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比总结1
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处罚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行政强制执行设 定权
法律
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 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设定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 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 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 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冻结存款汇款” 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如,强制进入公民住宅和限制公民通信自由)
不可设定
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 、 “吊销营业 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 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 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国务院决定
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②必要时, 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 政许可; ③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 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 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章)
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 ③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④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 应当提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 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 地方规章可以 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罚款的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 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不能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
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 施行政许可。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
行政处罚的适用(掌握) 1.不予处罚 (1)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 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 罚的情形。
行政许可 基 本 原则 1、 法定原则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 便民和效率原则 4、 救济原则 5、 信赖保护原则 6、 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 监督原则 行 政 许 可 的 范 围 和 行 政 处罚、 行 政 强 制 的 分 类 税 务 行 政 许可、 处 罚 种类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使用经营地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 名称的发票) 3、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 普通许可—安全活动 2、 特许—资源利用 3、 认可—资格赋予 4、 核准—技术审定 5、 登记—组织设立
行政处罚 1、 法定原则 2、 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 保护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5、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责令停产停业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 行政拘留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 政 强 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先行登记保存;交通管制;通信管制)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停止出口退税权 4、 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强制 1、 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法定原则) 2、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 3、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 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5、 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 则
行政强制执行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 2、 划拨存款、汇款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 代履行 其他(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 购、强制教育) 实施主体 1 、行政强制措 施由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政机 关在法定职权 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 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 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实 施 主体
一般规定: 1、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 内实施;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 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 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 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有权行政机关 1、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 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 集中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 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委托机关(2)受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 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范围内实施; 2 、法律、行政 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 围内,以自己的 名义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适用 《行政强制法》 有关行政机关 的规定; 3 、行政强制措 施权不得委托;
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2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 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适用《行政强制法》 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解释】并非所有的行 政主体均具有(自行)强制 执行权;不具有行政强制执 行权的行政主体,应当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 证 程序
1、主动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
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解释】行政机关主动举行的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行政机 关依申请举行的听证,没有强制公告制度。 2、依申请举行听证 ①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 起 5 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 20 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 7 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 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回避) ;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 性制度)
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者 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 【解释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0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属于“较大 数额的罚款”【解释 2】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听证 程序:(1)应属于上述类型的案件;(2)经当事人申请(在行政 处罚中,行政机关不主动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 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 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将举 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 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 1 至 2 人代理参加听证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 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 进行辩论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代履行的费用 按照成本合理 确定, “由当事 人承担” ,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 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 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 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 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 费用扣除
费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 (不包括地方性法
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许可 程 1.申请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掌握)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
序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 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 除外;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 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 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①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 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 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八项公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 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③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 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 “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 作 《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 , 当场或者在 5 日内 “一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警告。 【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 50 元以下,对法 人或其他组织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解释】立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 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1)依法搜集证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 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 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 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 (2)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 2 人,并应出示 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调查、检查措施 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有权依法检查 运输工具和场所及查验货物、物品,有权依法扣留走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 (掌握) 一、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1. 对于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机关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 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 机关的规定;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相关链接 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 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施行政许可。 【相关链接 2】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 需要,并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在法定 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4)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 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 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链接 1】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 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掌握) 1.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 内不履行义务的, “具有行政强制 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 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 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 政强制执行,适用《行政强制法》 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解释】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均具 有(自行)强制执行权;不具有行 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应当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两项禁止行为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 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 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 决定。 3. 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 物、设施等 (1)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 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
另有规定外, 对于在 2 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 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
【解释 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 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
关的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 3.审查 (1) 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一 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 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 (2)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 定的,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 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 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 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 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 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2) “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 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 复议、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 查阅。 (4)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 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而 非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
私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在特殊情 输工具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因 案件调查需要,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 1 年。 【解释 2】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 享有的权力 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 户检查权(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等。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法律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解释 1】 说明理由的内容, 包括作出处罚决定的 【解释 2】 告知权利的内容, 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 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 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 申辩, 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法规 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 【解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 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
放弃陈述或申辩权 利的除外。
【相关链接 2】经国务院批准,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 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 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 可权。 (5)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 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 人员不得实施。 (1)一般程序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 【解释】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 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 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 即解除。 ②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 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 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 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除。 4.催告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 务。 (2)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履行义务的方式; 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 金额和给付方式; 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 辩权。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 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 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 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 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 定。 (6)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7)中止执行的情形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 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 (而非被执行人)对 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
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 逾期不告知的, 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但是,海关依法扣留走私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况下可以延长至 48 小时;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
包括:查账权; “场地” (不包括生活区域)检查权; 3.程序
(1) 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事实根据和理由及法律依据。
证等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等) 。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6.行政许可的延续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有效期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 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7.其他特别规定 (1)实施“资源利用和特定行业市场准入”有关 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 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组织考试,实施“资格赋予”有关行政许可 的,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 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实施“技术审定”有关的行政许可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 (4)实施“组织设立”有关的行政许可的,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 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 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办理。 【相关链接】行政许可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 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5)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 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 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 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 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 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 人。 【解释 1】 以税务机关查处逃税案件为例, 通常涉 及三份文书,依次为: (1)《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违法行为人依法 补缴应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违法行 为人已经查实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 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 利;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认定的违法 【解释 2】(1)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上载明的 纳税事项不服的,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由于《税 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的内容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 的实体权利义务, 当事人不能直接针对该告知书申请 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可依法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3)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听证程序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除应当履行上 述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当场
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 (而非 24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 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4.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相关链接】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 有两种以上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 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 不超过 20 日。 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 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 除。
其他情形。 【解释 1】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解释 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3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 再执行” 。 (8)终结执行的情形 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 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 其他情形。 (9)执行协议 ①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依法适 用执行和解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在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 议。 ②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 “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③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 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 强制执行。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 提出申请, 法律、 关应当在“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 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 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
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事实、处罚决定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和费用规定(熟悉) 1.决定期限 (1)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 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 集中 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 日” ;45 日内 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5 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 (3)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 定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
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 20 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2.送达时限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3.除外时间 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 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 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申请人。 【解释】仅限于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检疫、 鉴定和专家评审, 其他时间不得随意扣除;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该规定变相延长决定时间。 (四)费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 (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 收费。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方式 ( 1 )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 (上——下) (2)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 督检查 (3)公众的监督 ①对许可机关 ②对被许可人 2.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具 体要求 (1)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时,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 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 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 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 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 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解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主要指在边远、水上、交通 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 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 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相关链接】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 下的罚款或警告,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
查封、扣押 1.实施主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 施,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 组织不得实施。 【解释】根据《税收征 税务机关依法享有扣押、 查 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
的权利。 2.范围 (1)查封、扣押限于涉 不得查封、 扣押与违法行为 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 物;
冻结 1.实施主体 冻结存款、汇款 应当由“法律”规定 的行政机关实施,不 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 关或者组织;其他任
强制执行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执行罚) (1)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 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行政 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相关链接 1】根据《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 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相关链接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 法》 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 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 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从 滞 纳 税款 之 日起 ,按 日加 收滞 纳 税 款 0.5‰的滞纳金。 (2)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 告知当事人; 行政机关无论加处罚款还是 滞纳金, 都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 因故意
收管理法》 第 38 条的规定, 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解释】根据《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 38 条的规定,税务机关 依法享有书面通知纳 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 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存款的权利。 2.范围
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3%加处罚款。
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
(2)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①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 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 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 务标准、 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 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 方 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并履 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未经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 不得擅 自停业、歇业。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掌握) (一)撤销 1.可以撤销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4)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 许可的; (5)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 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 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作出决定并收缴的程序 ①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 款收据,不出具该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相关链接】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 格式、
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 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③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执行 罚);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 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链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 人履行义务。 2.在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内, 税务机关不得对处罚决定实施强制 执行; 只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 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新增)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88条)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 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不得查封、扣押公 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 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 查封。 3.程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 封、扣押的,应当依照法定 交付查封、 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 4.时限 (1)查封、扣押的期限 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 30 日;法律、 (2)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 6 个月; 重大案件需要 延长的, 应当报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 (2013 年新增) (3)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 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 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 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 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 验、 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 间应当明确, 并书面告知当 要求
冻结存款、汇款 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 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 法冻结的,不得重复 冻结。 3. 对行政机关的 ( 1 )行政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 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 向金融机构交付“冻 结通知书” 。 ( 2 )依照法律规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 3 日内向当事 人交付“冻结决定 【解释】冻结决定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 1 )当事人的姓 (2)冻结的理由、依 据和期限; ( 3 )冻结 的账号和数额; (4) 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期限; ( 5 )行政机关 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不告知、 追求罚款与滞纳金收益, 而使当 事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 应以程序违法为 由认定无效。 (2013 年新增) (3)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 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 滞纳金超过 30 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 行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 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拍卖已查封、 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 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 3.划拨存款、汇款 (1)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 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 并书面通知金融机 构。 (2)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 “应当”立即 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应当”拒绝。 4.划拨的存款、 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 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 财政专户;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代履行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 “履
②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程序进行,制作并“当场” 冻结存款、汇款的,
定冻结存款、汇款的, 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 。
名 或 者 名称 、 地址 ; 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 汇款的, 金融机构
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3)自冻结存款、 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等义务” 的行政决
(2)被许可人以欺骗、 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取得 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的,申请人在“3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 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 的,申请人在“1 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该行政许可。 3.不予撤销 不论是 “可以撤销” , 还是 “应 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 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得 撤销。 4.后果 (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 从成 立时起即丧失效力。 (2)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 销
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被许可人基于 欺骗、 贿赂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 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二)注销 1.应当注销的情形 (1)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一)依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 (二)移送程序 1.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 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2.基本移送程序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 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 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 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 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4)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 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 的行政执法机关。 (5)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 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解释1】公安机关违法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 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
事人。 (4)检测、检验、检疫 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 “由行 政机关承担” 。 5.保管和赔偿 (1)对查封、扣押的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 关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 或者损毁; 因未尽妥善保管 义务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 行政机关可以 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 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 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 损失, 行政机关 “先行赔付” 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 的保管费用 “由行政机关承 担” 。 【解释】税务机关实施 规定。 (2013 年新增) 6.解除 ( 1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 ②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
汇款之
日起 30 日内, 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 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 冻结决定;情况复杂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 超过 30 日;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延长冻 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 ( 4 )行政机关作 出解除冻结决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 构和当事人。 4. 对金融机构的 要求 ( 1 )金融机构接 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的冻结通知书后,应 当立即予以冻结,不 得拖延,不得在冻结 前向当事人泄露信 息。 ( 2 )法律规定以 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 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 款、汇款的,金融机 构“应当”拒绝。 ( 3 )行政机关逾 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
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经催告仍不履行, 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造成环 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行政机关可 以代履行,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代履行。 【解释 1】适用代履行的情形限于要 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等义务 的行政决定;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往往不 适用代履行。 【解释 2】 行政机关可以亲自代履行, 也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 行。 2.代履行实施的一般要求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 代履行 3 日前, 催告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立即实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 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 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当事 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 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3) 代履行时,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 代履行完毕, 行政机关到场监督 的工作人员、 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 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5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 定, “由当事人承担”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 查封扣押时, 也应遵循这一
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 由 “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 为; 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续的; (2)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 许可, 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 力的; (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 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 撤 回, 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的; (5)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 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 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的方式:收回证件、 加 注发还、公告注销。 【相关链接】行政许可所依据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变 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 可。
【解释2】“决定”——3日;“移送”——24小时内。 3.移送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 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异议解决 1.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 认为依法应当 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 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而非“上级公安机 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 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 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 仍应要求立案监督,且只能要求立案监督,不能再次要求复议)
无关; 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 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 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 扣押期限已经 届满;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解除查封、扣押应 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 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 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 退还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 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 给予补偿。
者解除冻结决定的, 金融机构“应当”自 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 冻结。 5. 有下列情形之 一,行政机关应当及 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 定: ( 1 )当事人没有 违法行为; 汇款与违法行为无 关; ( 3 )行政机关对 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 理决定,不再需要冻 结; ( 4 )冻结期限已 经届满; ( 5 )其他不再需 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 形。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 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 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 ,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相关链接】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 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催告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 履行义务的, 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 是不动产的, 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 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 拍卖方式强制 执行的, 可以在划拨、 拍卖后将强制执行 的费用扣除。
(2)冻结的存款、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对象
的法律、 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复议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