济布 局 的 战略 性 调 整 、国有 企业 司监督 机 构 的监 事会 行 使 。 来 年 , 着各 国 近 随 生产 力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现代 公 司i 度 的发 展 , t i 0 在经 营 的 效 率 化 、 合理 化 、 业化 前 提 下 . 专 将 公司 权 力逐 步 集 中于直 接 经 营 的董 事 身 上成 为时 代 的必 然 , 是 股 东会 的 权 力 弱化 , 于 董事 会 的权 力不 断 加大 。面 对 权 力 日益 膨 胀 的董 事会 ,公 司 内部 组 织机 构 的 权 力分 立 与 制衡 原则 无 疑将 受 到严 峻 的挑 战 。 因 此西 方 主要 的 股 份 制 和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正 在 徐 徐 拉 开 帷 幕 。在新 的 产权 结 构条 件 下 , 构建 股 东会 、 董 事会 、 事 会 、 监 经理 层 各 负其 责 、 调 运 转 、 协 有 效制 衡 的合 理 的公 司治理 结 构 .特 别 是 建立 完善 的 以监 事会 为主 的 内部监 督 机 制 是 十分 必要 的 。本 文就 本 次 改革 中涉及 的监 事 会的 有 关 问题 , 几点 个人 的 看 法 : 谈 国家 ,尤其 是大 陆法 系 国家 的 公 司立 法 继续 贯彻 “ 以权 力i 约 权 力 ” 思 想 , 加 强 董事 t i 0 的 在会权 力 的 同时 ,逐 步 完 善和 强 化 公司 监 事会 的监 督 职能 ,防止 董 事会 的经 营 管理 人 员拥 权 自重 。 正是 在 分权 制 衡理 论 的指 导 下 , 国 各 公 司监 事会 制 度 逐步 趋 于成 熟 与 完 善 ,在规 首 先 , 理 成 本 理 论是 公 司监 事 会 i度 代 t i 0产 生 与 发展 的基 石 。西 方 经 济 学 家 认 为 , 在 的“ 代理成 本 ” 正 是 由于“ 。 代理成 本 ” 理论 的提 出, 把如何 在保 证 公司 经营 者拥 有一 定 “ 性 ” 弹 权力 的条 件下 ,对其 进行 有 效的监 督 约束 , 以 减 少代 理成 本 和 控制 代理 风 险 的难 题 摆 在 了 各 国立法 者面 前。在 这种 背 景下 。 司监 事会 公 制 度应 运而 生 ,并 通过 各 国公 司 立法 的 发展 ( 要是 大 陆法 系国家 ) 趋于 成熟 与完 善。 主 逐步 其次 , 权 制 衡理 论 是指 分 导 公 司 监 事 会 i 度 逐 步 发 展 t i 0 与 完善 的 依 据。 权 制衡 理论 分 本 是 西 方 国家 的 一种 政 治学 说 ,资 产 阶级 取 得 政权 后 . 被 确 认 为宪 法 的一 项基 本 原 则 。 企 业 所 有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的 原 则 下 , 为企 作业 所 有者 的股 东 . 由于 不 具 备 经 营企 业 的能 范公 司 经 营活 动 、保 护 股东 合 法权 益 方 面发 挥 着愈 来愈 重 要 的作 用 。 再 次 ,公 司监 事 会 监督 权 的 行使 以 出资 者所 有 权 为基 础 。从 公 司监 事 会 的权 力 来源 看, 出资 者投 资形 成 公 司 法人 财 产 , 出资 者 但 不 可能 分散 地 行 使公 司各 项监 督 权 ,于 是 出 资 者依 据 分权 制 衡理 论 将监 督 权 授 予 自 己选 举 出来 的 机构 — — 监事 会 ,由监 事会 代 表 出 力 与 经验 或 没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与精 力 , 及 由 以 于 股 东 分 散 化 导 致 的 直 接 管 理 成 本 的 无 限 增 大 , 要将 企 业 经 营 权 交 给 专 业 管 理 人 员 需资 者 行 使对 公 司董 事 会 和 经 理 人 的 监 督 权 。 由此可 见 ,监 事会 行 使 的职 权 是 出 资者 赋 予 的监 督 权 , 由出 资者 所 有权 决 定 的 , 出资 是 是近 代 以来 , 由于 受 分权 制 衡 学 说 的 影响 , 公 司 内部 组 织机 在 构 设 置 上 体 现 了权 力 分 立和 制 衡 的原 则 , 即公 司 的重 大 问 题 决 策 权 由公 司权 力机 构 的 股 东 会行 使 , 司 的经 营 管理 公 权 由作 为公 司 业 务 执 行 机 构 者 所 有权 的 延伸 。从 监 事会 与董 事会 的 关系 来 看 , 方面 , 事会 与董 事会 分 别代 表 不 同 一 监的 产权 主体 ,监 事会 所 有权 是 法 人财 产 权 的 基 础 , 是 法人 财产 权 如 果 不能 正 确 行使 , 但 出 资者 的 投资 就 可 能血 本 无 归 , 因此 。 资者 要 出派 出 自 己的代 表来 行 使监 督 权 ,保 障 出资 者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所 有 权 不受 法人 财 产权 的侵 害 ; 另一 方 面 , 监 规 定 了 监事会 的议 事规 则 ,使 得 监 事会 工作 的机 构 更加 完善 。 程序 更 加 明确 , 任 更加 到 责被 什 么部 门 管 理 、相 当于 什 么级 别 仍 然界 限 事 会 以出资 者 的利 益 为导 向 ,董 事 会 以 法人 的利益 为导 向。 一般 情 况 下 , 在 董事 会 作 为股 东 会 的意 定托 管 人 ,股 东 利益 和 法 人 利益 是 一分 明。监 事 的级 别与 董事 显然 是不 对等 的 , 甚 位 。其 三 , 大 了监 事 会 的职 权 范 围 , 加 了 扩 增 对 高 级 管理 人 员 的罢 免 建 议 权 、 董 事 会 决 对 议 案 的 质 询权 和对 异 常情 况 的调 查 权 , 质 实 上 提 高 了监 事 会 的地 位 。 改善 了公 司 结 构 中 的权 力 平 衡 状 况 。其 四 。 次 设 立 了体 现 监 首至于监事的地位还低于经营层人 员,虽然有 关规 定 国有企 业 监 事会 主 席 有一 定 的 行政 级 别 。 产生方式之各异、 但 身份 之 不 可 比 、 段 手致 的 ,但 是 如 果股 东 对 董事 缺 乏 有效 的监 督 。董事会 就 有 机会 也 有 可 能做 出 不 利 于出 资 人 的经 营决 策 。 因此 , 监事 会 作 为出 资者 监 督 权 的主 体 , 公 司正 确经 营 的保 障 。 是 之 缺 乏 、 遇之 悬 殊 等 因素 , 然制 约 着监 督 待 仍 功 能 的有 效 发挥 。相 当多 的 公 司不 给监 事 会 及 时 的知 情 权 , 督 检查 权 也 不 能落 实 , 监 在对 外 投 资 、 外担 保 、 对 资产 重 组等 重 大 决 策过 程 中设 法绕 开 监事 会 的 监督 ,或 者 在 既成 事 实 后 通 知 这 个 “ 皮 图 章 ” 出资 人 的权 益 根 本 橡 , 无 法得 到保 证 。 只有 合 理 完善 现 有 的监 事 会 事会的公司代 表权 的规定 , 即首次设定监事 会对股东会议 的召集 和主持权 , 以及在特定 情况下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起诉权 , 打 破 了董 事会 是 公司 唯 一 代 表 的 不 变 原 则 。 填 ( )完 善 监 事 会 制 度 是 国 有企 业 进 行 一 股 份 制 和产 权 制度 改 革 的需 要 作 为社 会 主 义 经 济 主 体 的 国 有 企 业 。 其 补 了在 公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利 益 受 到 代 理 人 侵 害 时 如何 保 护 的法 律 空 白 。 五 , 董事 和 其 规定 高级 管 理人 员要 如实 向 监事 会 提 供情 况 和 资 制度 , 才能真正提高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逐步 解决 国有企 业 目前存 在 的各 种 问题 。 出资 人 是 国 家 。在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 家 通 过 国各 级 政 府及 其 主 管 部 门对 企 业 进 行 全 面 、 深 料, 监事会工作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从而在法 律层 面落 实 了监事 会的知 情 权和经 济保 障 。 另 外 , 监事 选 举 上 引入 的 累积 投 票 制 , 事 选 在 监 任 的积极 资格 和消 极资格 , 事 对公 司 的义务 监 和责 任等 方面都 有 新的规 定 。 公司 法》 《 的上述 新规 定 , 都必 须在 国有企 业 的改 制和 改革 过程 中, 认真 学 习领会 , 有效 地予 以落 实。 准确把握对监事会制度的理论认识 , 针 对 监事 会 制 度构 建 中存 在 的 问题 ,从 我 省 国 有企 业 改革 和 发 展 的实 际 出 发 ,进一 步 完 善 监 事会 制度 应 当从 以下 几个 方 面入 手 : 第一, 从思 想认 识 和制度 设计 上提 升监 事 入 、 接 的控 制 , 存 在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 不 直 不 也 存 在受 托人 经 营 者的 逆 向选 择 和 委托 者 的监 督 问题 。实 行社 会 主义市 场 经济 以后 , 国有企 业 相继 改 制 为规 范 的公 司 制模 式 。但 大 多 数 国 有企 业仍 然 为国 有 独 资 或 国 有 控 股公 司 , 公 司 内部相 关 利益 者 之 间 的分 权 和制 衡 关 系 ( )完善监事会 制度是强化监事会职 三能 与作 用 的必 要 途 径 我 国 的 监 事会 制 度是 在 19 9 4年 《 司 公并 未真 正建 立 起来 , 资人 缺 位 、 出 经营 者 滥用 权 力 、公司 低效 率 运 行 成 为国 有企 业 的 普遍 现 象。 19 9 3年我 国第 一部 《 公司 法》 确立 了监 事会 制 度 ,9 9年 和 20 19 0 0年 又 相 继 对 国有 企 业实 行 了稽 查特 派 员制 度 和 国有 企 业 监事 会外 派 制度 ,但 这 些 制度 主 要是 针 对 国 有独 会的地位。 地位决定作为, 思想决定行为。 要想 强化 监事 会 的职 能作用 , 须在 实 质上 而不 是 必 表面 上提 升和 充实 监事 会 的地 位 。 而要 提升 监 事会 的 地位 , 先 必须提 高 立法 者 、 度设 计 首 制法》 实施 时 建 立 的 , 今也 就 十 多 年 的 时 间 。 至 其 间这 项制 度经 过 多 次调 整 ,尤 其是 对 国有 企业 的监 事 会 制 度 ,先 后 采 用 了 多 部 门 监 事 会 形 式 (9 4年 ) 19 、稽查 特 派 员制 度 资 公 司 的 ,在 本 质 上 带 有 行 政监 督 的特 点 。 20 0 3年 后 , 国逐步 建 立 了新 的统 一 的 国有 我(9 9年 ) 19 、国企 监事 会 制 度 (0 0年 ) 20 ,都 在 当时情 况下 起到 了措麓 性 的作 用 。 但就 整体 而 言 ,监 事 会职 能 的 弱 化是 一 个不 争 的事 实 。 究其 原 因 ,除 了立 法 的不 到位 外 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三统一” 三结合” 以“ 和“ 为 特点 的 国有 资产 出资 人代 表~ 国资 委 的产 生 ,为今 后 国有 企 业 的产 权管 理 和 改 革提 供 了法 律意 义 的组 织 基 础 。按 照 党 的“ 六 大 ” 十 关于 把 “ 股份 制作 为 公有 制 的 主要 实 现形 式 ” 的精 神 , 高国 有 经济 的 质 量和 活 力 , 为提 国有 企 业 产 权 制 度 的 多元 化 改 革 是 必 然 的选 择 。 这也 为今 后 对 国有 资产 的 监督 方 式提 出 了新 的课题 ,现 行 的 国有 企 业 监事 会 制 度需 要 重 新 进 行 审视 和调 整 ,那 种通 过 行 政途 径 和 手 段 从外 部 监督 企 业 的办 法 需要 改 变 ,总 的 说 ( 《 司法 》 新 公 已有 巨大 进步 。 在此 不 展 开讨 论 ) 念 的束 , 观 缚和 体 制 的 缺 陷 是 造 成 这 种 情 况 的 根 源 所 在 。我 国缺 乏商 事 公司 的传 统 , 中国 建立 的 新 全 民所 有 制和 集 体所 有 制企 业 不 存 在委 托 代 理 和分 权监 督 的理 念。 19 9 4年后 国有企 业 大 者、 政府 管 理部 门等 对监 事 会 的认 识 。 法律 从 和制 度层 面赋 予 监 事会 应 有 的地 位 。 如 前所 述 ,监事 会产 生 的理论 基 础是 代理 成本 理 论 、 分 权制 衡理论 和 出资人 所 有权 理论 。 且 在国 而 外有 近 百年 的实 践基础 。 营者 法人 财产 权的 经需 要按 照 平等 的 市场 主体 的办 法依 法 对 国 有 控 股企 业 、 国有 参股 企 业进 行规 范 的监督 。 批地 进 行 公司 化 改造 ,建 立 了包 括 监事 会 在 内的法 人 治理 结 构 , 在产 权 结 构 上 “ 股 独 但 一 大 ” 一 中 国最显 著 的 特色 存 在 的 条件 下 , 这 这 种改造很 大程度上只是一 种形式上 的 “ 翻 行 使 , 须 有相 应 的监 督 权 进 行制 衡 。 必 这是 公 司 这个现 代经 济有 机体 有效 运行 的 基础 , 它不 是对 代理 人不 信任 的对 策 , 不是 对经 营者 正 也 常经 营过 程 的干扰 ,更 不是 可有 可 无 的象征 。 国内外许 多企 业经 营 的失败 和腐 败 的产 生 , 无 一( ) 善 监 事 会 制 度 是 贯 彻 落 实 新《 二 完 公 司法》 的重 要 内容 今 年一 月一 日实施 的新 《 公司 法 》 对 我 , 针国市 场 经 济发展 和现代 企 业 制 度 建立 的 新 要 版 ”只是 “ 长 ” 成 了“ 事长 ”经 理成 为 了 , 厂 变 董 , “ 二把 手 ” ,监事 会 成 为 董事 长 领 导 的一 个 新 部 门。这种 根深 蒂 固的错 误观 念 和认 识 , 成 造 了现 代 企业 制 度建 立 以 后 ,监 督 权 的到 位 远 求 , 完善 公 司结 构 、 范 公 司运 行 等 方 面 进 在 规 行 了大幅 度 的修 改 , 别是 对监 事 会 制度 的 几 特 个重 要 突破 . 为解决 目前存 在 的监 事会 职 能 弱 化 、 督不 力 的 问题 提供 了可 能 。其 一 , 监 在继 续设 立 监事 会 的 同时 ,允 许 上市 公 司设 立 独 例 外 地 存在 经 营权 的 滥 用和 监 督权 缺 失 的 问题 。所 以 , 解决 思想 认 识和 制度 设计 问题 是 完善 监事 会制 度 的首要 条件 。 第 二 ,充分 落 实 新 公司 法 赋 予 监事 会 的 职责 和 手段 。 原《 司 法 》 定 了监事 会 的 职 公 设 责 , 实际 不 仅职 责 不 够全 面 , 但 而且 也 由 于各 种原 因 未能 全部 到 位 。新 《 司法 》 公 对监 事 会 职 责 大大 进行 了强 化 ,需 要在 今 后 的股份 制 远滞 后 于经 营权 的到 位 ,监 督 力量 的 缺 乏使 经营 者 屡屡侵 犯 出资 人 的所 有 权 。违 规操 作 和低 效率 运 行现 象 不 断发 生 。再 有 一 个 重要 原 因 ,就 是现 行 企 业领 导 干部 管 理 体 制 的制 约 。中 央早 就 明确 取 消企 业 及其 负责 人 的行 政级 别 ,但 在实 际 工作 中一 个企 业 的领 导 人 立董 事 ,实际 认 同 了实 践 中对英 美 法 系 和大 陆法系 两种监 督 模式 的探 索 和选 择。其二 。 明 确了监事会的组成结构 , 设立 了监事会主席 , ■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最 好 的监 督 模式 。 国高 度发 达 的证 券 市场 、 美 极 为分 散 的 股权 结 构 。决 定 , 仔 在 能够 控 个 制一 个公 司 经营 的 大股 东 。再加 上 经理 人 队 会 队伍 专 业 化建 设 。 监事 会 功能 发挥 的好 坏 。 还 取 决 于 监 事 会 队伍 的 素 质 和 选 择 任 用 机 制 。 照 中央 有关 精 神 。 业干 部 任 用要体 现 按 企一 晕 碍_ ・ ● 1 , 1 伍 业 程 高 董 基 为 正 义 的 。管 部 原 、资 依 选 经 者 专 化 度 .事 本 真 意 上 党 干 的 则出 人 法 择 营 和代理人而非股东自己。对经营者 的监督依靠 市场化引进人才相结合 的办法。 在目前分层 藿 I 德…市 董J用应 者也的J对营、绩 l …场‘没J的’在 经向…生事 力一 1 汶和…,会人; I 国银式 事择二 营有. T的 资解 董层一 的股, 一事。 公… 公 实经权 J行 但 ~选理 份司 选 一 金… 其 0、是 司弹 J 和员 …获 的 …任… 券得 一 监…体 虽制H 择0主 主人 有 一管 要场 市形 然贷 产 … ‘款 的S 董事会 内部 占绝大多数的独 立董事来进行。 次管理企业干部尚存在的条件下 。 一是应落 。\即使发行股 业绩考核和激励机 制上采用同等的标准。监 事 会 中职 工监 事 的选 择 要 真正 体 现 民主 的 意 ● 票也 主 要 由银 行 认购 ,所 以 由银 行 为主 体 的 大股东对公司实施监控 .实行监事会选择董 、●- , 愿。外部独立监事的提名机制要符合公司的 需 要 。 事 的管 理 。 逐 步融 入 规范 的公 司 治 监 应理 结桕 由 围右 皓 l 的 ,r 身 份 和 从 。 7 砖 - 7 事会、 董事 会 对 监 事 会 负 责 的 “ 层 制 ” 理 二 治结 桕 而 目媳 行 伟 舸 ^诵 亍 寸惫 伽 监立 全 改 革和 公 司运 行 中 充分 落 实 。《 司 法》 五 公 第 十 四条 规 定监 事会 的职 权 有 :对 公 司财 务 的 检 查权 ; 事 、 级 管 理 人员 执 行公 司 职 务 对董 高 损 害公 司 利益 时 的告 诫 权 ;召 开 临 时股 东会 议 的提 议 权 ; 向股 东 会 议 诉 提 案 权 : 董事 、 对 对 经营 者 进行 监 督 。 日本 的公 司 制 度主 要 特 征 是法 人 资本 主 义 ( 以法 人股 东 为 中心 相 互 持 股 形 成 稳 定 股 东 )主 银 行 体 制 ( 行 通 过 、 银 对 公 司控 制和 监 督 ,主银 行 兼 为 股东 和 债 权 人 双重 角 色 )和 公 司职 工 主 义 ( 年功 序 列 制 立 性 求 出 发所 设 定 的各 种 限 制 ( 。 参 要 如 不 与” “ 干预 ”应 当淡 出。适应 公 司监督 的重 、不 ) 大 意 义和 社会 需 要 。应 当在 建立 企 业 家市 场 事 人 员专 业化 队伍 。从 而 能真 正 提 高公 司 监 督 的水 平 . 进 公 司健 康运 行 。 促 _ l 行 的 督 ;董 、级 理 员 行 资 供 、 与 营 策 重 等 段 的 时建 熟 经 、务法 知 的 为 监 权当 事高 管 人 的 为 I 金给参经 决及 绸 手 同 。立 悉 济财 、律 识 监高级管理人员的起诉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 职权 。 第五十 六 条 规 定 了监 事会 的议 事 规 则 和表 决 程序 。第五 十 五 条规 定 了监 事 会 可 以聘请 会 计 师事 务所 协 助 工作 。 这 些职 责 和 手 段 .必 须在 实 际工 作 中不 折 不 扣地 予 以落 实 .监 事会 要十 分 明确 和 主动 履 行 法律 所 赋 予 的 各 项职 责 . 国有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 资 人 、 出 股 东会 . 别是 董事 会 和经 理 层 。 须 为监 事 特 必 会 充分 履 行职 责 提 供条 件 和保 障 .大力 支 持 监 事会 的工作 。 对监 事 会监 督 检查 的 成 果 , 出 资人 、 东会 要 强令 经 营 者进 行 整 改 . 得 以 股 不 压 制 、 塞 或其 他形 式 为经 营 者 “ 平 搪 摆 。 第三 。 探 索公 司 监督 制度 的 新模 式 。 积极 一度、终身雇佣制度使职 工与公司形成命运共 同体 )公 司监督 采 用监 事会 与 董 事会 平等 的 。 “ 元单 层结 构 ”监 事 会 中设 有 独 立监 事 、 二 。 会 计 监事 。 看我 国 . 部分 公 司 由 国有企 业 改 再 大 制 而来 . 股权 不 是极 度 分散 而 是 高 度 集 中 . 公 司一般 都 有控 股 股 东 .缺 乏成 熟 的 资本 市 场 和 经营 者 市场 . 营者 大 部分 为大 股 东 自 己 . 经 内部人 控 制现 象 ( 我 国 实 际 为大 股东 控 制 ) 在 十 分 严 重 , 督 上 采 用通 行 的“ 元 制 ” 式 监 二 模 的同 时 .又对 国 有独 资 公 司实 行 专 门 的监 事 会 制度 。本次 股 份 制改 革 后 ,笔 者 认 为应 在 《 司 法》 公 框架 的 基 础上 . 续探 索 独 立董 事 、 继 独 立监 事 的监 督模 式 ,现 行外 派 的 国企 监 事 会 应 以外 部监 事 形 式进 行 调 整和 规 范 .并 逐 步 创 造条 件 向 内部监 事 过 渡。 第四. 改革 企业 干 部 管理 体 制 , 推动 监 事 第五 。 强化监事 义务责任 。 建立有效 的濑 励 机制 。 《 司法 》 一百 四十 八条规 定 了监 新 公 第 事 的义 务 。第一 百 五十 条规 定 了监 事 的责任 作 为代 表 出资人和 公 司权益 的 监事 。 仅要 帮 不 头 遵 守法 律 、 政 法规 和 公 司章 程 . 行 而且 要 刘 公 司承 担忠 实义 务和 勤勉 义务 . 利用职 权 收 不 受贿赂 或者 其他 非法 收入 。不 侵 占公 司财产 监 事要 以公 司的最 大 利益 为怀 。 得考 虑其 他 不 任 何 团体 和个 人 的 利益 , 要 勤奋 自勉 , 还 尽 尽责. 不得 懈怠 。 事履 行职 务 时违反 法律 、 监 法 规 和公 司 章程 . 公 司造 成 损 失 的 . 承担 婕 给 要 偿 责任 。监 事会应 当向股 东会 报告 履职 情况. 股 东会 应 对监 事 会 履行 义 务和 责任 的情 况 进 行 评估 。对 失职和 不称 职者 给 予及 时撤 换 . 刘 忠 于职 守 、 成绩 显 著 的监 事 要给 予 激 励 充 分 激 发监 事会 的功 能和 活力 。● .个 国 家 的 公 司 监 督 模 式 是 由 其 经 济 条 件 ( 要 是 产 权 结 构 )政 治 制 度 、 制 传 统 、 主 、 法 文 化 价值 观 等 因素 决 定 的 , 因此 不 存 在 万能 的 、 一 曲勤 邓 , , T 避 , 干 数 岔甜蓦够者 掷给 - .■ ■- t从事财会工作 2 5年,认 真 钻 研 业 、2月 生 , 中共 党 员 。 级会 计 师 . 西 财 高 山经 大 学函授 本 科 学 历 , 中央 党校 经 济 管 务 , 会 计领 域 与 省财 政 厅 各 高 等 财 经 在 院校 建 立 了 良好 的 关 系 现 任 山 西 省 高 。理研 究生在读 。现任 山西省国有企业监 事会 第一 办事 处主任 , 太钢 集 团 、 源 集 能团 、 桥 集 团 、 贸 资产 公 司 、 色公 司 路 经 有 疆: 级会计师评 审委员会委 员、 专家组成员。 山西 大 学 商务 学 院会 计 应 用研 究 中心客 座研究员,山 西省 经 济 干部 管 理 学 院 兼 等 国有 大 型企 业 的 专职 监 事 。 18 年 8月参 加 工 作 . 91 历任 省 商 业 厅 财会 处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任 科 员 。 副 主 19 年 5月 任 省 贸 易厅 财会 处 副 处长 . 95 19 9 7年 1 月任 财会 处 处 长 在 此 期 间 . 1 职教授,山西 财政 税 务 专科 学校 兼职 教 。授 , 西 省会 计 学会 常 务 理事 山 西 省会 山 计 学会 国有 企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兼 秘 书长。 曾任 《 山西 省会 计 管 理条 例 》 起 草 组 成 吊 . 禹 主蜘 厶 q ^ 禹 善 宙 m 吊 1 . - I - 担 负和 组 织全 系统会 计 制度 管理 、财务 工 作 期 司, 多次 受 内贸部 、 财 政厅 省山西 省执 行 《 业会 计 制度 》 询 专 家组 企 咨计 划、 财务分析 、 资金管理 、 财务检 查等 方面的工作 ,参与组织厅直企业的改制 工作。20 年参加省委企业工委监 事会 01调任现职。 及本单住表彰 。19 年 , 9 9 被评 为全省“ 先 进 财会工作者” 省劳动竞赛委 员会记二 , 等功一次 。20 0 5年,被授予 20 — 0 4 0 3 2 0 年度 “ 省 杰 出会 计 工作 者 ” 全 。成 员。 参加编写过《 山西省会计管理 条例 讲座》《 、企业会计制度讲座》《 品流 通 商、企业会计事务处理 办法》 等专业书 发 表 过 财会 和监 事会 方 面论 文 多篇 ,1 . ■ - 圄 洲疆 喜 l 镯 隅 Ⅱ孽 匿嘲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