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太宗皇太极对异民族的_恩养_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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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太宗皇太极对异民族的“恩养”政策
王 景 泽
内容提要 清朝入关之前, , “八家”与八旗, 对汉族、蒙古族之入金(清) 者, 实行“, 、重要的作用。虽, 仍是具有不容低估的意义的。
关键词 “ (1583年) 起兵之后, 势力迅速发展, 仅仅60年1时间, 便由一个小小部落发展成为入据中原参加全国统治权角逐的封建王朝。清朝开国者们
之所以取得辉煌的成就, 是他们争取到了异族合作者; 而能够争取到异族合作者, 是与其对异民族的“恩养”政策密不可分的。
“恩养”又称“养人”, 始于清太祖。在其起兵之次年, 克兆嘉城, 获城主李岱, 宥其死而养之①。恕其酋而收其民, 对太祖首先实现宗族统一, 无疑减少了很多阻力。“养人”负担最重、效果最明显的, 是清太宗统治时期。在与明朝、蒙古斗争中, “恩养”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时, 为与后金争夺漠南蒙古, 明朝继续采取“市赏”措施。然比较而言, “恩养”远胜于“市赏”。“恩养”政策是针对归顺的蒙古族的物质需要提供保障, “市赏”是明朝换取北疆安宁的权宜之计, 并收买蒙古贵族联合抗金。“恩养”政策要求受惠者听从后金汗的指挥, 服从后金国家的利益, 遵守法度, 不能违误; “市赏”只要求对方不犯边, 及与明军联合行动。“恩养”政策的中心对象是内附蒙古, 有集体归附者, 也有自明或蒙地逃来的个体, 有王公贵族也有普通百姓, 是否改变生活方式, 基本由蒙古人自己决定, 其外延对象是“外藩”蒙古, 或给予物质援助, 或予以军事保护; “市赏”对象只是以林丹汗为代表的蒙古各部王公贵族, 普通部众难受其惠。“恩养”政策还为受养者创造生活条件, 并维护蒙古贵族的等级利益, 乃至以实行联盟、授官予职、颁行相关法律等方式重加保护; “市赏”不仅没有这些内容, 而且明朝尝以“革赏”相威胁, 欲迫困窘的蒙古族被动就范, 致使蒙古虽受赏而心不平, 难收“诚心向化”为明所用之效。总之, “恩养”政策的目的是要建立女真与蒙古一体的社会, 所以有一系列相应的措施, 将内附者编入旗下, “边”外者置之“外藩”, 审定户口, 编旗设佐, 划定地界, 颁行律令, 既使蒙古接受后金汗的统治, 又行以“分而治之”政策, 令众蒙古只能依恃金汗而生存, 最终成为女真贵族的附庸。“市赏”则是“羁縻”、“以夷制夷”等传统治术的运用, 它只希望以物质为诱饵, 驱使漠南蒙古为明廷充当炮灰, 除此之外, 对蒙古贵族的利益没有其他的任何保障。两者对比的结果, 在天命末年和天聪年间自然灾害肆虐北方时期, “恩养”政策很快显出它的优势, 吸引了大量蒙古族舍明而就金。
清太宗时期“恩养”汉族人, 是最富有政治意义的。它是太宗为缓和天命末年民族矛盾激化导致后金社会危机之产物, 所以很少见之于太祖朝。太宗初即位, 对零星逃入后金的汉族人, 以及逃往明境复归者, 或据情养之, 或发归原主②。随着对明战争的节节胜利, 越来越多的汉族人以不同的方式进入后金(清) , 接受“恩养”的队伍在壮大。然并非所有的人均可享受此种待遇, 而是由太宗进行
试论清太宗皇太极对异民族的“恩养”政策113一番“价值”判定。受养的对象主要是汉官, 包括自愿投归(如马光远兄弟) 与被俘(如麻登云、臧调元) 和被迫投降者(如大凌河降官) , 其次是技能兵(如炮手) 和书生。需特别指出, 太宗很注意用“养”的方式笼络汉族文人。例如, 崇德元年(1636年) 六月刘奇遇兄弟奏称:“阵获官生, 悉给以田庄人畜, 豁免徭役, 厚加抚养矣”; 天聪六年(1632年) 正月, 镶红旗王相公上书:“范游击养我王相公, 今以大凌河之人与范游击养育, 故不能养我。汗若垂怜, 乞另赐我田地、男子养之。”太
④宗赐其田10日, 兼管2名男丁③。镶红旗相公胡贡明称:“臣于死中得生, 分与贝勒养活”。太宗一
改太祖时期歧视汉族文人的政策, 赢得了汉族知识分子的拥护; 而许多汉族文人在明朝失意, 或仕途无望, 或对明政府丧失信心, 在太宗“恩养”的待遇下, 也愿意为边疆王朝效劳, 这是太宗为自己的事业走向成功创造的非常有利的条件。
然而, 我们还应看到, 后金(清) 于“养人”, , 蒙古族的待遇要高于汉族, 贵族、官将又高于普通人格德尔与其弟举家定居后金, 太祖“赏恩格德尔额驸, 十男丁之汉人庄子各二处, 近身听差之诸申各五对, , 以及其他各种生活资料与用
⑤品。此种优渥, “, 副将、游击分配于各旗, 实即八旗满洲分养; ⑥。八旗满洲的经济实力, 亦即“养人”的能力, 是。为使受养者生活有所保障, 并笼络其心, 以及向外, 对蒙古贵族和汉族官将, 太宗经常予以赏赐和宴筵。如天聪八年(1634年) 二月初八日, 太宗赏大凌河降官一等副将6人, 各人20对、牛20头; 二等副将5人, 各人16对、牛8头; 参将8人, 各人10对、牛6头; 游击11人, 各人8对、牛4头; 都司、守备70人, 各人4对、
⑦牛2头; 署都司、守备56人, 各人2对、牛1头, “将彼等编为庄屯, 给以房地、器用诸物”, 他们
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兵丁则不然。据天聪六年二月初八日:“先是, 大凌河归降明兵, 散给我汉人供养。至是, 遣户部大臣更定长久安插之制, 乃分隶一等副将下各随从五十名, 二等副将下各随从四十名, 参将下各随从十五名, 游击下各随从十名, 在沈阳拨给房屋, 每牛录各娶妇女三口, 四牛录合取妇女一口分配为妻。所配妇女数共九百三十七口。其余之人, 民间每四名男丁分给一人, 命配以妻室, 善抚养之。再其余者, 命诸申富人官员等, 编列等次, 各分五、四、三、二、一人, 令其配以妻室, 善抚养之。如若蒙天佑, 克成大业, 则代为偿还。否则, 既为尔等恩养, 即归尔等所有可也。遂
⑧分给之也”。引文中, 辖丁之副将、参游、都守等官员, 系大凌河降官。这样, 大凌河降官们接受
太宗的赏赐与“恩养”待遇的同时, 又承担起了“养”大凌河兵丁之责。无论是大凌河降官还是满、汉贵族, 他们“养”兵丁是有条件的, 若大业成功, 他们将获得物质补充; 如不然, 受“养”兵丁便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 也就是社会地位要下降到最底层。由此可见, 这些兵丁的处境与前途不能不令人担忧。而像大凌河兵丁那样受到“恩养”的汉兵并不多, 其身份不过是具有一定自由民性质的劳动者, 后金政权帮助他们建立家庭, 解决一部分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问题, 使他们能够维持自食其力的生活, 此即是“养”。广大蒙古族兵丁, 待遇较汉兵虽优, 恐相去未远。
清太宗之所以能够比较成功地通过“恩养”政策实现对被征服者的争取与改造, 其所依
。严格说来, “八家”与“八旗”是有区别2靠的社会基础与经济基础, 主体是八旗与“八家”
的。“八家”是由宗室组成的宗族内部利益集团, 如参加议政、分配俘获、经济负担等等;
“八旗”是社会组织形式, 是“统人”的主体单位, 并为国家提供人力资源, 所以表现为社会性, 如多阶级与多阶层、多民族特点。但“八家”是八旗的核心, 多数情况下, “八家”与八旗又呈现出一体性, 使我们无法划清此疆彼界。各种迹象显示出的基本事实是, 多数受养者是作为闲散隶于旗下, 而由各“家”或旗户养之。太宗保证宗亲贵族的既得利益, 以及经济分配的优先权, 此为“利”; 各“家”则承担“养人”义务, 此为“责”。利益与责任相结合, 是八旗发挥作用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并且, 太宗亦以一“家”参加利益分配、承担“养人”责任, “若有得来, 必同八家平分之, 得些人
114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2期・明清史研究来必分八家平养之。譬如皇上出件皮袄, 各家少不得也出件皮袄; 皇上出张桌席, 各家少不得也出张
⑨桌席”, 使“八家”平均的原则有了进一步的保障。这是一种政治行为, 却表现为经济形式。那么, 众所周知, 后金(清) 社会生产力并不发达, 长期处于经济凋敝状态, 国民的生活尚且贫困, “养人”需要提供人力、耕畜和生活资料, 大量物资从何而来? “养人”的物质条件是什么? 用后金众口一词的话说:“抢! ”据胡贡明讲:“我国地窄人稀, 贡赋极少, 全赖兵马出去抢些财物”; 生员王文奎描绘得更形象:“且出兵之际, 人皆习惯, 俱欣然相语曰:‘去抢西边’。汉人闻我动兵, 亦曰:
⑩‘来抢我矣’”。“去抢西边”, 就是抢明朝。太宗时期与明战争系三线作战:对海岛作战是消除侧翼
隐患, 并切断朝鲜与明军的联系; 进攻宁锦是力争占领全辽, 进而打开山海关大门; 突破长城, 入口深入内地, 是为了绕过明军宁锦防线。只有深入内地, 才可以抢到物资, 所以, 望。但天聪三年(1629年) 金军初次入口的目的, , 抢是次要的。天聪七年孔有德、耿仲明来降, 近14000; 翌年收察哈尔余众, 亦需“恩养”; 。于此背景下, 清军入口袭扰明朝内地的路线, , 。崇德元年(1636年) 、三年、七年, , 袭扰掳掠。据《文录》, 仅所获人畜数量:元年为179820; 三年, 880, 岳托一路获人口204423; 七年, 掠人口369000,
ϖ 牲畜321000。73290, 牲畜109964λ, 则三次入口共掠人口90余万人, 其
他财产无法统计财产, 除赏赐出征将士、交纳国库一部分, 大部分是由包括太宗在内的“八家”均分, “养人”的物资供应主要是从这里支出。由此我们便能够进一步理解, 为什么太宗要维护“八家”的利益、“八家”存在的现实意义, 以及八旗的重要作用。
在“养人”阶段, 受养者一般是不直接入旗的, 主要是入旗的条件不成熟, 其中至少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承差应役”。无论官将还是兵丁, 入旗后需为国家和旗主承担兵役和差徭。后金(清) 国家创业时期, 各项差徭是比较繁重的, 太宗要树立自己“养育万民之主”、容纳各族臣民的形象, 必须借助“恩养”的政治招牌, 在与明、蒙斗争中, 招降纳叛, 强己而弱敌。因此, 对归降的异族重要人物加以“恩养”而不立即入旗, 不使之承差应役, 正是太宗内固“来人”之心、外以标榜自己的
ωλ 深刻的政治用意所在。即如大凌河降人集团, 太宗对之“厚养不懈”, 以10年的代价, 造成了广泛
的政治影响, 终于在松锦大战之后写下了圆满的一笔, 才令他们入旗当差。二是领兵披甲。在这里, 我们应充分考虑到民族防范心理的作用。一个本民族人口非常有限的边疆少数民族政权, 保持对较自己强大的异民族的高度警觉, 在没有完全丧失自我时, 可以说是一种本能。站在太宗的角度来看, 无论汉族还是蒙古族, 一旦入旗, 官将要领兵出征, 士兵要披甲入营, 条件尚未成熟时, 这样做是不符合后金统治集团利益与民族防范心理的。后金汉人对此亦有察觉, 他们向太宗发牢骚:“今我皇上非不英明而豪杰出者, 何于人也, 欲用之, 又不信之, 是何欤? 然不过以金汉之分耳。……且今日不能
ξλ 信之汉人, 异日焉能信之于金人乎”。当然, 汉人们明表心迹, 是不会消除太宗之疑虑的。“养人”
阶段, 不仅是通过这种特殊方式化异己之顽心的过程, 还有将受养者置于八旗监视之下的意图。如天聪六年(1632年) 四月太宗征察哈尔, 中途秘谕留守诸贝勒:“大凌河汉人、蒙古人所有弓箭已为我所取, 其仍存有腰刀等军械之汉人、蒙古人, 可谕之曰:尔等勿得变卖, 俟汗谕至, 调尔等去。故意
ψλ 延缓时日”, 可视为例证。满洲贵族所“防”者, 一是武力反抗, 二是叛逃, 三是通明。在这种情况下, 即使受养者参加征战, 也是随旗行走, 受到严密的监视。
入关前时期, 八旗(八家) “养人”的经济负担是比较沉重的, 政治责任是重大的, 但只要时机成熟, 受养者便正式入旗, 获得了“旗人”的身份, 八旗便开始发挥其“容人”功能。时机成熟的标志, 是受养者适应了后金(清) 的社会生活。所谓“适应”, 不仅是指他们对后金(清) 社会环境与社会组织下生活的适应, 还有经过考验证明了他对这个政权的忠贞不贰, 以及对会动摇“忠贞”的各种因素的消除; 受养者本人, 则是将自己的命运与后金(清) 紧密联系在一起。同受养时基本一样, 受养者也是分散入于不同的旗分, 并且往往是其受养时之旗分, 这是八旗“容人”的一项原则。这里
试论清太宗皇太极对异民族的“恩养”政策115考虑到了受养者对原隶旗分的适应与熟悉, 更主要的是从各旗满洲贵族的利益出发, 在他们付出了一定的“养人”代价之后, 令昔日的受养者有所回报, 使贵族们通过人身隶属关系而有所收益以作为补充, 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以旗统人”。
“用人”是“养人”的最终目的, 但并不是完成了从“养人”到“容人”的过程之后才实现, 受养者在“养”的阶段已被使用, 只是与入旗后发挥作用的方面不同。如入旗前, 汉生员对后金(清) 文化事业的作用与贡献, 技能兵和工匠对手工业如火炮、火药的使用、制造等之贡献。汉官们对后金(清) 政治汉化的影响更加突出, 他们或以社会改革的建议者和倡导者身份出现, 就像《天聪朝臣工奏议》中所体现出的那样; 或以政权建设者的姿态效力于太宗, 如大凌河降官之入各部院。然于受养时期, 受养者发挥作用的领域毕竟要受到限制, 主要表现在军事方面。, 受养者陆续入旗成为“旗人”, 便开始了为清朝开国全面发挥作用的新阶段, 。
清太宗的“恩养”政策, 3用。第一, 它巩固了后金(清) 地呈现多民族状态(扩大, 奠定了基础。第二, ) 将“, 所造成的广泛影响, 使明、“恩养”, 促成了天聪初年东蒙各部归附后金, 。, 对归降汉官采取“恩养”措施之时, 正值, 后金的政策吸引了那些叛明分子。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沈志祥, , 之所以投入后金, 没有太宗的“恩养”政策, 其归局恐难逆料。“三王一公”陆续“来归”后, 太宗的“恩养”政策更显示出灵活性, 给予这些明军叛将优渥的待遇和极大的信任, 令孔有德等感激涕零, 入关后, 他们成为清军平定南方的主力, 为清朝开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是“恩养”政策之效果的最好证明, 也是太宗高明之处所在。第三, 受养者经过“养”的阶段被“容”入八旗后, 既是满族社会对他们的接纳与承认, 又是后金(清) 统治者对他们表示信任的最荣耀的方式, 满洲贵族付出了“养人”的代价, 换来的是一大批死心塌地的拥护者。如大凌河降官集团, 受养时期, 他们已适应了满族社会与八旗组织下的生活, 并在清政权中发挥了多年作用。正式具有“旗人”身份不久, 便是清军入关, 这是对八旗“养人”、“容人”效果, 对清廷“用人”政策的检验, 也是对大凌河降官集团的再次考验, 更是这一汉官集团表现自己的最好时机。入关后, 大凌河降官们纷纷出掌要津, 为清朝开国效犬马之劳, 正所谓“国朝虎臣, 如云如雨, 且从
ζλ 龙汉军贯河西者, 名公钜卿, 蝉联雀起, 冠盖之盛, 秃颖难书”。仅据《贰臣传》, 顺治年间任要职
者有:刘良臣, 甘肃总兵; 孙定辽, 湖广提督; 张存仁, 浙江福建总督、直隶山东河南总督; 刘武
{ 元, 南赣巡抚; 祖可法, 湖广总兵; 祖泽洪, 弘文院学士; 邓长春, 户部侍郎λ。不仅这些汉军旗人
已经忠诚于大清王朝, 更由此诞生了一代代与清王朝荣辱与共的汉军后代, 为清朝的统一与发展做出贡献。
当然, 我们还必须看到, 在“养人”过程中, 并不排除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养人”无实等问题的存在。“恩养”政策富有较强的政治意义, 但在满洲贵族当中, 除少数人外, 总体政治素质与政治意识并不高, 他们除了“遇有所获, 互相争竞”, “惟各为其家, 积聚财货、粮谷、牲畜, 罔恤人
|λ 民”, 于政务, 直如太宗所说:“朕观尔等所行, 于国家政事, 皆不肯身任效力, 每谓国家之事, 于
}λ 己无涉, 因循推托, 专委之朕”, 因此, 他们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眼前的经济利益, 而很少有人像岳
托请抚汉人那样关心国家的政治前途, 更不可能将“恩养”政策的意义与国家命运、集团的生死存亡联系在一起。于是, 八旗或“八家”“养人”时, 他们的经济利益必然受到触动, 相当一部分满洲贵
∼λ 族遂玩忽职守, 使得“下边养人不体汗心”, “养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有名无实的事情。天聪九年
(1635年) 二月初一日, 太宗召大凌河降官90人宴, “时观预宴各官, 颜色变瘦, 形容憔悴”, 即觉察到:“或者贝勒等不加恩养, 以致如此”; 又, 正红旗鸠善所养大同蒙古3人, 诉于法司:“本主不给衣食柴草, 豢养极劣”, 这种“养人”态度, 是对太宗有关政策明显的阳奉阴违, 太宗曾气愤地痛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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υµ 指责:“尔诸王、贝勒、贝子中, 有加恩养者, 有不加恩养者。是以, 朕屡经诫谕, 仍不加恩养”。
更有甚者, 个别满洲贵族不仅不抚养受养者, 还强夺受养人的财产。饶余贝勒阿巴泰所养4名大同蒙古人联合上诉:“我等携牛二头贝勒取之, 我等索之, 以已死为辞, 止还一头。出略时获牛五头, 衣服十八件, 亦为贝勒尽取之。于朝鲜获马四匹, 又取之。将我等之房舍及一月口粮, 亦未给还”, 经
ϖ 审, 属实µ。“恩养”政策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受“养”者又不敢如下文将提到的胡贡明那样直言不讳, 因此, 文献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只能是一些表面现象, 那么, “养人”的实际状况, 与太宗的期望之间, 还是有很大距离的。此外, “诸贝勒非时修缮, 劳苦百姓, 民不得所, 浸以逃亡”,
ωµ 也是满洲贵族对“恩养”政策的违背, 所以太宗谆谆告诫:“太祖以人民付朕, 当爱养之”。
满洲贵族对“恩养”政策的种种抵制和怠惰, 是不可避免的; 而太宗时代的受养者, 又是来自于受歧视与受压迫的异民族, 这就使得有些受养者在贝勒之下战战兢兢地生活, 。心直口快、大胆敢言的汉文人胡贡明向太宗倾诉其凄苦:, , , 然缺短少长, 少不得还向贝勒讨给。, , 即至于冻馁以死,
ξµ 决不肯轻易惹恼贝勒, 而自履不测之地也”, 至少在一
。面对如此消沉的“养人”局面, , 甚至以强硬的态度迫令各旗、各
“家”保证“, , 是非
常困难的, , 几乎贯穿于“恩养”的整个过程。但在中央集权制不断得到加强, 、贝勒, 以及八旗、“八家”的利益与责任相结合的前提下, “恩养”政策虽在效果上打了折扣, 还是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只是前进历程中呈现出曲折罢了。
总之, 清太宗对异民族的“恩养”政策, 其政治作用是积极的。受养者适应了这里的社会环境, “养人”者也不自觉地适应了对新成员的不断吸纳, 在潜移默化的交互作用中, 双方在总的方向上具备了政治共识的条件。从此, 后金(清) 政权不再是一个单一民族体, 八旗的开放性也使它自身不仅是女真(满) 族的社会组织。利用八旗向其他民族伸展、在吸收异民族成员中壮大, 清太宗争取到了可靠的合作力量, 尤其是汉族的力量。清朝能够胜利入关、平定中原, 乃至统一全国, 于此实有赖焉。
注释:
) 卷一。 ① 《清太祖武皇帝实录》(以下简称《武录》《清入ξ∼ξ⑨⑩ωλ λ λ µ 《天聪朝臣工奏议》第10页, 第16页, 第
93页, 第32—33页, 第90页, 第55—56页。关前史料选辑》第一辑(以下简称《选辑》一) , 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4年版, 第306页。
② 参见《盛京满文逃人档》,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
辑, 中华书局, 1990年版。
) 下册, 中华书③ψλ 汉译《满文老档》(以下简称《老档》ϖλ 《文录》卷三十一, 第555页; 卷四十五, 第773—774页; 卷六十四, 第1072页。《老档》下册, 第1592—1593页。ζλ (康熙) 《锦州府志》, 《辽海丛书》第二册, 辽沈书社,
1985年版, 第858页。局, 1990年版, 第1519、1194—1195页, 第1268页。
④ 《天聪朝臣工奏议》, 辽宁大学历史系“清初史料丛刊”
本, 1980年版, 第55页。
⑤ 《老档》上册, 第588页。
) 卷十, 台湾⑥ 《清太宗文皇帝实录》(以下简称《文录》{λ 《清史列传》第20册, 中华书局, 1987年版。|}λ λ 《文录》卷二十三, 第430页, 卷六十一, 第1019页; 《内国史档》上册, 第179页。υµ ϖµ 《内国史档》上册, 第145、344、334页, 第265页。
ωµ 《清史稿》第2册, 中华书局, 1977年版, 第50页。
ψµ 参见《内国史档》上册, 第175页, 天聪九年六月二十
三日谕; 第333—335页, 崇德三年七月十六日谕。华文书局影印本, 第183页。) ⑦ 《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以下简称《内国史档》上册,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9年版, 第61—62页。
⑧ 《老档》下册, 第1247—1248页。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辑:尚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