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使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将贷款资金投资于交易对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贷款到期时由相关方回购股票收益权,实现贷款资金退出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即产品营销、产品研发、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依据以下原则:
(二)公司对每个贷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三)公司勤勉尽责独立处理贷款事务;
(四)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研发创新部负责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研发工作,为公司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开展及创新提供支持。
第六条 贷款业务部设置贷款经理岗位,负责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推介工作。
第七条 贷款经理推介经公司批准开办的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并对经其初步审查符合公司项目准入条件的项目进行业务洽谈。
第八条 贷款业务部是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尽职调查、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发起设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的发行与成立、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贷款资金支付、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收益分配与清算等业务。
第九条 合规风控部负责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业务风险审查与防范等工作,检测并预防业务风险。
第十条 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审议、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财务部负责贷款项目账户的开立、销户及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十二条 融资主体符合公司贷款融资准入条件,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第十三条 融资主体或第三人提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拥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利。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接受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创业板股票作为投资标的资产或质押物。
第十五条 原则上股票质押率不高于40%(质押率按本金加收益计算,市价为30日、60日、120日均价的孰低者)。
第十六条 交易对手或第三方可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企业股权或其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作为补充担保措施。
第四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亲自履行管理职责。,完成信贷资产转让贷款项目尽职调查、风险评审、产品设计、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为每一只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产品单独开立账户,至少配备一名贷款经理。
第十九条 贷款经理密切关注交易对手偿还能力及质押股票价值变化,当因股票价格下跌导致质押率高于约定比例或达到约定的预警线、止损线时,贷款经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及交易对手,采取追加还款保证金、追加质押股票、要求提前部门偿还贷款资金,降低投资额度等措施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防范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等各
项风险。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贷款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与方式依据贷款文件的约定。一般包括《资金贷款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贷款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保管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贷款文件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办理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投资贷款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工作失误引发风险隐患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贷款业务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