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资兴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宣传手册
2011年资兴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宣传资料
1、我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范围是哪些区域?
答:是我市城市规划区的三都镇(含三都村、鹿洞村、蔬菜村)、香花乡(鹿桥村、香花村、石鼓村、星塘村、上芬村、镜塘村、拓木村)、高码乡(龙头村、文昌阁村、高码村、高牌村、江背村、坪石村)、唐洞街道办事处、鲤鱼江镇、东江镇(木市村、罗围村、水电路社区、东江社区)、东江湖风景名胜区。
2、我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对象是那些?
答:查处对象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重点对以下几种类型予以重点查处。
1.城区干道、主要道路口及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地段或区域的违法建设;2.占用城区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的违法建设;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物;4.在住宅小区内搭建的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建(构)筑物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设;
5.市政府已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设;6.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而抢建、搭建的违法建设;7.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设;8.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居民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我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一)依法行政的原则。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国土、城管、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确定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程序等方面依法行政。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处违法建设以城市规划区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三)“四先四后”原则。先拆新建和在建的违法建设,后拆历史遗留下来的违法建设;先拆主次干道、城市出入口、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后拆一般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先拆经营出租型或用来牟取暴利的违法建设,后拆困难应急型违法建设;先拆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建设,后拆一般群众的违法建设。
(四)无偿拆除原则。违法建设不按规定时限自行拆除或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无偿强制拆除。
4、违法建设的严重危害性有哪些?
答:首先,由于违法建设没有经过科学的规划,破坏了规划的统一布局,浪费了有限的国土资源和公共空间,影响了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严重扰乱了城市化进程。其次,大部分违法建筑是由简易材料搭建而起,而且违法建筑没有经过质量监督,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第三,有些村、社区道路被违法建筑挤占,一旦遇到火警、急病等,消防车、救护车难以进出。第四,违法建筑产生后,前后房屋间距明显不足,影响了邻里的通风采光,邻里纠纷大大增加。
5、我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将如何开展?
答:我市将按照“四先四后”原则有序推进拆违工作,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具体办法:
1、各乡镇(街道)有选择地拆除、查封一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违法建筑;工商部门吊销一批利用违法建筑(私房)进行牟利的经营工商营业执照。
2、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实行包户责任制,动员违建当事人进行自拆;对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设,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帮助拆除。
3、对在限期内包括助拆未能拆除的个别违法建设,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牵头组织,市查违办负责协调配合,分批实施强制拆除,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且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主动缴纳罚款的,将提请市法院强制执行。
4、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做到快速行动,见一拆一,敢于碰硬,坚决遏制在建势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确保不因“拆违”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
6、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
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9、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0、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城乡规划法》针对乡村规划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12、一些地方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有什么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另外,六十八条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3、某建设单位为了经济效益,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块原规划好用于公共设施的乡、村用地上建一幢一层高的厂房,对于建筑商的这种行为,《城乡规划法》怎样规定?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个建设单位既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建设单位,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只能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否则即属违法建筑,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4、为强化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城乡规划法》有哪些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的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5、私人建设如办理建设规划手续?
答:私人建设规划管理流程如下:当事人送审申请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送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证卡→测量放线→巡查、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