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套煤矿奖惩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奖 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安全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 生产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 机电设备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 辅助运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 一通三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 监测监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处 罚 ..................................................... 2
第一节 处罚通则 ............................................................................................................................... 2
第二节 安全管理细则 ....................................................................................................................... 4
第三节 技术管理细则 ..................................................................................................................... 11
第四节 采煤、安装、回收管理 ..................................................................................................... 12
第五节 掘进、开拓管理 ................................................................................................................. 13
第六节 采煤、掘进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技改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 开拓掘进工程质量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 机电设备管理 ..................................................................................................................... 16
第十节 供电管理 ............................................................................................................................. 23 第十一节 运输管理 ......................................................................................................................... 28 第十二节 放炮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 32 第十三节 一通三防管理 ................................................................................................................. 33 第十四节 监测监控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节 调度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节 地质测量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节 交通事故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节 职工培训管理 ................................................................................................................. 36 第十九节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 36 第二十节 地面生产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节 消防材料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节 特殊工种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三节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年度奋斗目标,依照《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原制度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
二、本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依据制定的,适用于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及在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三、本制度没有涉及的奖惩事项,可比照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公司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四、处罚程序: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的,由检查人签字,报相关专业科室,科室负责人组织核实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交调度室执行。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一份调度室留存,一份交受处罚单位或本人。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经公司决定后执行。
五、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另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制度解释权属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处 罚
第一节 处罚通则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正式工开除或行政处分、临时工开除;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进行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伤以上事故者。
(二)、“三违”造成特大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以上者。
(三)、故意破坏、盗窃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者。
(四)、盗窃、私藏和丢失炸药、雷管,情节严重者。
(五)、瓦检员空、漏、假检的;不检查瓦斯、违章送风、送电者。
(六)、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出现上述情况的任意一条,跟班副总负领导责任,处罚与当事者等同。
2、 出现以下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进行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三违”造成重伤或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以上。
(二)、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瞒报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者。
(三)、安全员、火工品管理人员、风机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脱岗,情节严重者。
(四)、主要设备司机,关键岗位人员因“三违”造成重大未遂事故者。
(五)、查出重大隐患“五定”后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事故者。
(六)、扒、蹬矿车、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者。
(七)、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或排放瓦斯工作,情节严重者。
(八)、停风、瓦斯超限仍然盲目作业的责任者。
(九)、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情节严重者。
(十)、任意拆除局扇、随意开停局扇、擅自拆开风筒、停风后不撤人、不设警戒、随意拆除、打开通风设施进入盲巷,情节严重者。
(十一)、违章放炮作业,放明炮、糊炮,不按规定处理留残炮、瞎炮,剩余雷管炸药不按规定交库,放炮前不清点人数,放炮不使用防爆器等情节严重者。
(十二)、擅自改接、拆卸、调整、甩掉监控系统,故意堵塞、风吹瓦斯传感器,情节严重者。
(十三)、私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十五)、放荒车者。
3、 出现一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并进行3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各级领导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发现隐患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各级领导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
(三)、各级领导对基层提出的安全装备、设施和管理上的重大问题,长期不予解决,渎职,失职,造成严重事故的。
4、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降级(薪)处分或进行3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三违”造成重大生产设备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1~10万元)。
(二)、“三违”破坏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事故者。
(三)、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形成严重失爆者。
(四)、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情节严重者。
(五)、安全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庇护“三违”人员者。
(六)、违反大巷封闭管理规定,私自行走或作业者。
5、 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认识和改正态度不好的,给予从重或加倍处罚;情节较轻,认识和改正态度较好的,给予从轻或减半处罚。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安全管理细则
一、安全检查规定
1、双带班领导干部下井各项指标完不成一项罚款100元。
2、隐患五定表必须由安全员当班填写,整改负责人、督办人签字,如有代签或不签,罚款100元。
3、安全员必须每班跟班检查,无故不下井检查者,一人次罚款100元。
4、安全科每月定期组织各业务科室联合大检查无故不参加,一人次罚款50元;因检查不严不细造成事故,罚款检查组每人100元。
5、在联合大检查中,受检单位或个人未按五定时间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进行整改处理,罚款200元。
6、上级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罚款责任队长500元。
7、安设好的管理牌板、消防器材丢失或损坏后,安全员、瓦检员没有及时汇报,则处罚安全员、瓦斯员每次100元。故意损毁牌板、消防器材者,发现一次,除照价赔偿外,再加罚1000元。
二、班前会规定
1、各队组不按要求组织召开班前会,一次罚款200元,会议记录不全,罚款100元。
2、酒后下井者,罚款500元,检身工100元。
4、队长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罚款500元。
5、班前会记录台帐不规范、无签字或代签字,对责任人处罚50元/次。
6、班前会上没有安全工作安排、无当前隐患整改安排,罚班前会主持人200元/次。
7、班前会上未对“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导致酗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上岗的,对班前会主持人200元。
三、现场管理规定
1、一般作业人员睡岗,罚500元/次;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
组长睡岗者罚1000元/次,跟班副总睡岗者,罚款3000元。
8、队、组长违章指挥,罚款500元。安全员未及时制止罚200元;专业人员违章指挥,视情节轻重,罚50~200元。安全员制止不听者,加倍处罚;安全员违章,加倍处罚。集体违章,罚现场作业队组责任人500元,其他人员按违章情节罚100~200元。
9、工作现场不按规定交接班者,一般作业人员罚100元,安全员、瓦斯员、电工罚款300元。
10、一人当月出现二次违章,第二次在规定基础上加倍处罚。
11、随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
12、井下拆卸矿灯者,罚款500元。
13、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员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不力、监察不到位的,处罚管理人员或安全员200元。
14、跟班“六长”未按规定进行现场交接班、交接记录填写不完善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500元,因交接不清造成问题的,罚款3000元。
四、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1、主管部室没有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或未举行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罚主管科室200元。
2、队组没有召开专题会议对规程编制进行研究及规程编制后进行讨论的,罚队长200元。
3、无规程措施作业,罚队组2000元。
4、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改变工艺时,未及时上报,擅自变
更且无补充措施,罚相关责任人每人500元。
5、队组未按要求组织规程学习,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无规程学习记录,罚技术员100元。
五、隐患排查规定
1、每日检查出的隐患,由安全科在调度会上通报后,相关负责人必须主动到安全科进行“五定”签字,不按时不主动签字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条。
2、检查的隐患,无故不按“五定”要求整改的,罚责任人200元/条;再次“五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
3、同类安全隐患当班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两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处罚队组责任人100元/条。。
4、井下排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汇报,能现场整改的,现场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升井,否则处罚责任人500元。
六、事故管理规定
1、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对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现场管理人员及跟班“六长”的责任,并执行以下条款规定的处分(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配合不积极,不如实汇报或隐瞒实情者,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处罚;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影响,要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
任单位按以下规定相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300—5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100—300元。
(三)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给予罚款100元。
(四)对跟班“六长”给予罚款1000元。
(五)取消所有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账户。
4、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2000元。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罚款500—1000元。
(三)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500元。
(五)取消所有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账户。
(六)对主管科室责任科长给予罚款1000—2000元。
(七)对分管业务科室责任科长罚款500—1000元。
(八)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罚款500—1000元。
(九)对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
5、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分(处罚)。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3000元。
(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500—1000元。
(三)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给予罚款2000元。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正职给予罚款1000元。
(五)取消所有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账户。
(六)对现场跟班安全员给予罚款500—1000元。
(七)对主管责任副总给予罚款5000元。
(八)对分管责任副总给予罚款3000元。
(九)对安全部门责任科长给予罚款2000元。
七、井口检身管理规定
1、井口查出酒后下井者,罚当事人200元,井下查出酒后人员入井,罚当事人500元,同时罚班前会主持人100元/次;检身工人不认真执行检身制度,导致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或酒后人员下井者,罚200元/人.次。
2、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者,罚100元/次;检身工失察导致不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下井者受连带处罚。
3、入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者,罚500元/次。
八、业务保安规定
1、因为工作安排不周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分管副总3000-5000元,总经理5000元。
(一)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设计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所采用的支护方式与实际要求不符;
(二)安排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
(三)设备选型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求,影响安全生产的;
(四)井下供电系统严重不符合规程要求,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五)由于没有进行探放水、排瓦斯工作而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
(六)井下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安排作业的;
(七)与废旧巷道贯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回撤结束的工作面或巷道未及时封闭;
(八)井下采掘作业地点未及时安设瓦斯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误差超过规定误导安全生产的;
(九)瓦斯监测装置未定期校正和及时更换,自救器未定期检查处理的;
(十)提供基础技术资料或参数与实际不符,误导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十一)需多专业协助的工作或工程,相关科室不积极配合。 (十二)规程、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编制不严密,给安全生产留下重大隐患;
(十三)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无安全补充措施的; (十四)不按规定及时组织各类检查,检查走过场,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
(十五)没有及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假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
(十六)安全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节 技术管理细则
1、矿井采掘、机电、调动(运输)、通风、地质、安全监控各系统必须保证完善、运行安全,出现问题根据责任落实情况罚主管科室负责人500—1000元。
2、规程措施的会审、技术性工作会议,必须参加的部门,迟到罚100元/人次,旷会罚200元/人次。
3、规程措施编制前主管业务科室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研,对规程编制未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罚主管科室负责人500元。
4、规程(措施)在送审传阅前,编制者必须仔细检查,认真校对,确保规程措施格式正确、内容齐全、编制规范,规程措施会审不严,由于缺项、错误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追查责任认定,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200~500元。
5、临时性工作未按规定编制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开工者,罚主管业务部室负责人500元,施工队组500元,主管技术员100元。作业现场条件变化、工艺改变等未及时补充完善措施或编制审批规程复查,罚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500元,队长、主管技术员各300元。
6、未组织职工贯彻学习专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后无考核、无记录、罚队长、技术员100元。
7、操作规程必须定期(每隔三至六个月)向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并有记录,未按要求进行的罚队长200元、技术员100元。
8、规程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审批完成,影响生产,罚责任单位
负责人200元;因编制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而影响生产的,罚队长、主管技术员各200元。
9、每月组织对作业规程进行至少一次复查。作业现场条件或改变工艺必须及时补充完善措施,否则罚主管业务部室负责人500元,队长、主管技术员各10
10、无规程措施开工,罚施工单位3000元,队长200元,主管技术员100元。
11、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凡出现违反审批程序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规程、措施编制、审核、传阅完毕而影响生产者、不按时参加规程、措施会审者,将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并根据影响大小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四节 现场施工管理
1、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锚杆支护每根罚款100元。
2、队组打设锚杆支护无效,用手即能抽出杆体,罚款1000元/根。
3、转载机机尾无防护装置,罚款200元。
4、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品,罚款1000元。
5、巷道、车场材料堆放不整齐或不挂牌,罚款200元。
6、皮带机头架无防护网,罚款100元。
7、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罚款500元。
8、条件发生变化无补充措施进行生产,罚款1000元。
9、行人跨越输送机或皮带、转载机、煤溜等地点没有设行人过桥,罚款200元。
第五节 掘进、开拓管理
1、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规程规定“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2、掘进迎头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不起作用,空顶作业,罚款1000----5000元。
3、砌碹时拆除原临时支护时,没有采取临时支护帮顶措施,罚款500元。
4、支护材质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使用者,罚款1000元。
5、掘进巷道连续出现两根锚索失效继续作业,罚款5000元;每缺少一根锚索处罚责任队组5000元。
6、使用皮带运料一次,罚款300元。
7、巷内距窝头20米以外,浮煤、矸石、杂物不清理,罚款200元。
8、背帮背顶严重失效的,罚款500元。
9、巷道掘砌或修复时,临时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500元。
10、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罚款500元。
11、挑顶时,顶部出现空顶未及时采取措施,罚款1000元。
12、在煤墙侧作业时,防片帮戗柱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0元。
13、接顶不严不实的,一处罚款500元。
14、背板棚不按规定上够背板而向前作业,罚款300元。
15、掘进工作面发现片帮、高顶时,不充填不绞顶,罚款500元。
16、掘进机小溜及煤溜刮板不齐全,罚款100元/处,刮板未用螺丝上紧,罚款30元。
17、金属网与锚杆联合支护巷道中,锚杆预紧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根罚款200元;排距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网与网接口连接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8、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罚款500元。
19、冒顶造成停产,但还不达重大生产事故,罚款500-1000元。
20、炮掘工作面迎头5-10米内,必须使用防倒装置,不使用罚款500元,少一架罚款100元。
21、锚喷巷道净宽:中线一帮距离误差0~+150mm;巷道净高:中线到一帮距离误差-30~+150mm;超过规定范围为不合格品并罚款500元。
22、锚杆的外露长度≤50mm,超过规定罚款30元/根。
23、锚杆角度误差-3。~+3。超过规定罚款100元/根。
24、喷层厚度不小于设计值的90%,达不到要求,每米罚款300元。
25、砌注水沟位置、标高、宽度、深度、砌体厚度不小于设计3要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
26、水沟距工作面要符合规程规定,不符合罚款100元。
2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执行以下规定:
(一)锚喷巷道锚杆托板不贴帮,紧固件失效、锚杆预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每根罚款200元;
(二)不按规定挂网,每片罚款50元;锚杆抽查每出现三根不合格,对巷道范围内300根锚杆进行否决,并否决相应进尺;
(三)喷浆手不带防护用品罚款100元;
(四)顶锚杆打设距迎头不得超过3米,每超过一米处罚1000元;帮锚杆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每超过一米处罚500元;锚索打设张拉滞后工作面距离超过5米规定,每少一根锚索罚责任单位10000元,跟班队干500元;
(五)掘进作业未按规程要求使用临时支护的,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六)过断层没有专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不得作业,强行作业的发现一次处罚2万元;未及时对顶板进行缩小间排距且未使用双排锚索补强的每缺少一根处罚责任队组1万元;
(七)U型钢梁不接顶不接底的不得喷浆,发现一架处罚责任队组2000元。
28、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每出现一次罚责任者500元,“五定”未处理,加倍处罚:
(一)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
(二)支护棚腿放在浮煤上不垫鞋板或未凿柱窝;
(三)开机前不发信号;
(四)喷浆前司机未经射手同意擅自开机者;
(五)违章操作钻机者或掘进机、耙岩机者;
2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元:
(一)支护时不切断掘进机电源,切割头没有落地,没有退出5米安全距的;
(二)锚索锚杆不起作用,不及时补打;
(三)不按规定进行锚固力试验。
3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一) 锚索没有及时跟到窝头;(4.5至5米范围内)
(二) 帮锚杆没有及时跟进,超过规程规定的;
(三)架棚后出现帮、顶刹杆松动或不接顶,不及时处理;
(四)放炮崩倒棚,未修好即进入工作面作业;
(五)无安全措施用底皮带运料;
(六)危棚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
(七)特殊地段施工,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八)特殊地段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节 机电设备管理
1、井下机电设备、小型电器出现失爆,罚款1000元。
2、井下使用铁丝、铜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熔体,罚款500元。
3、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罚款100元。
4、井下电缆悬挂存在交叉,盘圈(盘成∞型者除外)或铁丝吊挂等,罚款100元。
5、36V以上线路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罚款200元。
6、井下变电所没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和铁栅栏门,罚款500元。
7、变电所内变压器漏油,罚款200元。
8、无人值班的变电所不关门加锁,罚款200元。
9、井下车房、变电硐室及各配电点处附近5米内堆放非本供电系统的设备和材料,罚款50元。
10、变电所记录及防护用具不全,罚款100元。
11、井下局扇不实行“三专”供电,又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500元。
12、各种小型电器未按规定悬挂、固定或无规定标志(包括标志不全),罚款50-100元/台。
13、井下电器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措施,罚款100元/台次。
14、使用无可供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罚款200元。
15、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的实际使用电压等级与额定电压不符者,罚款200元。
16、应设接地装置(包括接地极、局部接地装置和辅助接地装置)而未设或设置地点不合格的、接线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接地线松动的,罚款100元。
17、电气设备无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损坏,罚款200元/台次。
18、井下使用的高低压控制器内熔断器外设熔丝者,罚款100元。
19、未按规定在电器设备及其接地腔中和电缆接线盒中放置干燥剂,罚款100元。
20、易碰到的电器设备外露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装置,罚款100元。
21、井下使用局扇的地点,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罚款500元。
22、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款500元。
23、因使用不当烧毁电机:30KW以下罚款500元/台;30KW以上罚款1000元/台。
24、“五定”问题未按期处理,罚款200元,重大问题加倍处罚。
25、矿灯房矿灯灯头、灯线、灯锁破损,罚款100元/盏;发放红灯罚款50元/次;矿灯工作时间11小时内发生红灯,罚款50元/次;充电设备的过流保护和接地装置不合格,罚款200元/次。
26、设备缺油,罚款500元。
27、各种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否则罚款500元/次。
28、胶带运输机H架、支撑杆上缺瓦片或销,罚款10元/个。胶带机上下托辊一处短缺或不转,罚款10元。
29、胶带运输机未按规定运送物料,罚款300元。
30、大型固定设备、直通电话不通罚款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各
100元。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款100元。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款300元。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维护、检修、试验,罚款100元。
31、主扇轴承温度整定正确、动作灵敏,否则罚款500元。
32、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急停按钮,罚款300元。
33、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部件罚款200元。
34、高低压开关、磁力起动器、五小电器各种标志牌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设置,罚款50元。
35、未按规定选择使用熔断器,罚款500元。
36、无计划停电,罚款200-1000元。
37、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款500元。
38、胶带运输机“四种保护、两种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每种罚款100元。
39、各皮带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软管罚款100元。
40、巷道电缆吊挂不整齐,电缆淹在水里或拖在地上,埋在煤里,罚款100元。
41、井下机电设备峒室、变电所、配电点、皮带机头机尾、工具房、井下油库等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电器火灾灭火器,灭火沙箱(包括沙袋和铁锹),罚款200元。
42、技术资料: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一项不合格罚50—200元。
(一)有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二)有完整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有完整的电气设备布置图;
(四)有完整的设备、配件台帐,帐、卡(编号)、物相符。
43、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机电安全管理制度,检查中发现制度不全、不完善,记录执行不好,罚50—200元/次。
(一)各种电气试验制度;
(二)各种机电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审批)、岗位责任制齐全完善、装订成册;
(三)有设备运行、维护、保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并按规定详细记录;
(四)有设备包机制度;
(五)有干部上岗制度;
(六)有油脂管理制度;
(七)有配件管理制度;
(八)有机电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
(九)综采队必须建立健全乳化液管理及工作面供液系统的有关制度。
44、机电管理综合考核,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不可靠者,罚款300元/次。甩保护者加倍处罚;
(二)各队组机电管理的各种计划、报表及总结等资料未及时准确上报机电科,每缺一项罚款200元,未完成机电科交办任务者视情
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三)机电科管理人员检查时,各单位未由机电队长或由机电队长指定专人参加培训,罚款100元/次。对检查出问题拒不签字者,罚责任单位500元;
(四)无正当原因,各队组未按期完成的检修计划,根据项目的大小罚款200—500元。如因检修质量造成事故影响生产者,罚款500—1000元;
(五)各队组发生机电事故,不及时通知机电科者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
(六)凡机电管理中存在重大隐患,限整改并罚款500元;如未按隐患通知单要求整改者,责令停产整改,并加倍处罚;
(七)井下使用的设备、装置的各种指示灯不符合要求者,罚款200元/项。
45、大型设备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种记录填写不认真,罚款50元/班次;
(三)机房内设备及设施不齐全,有灰尘、积水、且乱涂乱画刻划玷污,门窗玻璃不全,物品摆放不整齐,照明不齐全、明亮,罚款100元/项。如有丢失者按物品原价赔偿;
(四)井口、井底以及罐笼内未保持清洁,设施不完整不齐全,随意丢放木材、钢管等其他物品,每发现一项罚款100元,每发现一件物品罚款100元;
(五)、压风机不按照规定使用;主排水泵不符合一台使用,一台
备用,一台检修;完好率不达100%(除检修设备外),罚款500元;
(六)、有备用的大型设备,运行时未采用轮换工作制度,造成设备受潮或损坏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0—1000元。
(七)各队组如发生烧毁电机(含潜水泵)事故,一律执行下列规定:
(1)10kw以下者(不含10kw),罚款100—500元;
(2)10—30kw者(不含30kw),罚款500—1000元;
(3)30—100kw者(不含100kw)罚款1000—2000元;
(4)100kw(含100kw)以上者罚款3000元;
(5)大型设备电机,罚款3000元;
(6)进口电机和直流电动机加倍处罚处理。
46、机电隐患考核执行以下规定;
(一)井下机电设备遭受淋雨而未采取措施,罚100元/台.次;
(二)井下生产中主运输信号系统不完整,罚100元/处;
(三)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设备强行送电,罚200元/次;
(四)装岩机、采煤机、掘进机停止作业,不切断电源,罚200元;
(五)掘进机停止作业没将炮头落下,罚100元;
(六)各种设备、配件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码放整齐,罚100元/处;
(七)擅自更改或损坏设备编号,罚200元/台.次;
(八)机械设备各部分的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短缺或松动,罚50—100元/处;
(九)机电设备水冷系统控制阀门必须安装在进水侧,且水路畅通,水量、水压符合要求,开机先开冷却水,否则罚200元/项.次;
(十)液力联轴器未按规定加注难燃液。未加装防爆片,罚500元/处;泵轮、涡轮转动不灵活,罚300—500/处;
(十一)各种机械设备的油(液)箱开盖前要有防止异物掉入的措施,否则罚300元/次;
(十二)风冷电机的风叶片缺损且未及时更换,罚200元/台; (十三)各种设备紧急停止按钮动作不可靠,罚500元/次; (十四)备用设备放置不当、不加防护,罚200—500元/次; (十五)采煤机内喷雾泵压力低于10兆帕或流量小于320升/分,罚200元/处;
(十六)压力表损坏,指针不动,罚100—300元/次;
(十七)各类绞车钢丝绳安装不得磨损电机端盖,否则按失爆论处,罚500台.次;
(十八)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100项.次;
(十九)出现炮、冒、滴、漏现象处理不及时,罚50元/处;
第七节 供电管理
1、工作面供电合理,严格执行机电科规定的供电方案进行供电,如果发现有违背供电方案,责令其停产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2、队组规章制度健全,各种电气试验记录必须清楚、完整,如发现有一项制度或一项记录不全、不清楚、不完整,每项罚款100元。
3、当检修某一电气设备时,必须办理停电申请票,并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停掉次电气设备的上一级电源,并可靠闭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设专人看护,只有执行此项停电操作的工作负责人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如有一项违反,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
4、每位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当对电气设备开盖检修维护时,必须测试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正常允许范围内(巷道中风流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停电开盖检修,如发现违反以上操作程序,一次罚款500元,并按“三违”论处。
5、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停电检修维护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6、三大保护必须灵敏可靠;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如有一项不合格,责令其停产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7、电气防爆:电气设备台台完好、全矿的防爆设备绝不能出现失爆现象。防爆率
8、保护整定:各种电气保护不按要求定期试验,罚款500元/次;无校验合格者,罚款200元/台次;如甩保护运行,罚款2000元;用铁丝、铜丝、等代替熔体(保险)时,罚款200元/次。并按三违
查处。
9、电缆悬挂:电缆之间的挂钩距离不得多于1.6米;每钩只许挂一根电缆;从通讯缆到动力缆依次排列(低电压到高电压);不得出现死弯、盘圈、交叉现象,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严禁用铁丝吊挂,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0、防护设施:高压配电点必须装设防护栅栏,防护栅栏必须统一,无防护栅栏罚款500元/次,防护栅栏不统一罚款100元/次。
11、图、牌板及各项记录:队组所规定的各项记录、制度及工作面的图牌板没有或与实际不符,每缺一项罚款100元。
12、消防设施:各配电点都应有消防设施,无消防设施罚款500元;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沙箱、沙袋、消防钎和灭火器等,每缺一项罚款100元;不能使用过期和没有铅封的灭火器,沙箱、沙袋制作标准,数量充足,如一项不合格罚100-300元。
13、接地系统:组建起配电点时,必须打设接地系统,如没打设罚1000元/次;接地系统不可串联接地,发现一次每台罚500元;接地系统必须按要求打设,如接地极、接地导线、导线截面、主、辅接地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要求,如发现以上一项不符罚300元。接地装置断裂每台罚款200元。接地连接处有锈蚀,每处罚款100元。
14、各类警示牌、标志牌:各类开关、五小、各配电点、配变电所等都必须粘帖和悬挂各类标志牌和各类警示牌,如发现一处无标识牌罚200元。填写不清楚罚50元,撕毁罚100元,未标明用途罚100元。
15、各岗位(机电)证件:如皮带司机、煤溜司机、水泵司机、机电工等,和机电接触频繁的岗位证件,都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罚100元/次。
16、五小电器:五小电器必须上板,板必须统一,如没有上板的必须按规定吊挂,而且牢固,如发现一次不符罚200元;五小电器必须符合完好标准,每发现一次罚20元。
17、开关上架:备用的和移动的电气设备必须全部上架,开关架的尺寸必须与电气设备(开关)相符合,否则罚200元/次;开关架下沉,必须有木板或其他有防下沉的硬物衬垫;开关架摆放应平、稳、正、多组开关架时必须形成一条线;开关的周围文明生产必须合格,不能有任何杂物,以上问题每发现一次罚100元。
18、新安装的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送电,罚责任单位2000元。
19、私自外借电缆、五小电器及其他器材,罚500—3000元并限期追回,追不回按物价的115%处罚,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0、未按通知要求回收的五小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按其价值的1%处罚。如材料移交后,3日内未办理移交手续,罚500元。
21、对电缆、五小电器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按其原价的115%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500元。
22、没有办理入井证得机电设备、五小电器、电缆不准下井,井口要把好关、发现一次违规罚责任单位500元。
23、电器设备包机人员必须报机电科,如与上报名单不符,罚200元/人.次。
24、发现一次不按期对漏电保护进行日检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
25、地面各单位未经批准使用200瓦以上大灯泡、长明灯,罚500元;擅自使用电炉或类似物品,罚1000元。
26、检修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的库存、修理、回收、发放等台帐,否则罚300元。
27、电气设备、五小电器铭牌、煤矿标志丢失,每个罚50元。
28、电缆沟回收率不达95%,每少一钩罚50元。
29、井下不得带电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缆,违者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30、井下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锁外)必须声光兼备,否则罚300元。
31、从事电气专业人员使用的作业和安全用具必须齐全、可靠合格,验电器必须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如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32、36v以上(包括36v)的线路和接触盒没有接触地芯线盒接地装置的矿用电缆及五小电器每发现一次罚300元。
33、生产队组必须对其所辖范围内的高低压系统彻底的检修一次(日常维护除外),如果没有到机电科办理停电申请票,视为没有检修,罚款1000元。
34、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截断电缆,发现一次,按价格的2倍处罚。回收电缆时,不得从喇叭口锯断,发现按失爆处罚外,还要对损坏电缆进线赔偿。
35、队组规章制度包括:电器试验制度、风机切换记录、漏电实验记录、审批完善装订成册的电气《操作规程》、事故分析追查制度、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如有一项制度或记录不全罚300元,并考核该单位和正职领导。
36、矿灯工不按规定充电、检修矿灯、发出红灯者,罚款50元/台次。
37、出现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罚款2000元。
第八节 运输管理
1、绞车未按规定悬挂牌板,罚款100元。
2、绞车无组合操作板,罚款100元(实行按钮集中操作板后执行本条)。
3、钢丝绳损坏程度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罚款100元。
4、不按规定设置绝缘轨或悬挂标志牌,罚款100元。
5、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按标准堆放,否则罚款100元。
6、轨道巷材料堆放影响运输安全,罚款200元。
7、绞车不按规定固定、使用,罚款200元。
8、绞车钢丝绳结疙瘩,罚款100元。
9、绞车钩头缺卡,无绳皮,罚款100元。
10、绞车无护绳板或使用未改制的护绳板开车,罚款100元。
11、使用单位卸车后,必须按规定码放材料,否则罚款100元。
12、运输巷口未按规定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标志,罚款100元。
13、绞车管理:
(一)轨道绞车运行时,司机、把钩工必须设好警戒,做好“形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车辆过后及时关闭挡车装置。未设警戒而进行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次,对违规行走人员罚款100元/次。不及时关闭挡车装置,罚责任者100元/人。在轨道运输区域作业时,必须办理许可证,无证作业,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二)绞车的安装、固定和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定,操作按钮及信号必须实行“上板管理”,一件没有上板罚责任人20元;新安装的运输系统未经运输管理部门验收不得投入运行;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分管队长100元;绞车安装后必须上齐各种护罩(栏),否则不予验收,严禁使用;护罩(栏)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各50元;绞车必须挂牌管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三)临时小绞车的固定必须符合两压两戗一保险,柱上下端必须打铁箍,柱上端深入顶板100mm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各50元;
(四)绞车管理挂牌必须齐全,必须有技术参数牌、操作规程牌、完好牌板,内容准确符合实际。否则罚责任人一次100元,未挂牌加罚分管队干100元;
(五)井上下运输坡度超过4度的地段,必须上保险绳,否则发现一次罚200元;
(六)绞车信号必须按规定安装,声光齐全,且必须能双打对打,否则缺一件罚责任人50元,有声(光)无光(声),一处罚责任人50元;绞车信号不得与其他设备共用一个信号,否则不准运行,并罚责任人50元;不打信号操作运行,罚责任人50元;
(七)严禁带电搬迁绞车,违者罚责任人300元;
(八)小绞车挡绳板应无变形,安装牢固,挡绳板必须挡到滚筒中线。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九)小绞车严禁从上方出绳或不打变向轮反向牵引,有一处不符对责任人罚100元;
(十)不按规定挂护绳斜巷运行,或违规超挂车辆运行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4、矿车运输管理
(一)严禁扒、蹬矿车,违者按处罚通则处理,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二)矿车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违者罚责任人50—200元;
(三)井下所有运输巷道的挡车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管理、维护,否则少设一处罚责任人100元,丢失或损坏一个罚责任人100元,设置不合格一处罚责任人50元,不挂责任牌罚责任人20元。不设置挡车器或不合格,严禁进行运输作业。轨道少岔道、扳道器、或轨道质
量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四)井上下所有车辆的运输必须按规定的车数、车距和钩数进行挂车,不得超长、超宽、超重、超高。否则给予责任人罚200—300元,罚单位负责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五)“一坡三档”两端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否则一处处罚1000元;
(六)非运输人员不得随意摘挂车,违者罚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15、工作面运输管理:
(一)严禁爬乘采区、工作面皮带,违者给予开除留用处分并罚3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二)跨越皮带必须从行人桥通过,违者罚50元;
(三)煤溜机头、机尾必须按规定打压溜柱,少一根罚责任人100元,有一根不合格或松动罚责任人50元,不打压溜柱不得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四)必须有三道及以上完好阻车器,少一道或一处不完好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另追究事故责任;
(五)井下所有转载点堵塞时,必须停机处理,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
(六)皮带、煤溜运输必须有对打信号,无信号开机者罚责任人50元;
(七)井下煤仓、煤溜眼必须设置栏杆,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九节 火工品使用管理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多人放炮作业;
(2)放明炮、糊炮;
(3)对残留炮、瞎炮不按规定处理;
(4)剩余雷管炸药不按规定交库;
(5)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罚责任者200元,多次出现累计处罚:
(1)不按规定要求运送爆炸物品;
(2)炸药雷管乱扔乱放;
(3)炸药雷管不分类、分运,不装箱加锁;
(4)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处放炮;
(5)加工好的雷管脚线不短接不悬空,联炮时母线不短接;
(6)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
(7)班长不按规定设警戒线;
(8)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
(9)不按规定装药或封泥长度不够;
(10)放炮不执行人数清点制度;
(11)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
(12)放炮后不回收母线;
(13)放炮员在放炮作业过程中,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14)放炮不使用水泡泥;
(15)爆破现场图牌板不全或没有;
第十节 一通三防管理
(一)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一道风门长时间开启不关,处罚责任人500元。
(二)不按规定及时建筑通风设施,缺少一处或一处不符合质量标准,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责任人100元;
(三)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进行作业,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跟班队组长100元;
(四)没有经过通风部门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而进行施工影响到通风系统时,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五)矿井主扇不按规定检查、不进行性能测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责任人200元;
(六)反风设施不符合要求或缺少,每一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七)任意拆除局扇、随意开停局扇者,处罚责任单位及局扇管理工各1000元和500元;
(八)无故损坏风筒或造成风筒改向,处罚责任人300元;
(九)风筒不及时挂接,违反作业规程规定时,处罚责任人300元;风筒一处拐死弯,处罚责任人200元;异径风筒无过渡节,处罚责任人200元;
(十)造成风筒丢失或人为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
(十一)局扇停止供风后,没有撤人,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跟班队长500元;没有设置警戒,处罚跟班队长500元;
(十二)不及时检查供电线路及机电设备,每造成一次无计划停风,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三)临时停风地点无专人管理局扇,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不经检查瓦斯,随意开启局扇,处罚责任人300元;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无故造成盲巷,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管理不及时,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十五)不经批准,随意打开通风设施进入盲巷,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
(十六)故意损坏通风设施、带电作业和因电气失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认定后报请公司给予开除留察或开除的处分;
(十七)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查而造成巷道贯通,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
(十八)矿井风量不按规定及时测定,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十九)不及时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一条处罚责任人100元;
(二十)对“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按规定要求整改,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多次五定未整改,对应可处3-5倍的罚款。
(二十一)凡是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或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造成重大隐患,视情节严重,报请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不能复用的风筒经通风部门同意后,上井另做它用,不准在井下乱扔,否则发现一节处罚100元;
(二十三)各掘进队组作业时要维护好风筒等通风设施,无故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二十四)工作面备用风筒不得乱扔乱放,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二十五)未按规定设置各种标志牌及管理牌板,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十六)栅栏、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堆放杂物、材料,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二十七)未经通风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处罚单位1000元;
(二十八)因运输过程中出现碰撞等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转的,依据查明的原因,处罚单位和个人200—1000元;
(二十九)安全部门对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不力、监察不到位的,处罚500元;
(三十)风筒出口距迎头超过5米,一次处罚当班瓦斯员200元。
第十一节 职工培训管理
1、上级培训机构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继续培训,培训期间不计出勤,且培训费自理。
2、证件到期进行换证培训时,换证人员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因延误培训造成证件作废的,除培训费自理外,给予待岗处理。
。
第十二节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运作和职工的行为,以便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所有职工(注:公司所有员工均为合同制,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三条 公司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公司生产系统人员每个工作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考核出
勤情况。
第五条 公司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生产安排所需的上下班制度,不得无故缺勤,不迟到,不早退。因公外出应明确去向,由公司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报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生产系统人员的出勤执行公司调度室制定的考勤办法:
一、严格执行公司请销假制度,无故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当月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公司将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考勤严格执行考勤处、头灯房、检身处、班队实际用工四对口。
1、出勤以调度签到考勤为准,不见人予记工。
2、入坑以头灯房班报表为准,头灯房将当班实发头灯,按实名制造花名表报考勤处,检身工负责出入井人员清点,详细记录出入井时间,以头灯房报表和入井名单为依据记做入坑。
3、坑口各班队负责人在班前会后,将本班队实际用工人数、工种、工分及人员名单造表并签字填报考勤处,如因用工不明确、填报不清晰等虚报、假报现象造成用工考核不准确的发现一次对该班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两次给予免职处理。
4、考勤员要对当日缺勤人员是否工伤、病假、事假认真核查,无病假、工伤证明、事假请假条者一律记为旷工。
三、考勤员要对照头灯房报表、用工报表认真填写考勤及当日出
勤日报表,如因填写不认真、对照不清晰造成漏记、误记得要严肃处理。
四、考勤记录要班清班结,当日汇总,调度室主任审核后报公司办公室存档,作为月终记做工资的原始数据。
此办法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公司所有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请销手续:
一、职工因病(伤)需要请假时,应先出具由石店煤业职工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外出就医审批表,有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填写请假条,并有相关领导审批,方可休假。
二、职工因事需要请假时,应先填写请假条,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
三、职工事假2天以下(包括2天)应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请假条,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休假,考勤单位的考勤人员见请假条后记事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职工事假3天以上(包括3天)应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请假条,董事长审批后方可休假,考勤单位的考勤人员见请假条后记事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问责制度
第八条 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或部室、坑口、队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职工意识思想低下或安全生产
隐患,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将予以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公司各级部室的管理人员均要按其职责范围进行严格问责和督促,使公司各项工作快速、高效的落实到位,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问责:
1、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影响公司运作,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
3、不认真履责,致使公司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公司大局的。
4、排查安全隐患不及时,隐患整改不到位,给公司和职工造成损失和带来危害的。
5、徇私舞弊、未经申报、审批随意调换工种,抬高工分,计黑工的。
6、瞒报、虚报。迟报重大安全隐患或职工思想动态,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7、职工无端拒绝作业,聚众滋事的。
8、公司董事会讨论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方式
1、直接责任人
2、管理责任人
3、领导责任人
4、其他连带责任人
(二)追究责任处理方式
1、免职
有第四章第十条之1、2、3、5项情形的,给予免职处理。
2、解除劳动合同
有第四章第十条之4、6、7项情形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罚款、扣除效益奖金、扣除安全账户、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视损失情况、事故轻重、影响程度而定)。
2、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消极怠工、不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迟到、早退、一次性罚款50元,矿工一次性罚款100元,连续旷工三次或累计达五次的,依照请销假之规定由人力资源部报请董事长另处、消极怠工或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一次性罚款100元,扣除当日工资并对其进行诫免谈话,两次停工十天,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
4、工作不负责,毁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
(视损失情况处罚)。
5、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人为制造隐患造成事故的(视损失大小和事故轻重处罚)。
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公司稳定,一次性解决劳动合同。
7、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公司董事会会讨论应当予以处罚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责任人赔偿10%——100%。
2、造成经济损失5000以上的,由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或职工发现有职工犯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部室或公司领导报告,职工也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章、违纪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管理部室接以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相关管理部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批准,交由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