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现代化法及其评价
农业经济问题 1998年第1期●国外农业经济●
法国农业现代化法及其评价
戴 蓬 军
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和关贸总协定谈判, 改变了法国农业发展的环境。面对二十一世纪, 为了更有效地协调农业发展政策, 促进青年农民安置, 推动公司的农业经营形式和鼓励多种经营, 实现法制环境的现代化是必要的。法国1995年2月1日的农业现代化法,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颁布的。它是法国政府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现代化法表达了法国农业应更加适应国际社会利益这一愿望。其目的在于提高农业发展水平, 确保农业的竞争能力和出口能力, 维护农村地区经济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一、法国农业现代化法
(一) 促进青年农民安置 促进青年农民安置在政府考虑的问题中, 又是优先考虑的重点。这是影响农业持续活力的关键因素。青年农民安置在法国具有多样性和普遍性特点。为确保继续为青年农民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资金, 并促使青年农民易于获得土地, 农业现代化法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1) 改革提前退休制度和青年农民安置的再指导措施。农业现代化法将农民提前退休制度延期到1997年10月份。为了使退休农场主将放弃的土地优先转让给安置的青年农民, 退休金将按放弃土地的今后用途变动。首先是应优先安排给安置的青年农民, 其次是安排给安置不满10年, 并且经营规模已经扩大的青年农民。(2) 降低土地转让注册登记费。在优先发展的农村地区, 将农村不动产现行的转让注册登记费由6. 4%降至0. 6%, 以减轻取得土地的成本负担。这项政策适用于安置的青年农民和其他购置土地但保证将土地长期出租给青年农民的土地所有者。(3) 降低农业所得税50%。这项税收制度将延至1999年, 而且农业所得税的计算办法对农民更有利。(4) 土地税减免50%。这项税收制度, 适用于靠国家资助安置的青年农民, 为期5年。(5) 建立省级安置目录, 提供有关待转让土地的信息。将要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农场主, 必须在退休前6个月提供有关土地的信息, 以加强土地转让者和受让者之间的联系。(6) 制定产品生产权的管理原则。例如, 农产品生产权不应阻碍青年农民的安置和现有农场的发展; 农产品生产权的转让应注意地区间的均衡发展等。农业现代化法规定了对所有农产品生产权共同适用的合理原则, 目的在于加强对不同农产品生产权的管理, 使之更具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 减轻农民负担 减轻农民负担是法国政府农村发展行动中优先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自从1993年以来, 已经开始分阶段落实。农业现代化法主要是侧重税收和社会负担减免方面。其措施规定如下:(1) 减免无建筑物土地税。地区征收的部分, 1993年已经取消; 省征收的部分1996年正在调整、修订; 市镇征收的部分, 按市镇规模大小确定减免, 最迟不超过1997年开始执行。具体减免比例是:土地税率等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减免10%;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倍的, 减免20%; 高于三倍的, 减免30%。最高可减免50%。对于低于全国平均土地税率一半的, 减免5%。对于通过国家资助安置的青年农民, 减免土地税50%, 期限为5年。对于牧场土地联合会, 取消土地税, 期限为10年。农业现代化法的这项政策旨在刺激牧场土地所有者组建牧场土地联合会, 共同开发利用山区草地牧场, 加强集体管理。(2) 减轻社会负担。农业现代化法规定, 对于土地全部或部分为个人所有的
戴蓬军:法国农业现代化法及其评价
农场主, 可从行业收入中扣除一部分土地资本收入, 然后再计算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该部分减免数额等于行业净收入的4%, 至少可减免2000法郎。
(三) 促进农业企业现代化 目前, 法国农业中, 公司的经营形式发展很快。按公司形式经营的农场占法国农场总数的10%, 而其拥有的农业用地却占25%。法国政府鼓励这种农民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的经营形式。为此, 农业现代化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主要针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目的在于消除个体经营的农场在向公司形式过渡时产生的负效应, 促进不同法律制度下农业公司经营形式的发展, 使之更适应农业经营新的社会与经济环境。(1) 农业经营合伙人拥有公司社会资本的50%以上时, 即可以企业集团的资格享受国家资助。(2) 对于农场向公司经营形式过渡时进行投资, 可减免税收。(3) 免去农民经营的农业公司交纳的印花税。(4) 继续维持成立公司时减免注册登记费的优惠政策。(5) 向农业公司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可以减免税收。
(四) 强化农业政策的协调手段 农业现代化法主要是强调在全国和省级水平上加强农业政策总体的协调一致性。(1) 加强农业与食品经济指导与协调高级理事会的作用, 扩展各行业间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2) 成立具有咨询性质的省级农业指导委员会, 以取代现在的组织和混合委员会, 并且合并负责困难农民和农业环境管理的委员会。省级农业指导委员会将参与本省农业项目的规划, 为农场主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主要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负责农产品生产权的分配, 等等。(3) 重新调整农产品生产权的管理, 以有利于青年农民安置和农场发展, 通过省级农业指导委员会管理农产品生产权的分配与转让。
(五) 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业现代化法规定, 农场主的配偶除了可领取其本人的退休金之外, 还可兼得其已故农场主的退休金。以前, 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其他行业部门制度中, 在农业制度中并未实行。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统一和谐, 但其耗资甚大, 将分3年进行。
(六) 加强农村空间管理, 实行多种经营 农业现代化法在这方面的主要政策有:(1) 通过创建新的农业公司经营形式, 促进农村空间利用和管理现代化。将农业土地集团与林业集团合并组建农村土地集团。(2) 准许自愿放弃小块土地, 进行合并。鼓励在原产地品牌管理地区实行土地合并, 使领土整治程序具有灵活性和多样化。(3) 改善多种经营的运作条件, 对于主要从事农村多种经营的农民, 可以交纳最低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放宽对社会保障方面报销单位的选择。(4) 取消限制, 鼓励农业劳动人口就业。如减轻雇主集团的社会负担, 调整农业雇佣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等。
二、法国农业行业组织的评价
法国农业现代化法从酝酿、起草、讨论、修改到最后通过、颁布, 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全国青年农民中心(CNJA) 认为, 这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 但是一小步, 而且还缺乏具体措施。这项法律对农业界是及时的。为使法国农业和农民重建信心, 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以吸引更多年轻人参与农业, 确保农村与社会的均衡发展, 使农业更有效能。法国农业公会(Cham bresd øAg ricultur e) 认为, 尽管农业现代化法与期望还有相当距离, 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取得重要进展, 符合农业公会的目标, 值得庆幸。农业经营者工会联合会(FNSEA) 在整个农业现代化法的讨论中, 坚持要达到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业的活力、改善农业退休者生活条件三项目标。现在看来已经达到, 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该组织强调, 从现在起, 各方面都要为维护该项法律的威力而付诸行动, 实行这些原则。
(作者单位:沈阳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沈阳 110161) 责任编辑 李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