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南京财经大学专业任意选修课论文 学校代码:10327
学号:3101100138
专业任意选修课论文
中文题目: 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所在院系: 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1102 学生姓名: 解明月 指导教师: 王寨华 完成时间: 2014年06月15日
目 录
内容摘要·······················································1 引 言·······················································2
一、非婚生子女概述·············································2
二、非婚生子女立法现状·········································6
(一)《宪法》···················································6
(二)《婚姻法》·················································6
(三)《继承法》·················································8
三、非婚生子女面临的困境·······································8
(一)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9
(二)受教育权难以保障···········································9
(三)道德、行为容易失范········································12
四、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12
(一)明确子女最大利益的立法原则··································9
(二)健全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9
(三)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和认养制度·······························9
(三)改革户籍制度·············································12 参考文献······················································14
论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转变,各国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呈爆炸式的增长。作为与婚生子女相对的法律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给出准确的定义,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定义不尽相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非由婚姻关系受胎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即除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亦在婚姻关系中之子女及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在婚姻关系消灭后之子女外,皆为非婚生子女。”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面临困境 权利保护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转变,各国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呈爆炸式的增长。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非婚生子女规模不断增大,上户难、入学难、生活无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凸显。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群体,加强对他们的关爱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笔者希望通过对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探究,深化对非婚生子女问题性质的认识,加强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的理论支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免遭侵害。
一、非婚生子女概述
作为与婚生子女相对的法律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给出准确的定义,这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定义不尽相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非由婚姻关系受胎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即除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亦在婚姻关系中之子女及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在婚姻关系消灭后之子女外,皆为非婚生子女。”
笔者认为,对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可以从“子女出生时父母处于婚姻期内的”和“子女出生时父母不处于婚姻期内的”的角度加以划分,这更有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二、非婚生子女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集中体现于《宪法》、《婚姻法》和《继承
法》中。
(一)《宪法》
《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宪法》还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些规定奠定了我国公民权益与子女利益受保护的基础。
(二)《婚姻法》
《婚姻法》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都有负担教育费和生活费的义务,这是对非婚生子女合法地位的肯定。同时,该法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义务。
(三)《继承法》
《继承法》规定子女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并且明确指出此处的子女包含非婚生子女。该规定表明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相同,不因出生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三、非婚生子女面临的困境
(一)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
非婚生子女尴尬的身份常常会引发父母之间激烈的矛盾,矛盾的激化使得非婚生子女时常成为父母泄愤的工具,导致非婚生子女成为家庭暴力对象的事情时有发生。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中,非婚生子女占14% 。
(二)受教育权难以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育子女上户籍时仍会受到一定限制。一般而言,大部分地方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上户口可以随父或随母,但是需要父母到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取得计生部门的证明,然后才能凭借小孩的出生证明到公安机关上户。而高额社会抚养费让部分非婚生育家庭望而却步,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户口无法落实,入学成为困难。
(三)道德、行为容易失范
由于缺乏父母的关怀和爱护,加之非婚生子女自身容易形成孤僻、柔弱、自卑或暴躁的个性,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周围不良环境和不良习惯的影响。长期的单亲家庭生活环境,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失谐。此外,监护机制的弱化,父母榜样的缺乏,严重影响了非婚生子女道德观念的发展和道德行为培养。在外界不良环境的诱惑下,非婚生子女很容易与一些“问题少年”厮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
随着我国法治经验的积累,法治现代化因素的集聚,笔者认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改革与完善应朝着以下方向发展。
(一)明确子女最大利益的立法原则
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己经成为大多数国家亲子立法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被多国正式采用并明文规定在法律中,这为保护子女权利指明了方向。具体制度设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加以确定,以指导法院在处理涉及子女的问题时,从维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子女作为独立的个体看待,重视对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强调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以顺应时代精神。
其次,了使非婚生子女受到平等的对待,笔者认为,应将《婚姻法》中有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取消,而统一称之为子女。
(二)健全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我国法律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处于真空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制度做出下述设计。
第一,子女出生时,父母尚未结婚的,子女的监护权一般由母亲行使。第二,如果生父身份得以确认,有要共同承担监护责任的意思表示或事后生父母结婚的,则监护权由父母共同享有。若事后未结婚,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存在异议时,应由父母双方在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的前提下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出生
时父母双方身份均未确定的子女的监护权,可以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当地的社会福利院、孤儿所,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
(三)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却每每受挫。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确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以保障我国非婚生子女原则的落实和实务的运作。
1.准正制度的构建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准正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生父母事后结婚,则其在婚外所生的子女即被认为是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这说明我国有准正制度生存的土壤。因此,可以规定:第一,准正不因子女的死亡而无效;第二,准正需要具备子女父母间存在亲子关系以及事后生父母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两个基本要件。
2.认领制度的构建
第一,明确认领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应规定子女的生父、生母为法定认领人。其中,生父拥有认领人资格自不必言说,而规定生母作为认领人是为了保障不随生母生活的或是被生母抛弃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第二,限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条件。认领是一种确定身份关系的行为,它的运用往往涉及社会的善良风俗、亲子关系的存续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认领条件要有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可以做如下规定:其一,认领对象必须是婚外出生无法经亲子关系推定为亲生子女的子女:其二,对于自愿认领的,认领人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三,认领人认领子女的,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佐证。
第三,确定认领的效力。认领程序的完成,意味着亲子关系的确定。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当然应溯及至子女出生的时候,婚生子女与父母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非婚生子女也当然享有。
(四)改革户籍制度
在我国,户籍的有无,标示着一个人在当地活动的合法与否。与此同时,不同的户
口在我国享受的待遇也有所区别。“黑户口”问题更是户籍制度留下的病根,刺痛了很多人的心。
笔者认为,非婚生子女来到这个世上,首先面对的就是户籍问题,他们的教育、医疗、保险等都与户籍密切相关。很多地方性法规对非婚生子女上户有着区别于婚生子女的规定,给非婚生子女上户设门槛、定条件,导致大批“黑户口”的出现。
笔者认为,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无论出生于婚姻内还是婚姻外的子女,都只需凭出生证明即可随父母任意一方办理落户登记,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