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十严禁十禁止五不准"规定1
丰都县教育系统
作风建设及工作纪律暂行规定
一、“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不准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不准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和学生面前抽烟、课堂上接打电话;
(五)不准讥讽、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和训斥学生家长;
(六)不准在上班时间擅自外出办私事、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七)不准在工作日期间中午饮酒或酗酒滋事;
(八)不准随意调课、停课、缺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九)不准拉帮结派、打架骂架、搬弄是非,影响安定团结;
(十)不准参与、信奉邪教和传播封建迷信及低级庸俗的思想文化。
二、“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不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或规定、不执行上级
组织的工作安排部署;
(二)严禁违规收费、违规办班、违规补课、乱订教辅资料及向学生推销商品;
(三)严禁对学生有暗示、引诱、胁迫等性侵害行为;
(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和商业性活动;
(五)严禁赌博和上班期间玩游戏、看电影、炒股及上网聊天;
(六)严禁教职工私车违规装载学生和教师;
(七)严禁无有效公车准驾证驾驶公车、公车私用、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八)严禁校车带“病”上路、超载超速运行或租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师生;
(九)严禁违规招生和违规送生;
(十)严禁在各种教育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
三、“五个一律”规定
(一)对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一律先予以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十不准”规定的,一律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当事人不得转行或工作调动,并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违反“十严禁”规定的,所在单位一律全县通报批评,当事人不得转行或工作调动,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的,所在单位负责人一律予以停职反省、诫勉谈话,直至免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在同一年内所在乡镇(街道)、学校有2名校长被免职,或乡镇(街道)、学校连续出现两次及其以上违反“十不准”、“十严禁”规定的,所在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学校校(园)长一律诫勉谈话或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