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经济学:导论
宪法经济学:导论
“宪法”一词的意义极为丰厚,在此它普遍地被用以和将被用以说明一类立法:(1)请求超肯定大都票才干改动;(2)规矩政府根本的权利、责任和构造。这两个准则当然是相联结的。一项成文法越难改动,它就越不适用于办理常常改动、随时刻迁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准则组织。它所规矩的准则组织越根本,就越不适于常常改动。
除了美国律师,尤其是法学院学生和法学教授,对宪法的极度重视外,对于这一主题的经济学论说仍是相对不行强有力的。但这并不是为了寻求经济分析也许说明的主题。这一主题在实际上是很长的:
(1)宪政的经济理论——即,请求肯定大都票才干改动一部法令的经济特征和成果;
(2)宪法规划的经济学和联邦政府内分权与联邦政府和州分权准则的经济学;
(3)宪法特定准则[如扫除规矩
,即审判中有必要将损坏宪法权利情况下所获得的依据扫除在外的准则,或最高法院以宪法名义对以诽谤罪申述报纸和别的传播媒体的约束]的经济作用;
(4)对如同具有经济逻辑的宪法条款的解说;
(5)不论是经过对现存条款,主张变革宪法以对自在市场进行更为全部的维护;
(6)宪法的“双重标准”疑问——宪法对财产权比对自个自在给予更多的维护与现代联邦最高法院对自个自在比对财产权给予更多的维护之间的对立;
(7)宪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联系;
(8)从委托人-代理人理论的态度,看宪法解说的准则。本章和今后各章将评论其间的一些主题。
宪法常被当作一种契约来评论,并且它与如“社会契约”这么的非标准契约有关。从经济的视点看,宪法和契约之间的类推有其必定的合理性。与成文法不一样,契约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同意就能够改动;也即是契约改动需求一致同意而非只是大都拥护。交易本钱使一致同意变成宪法批改的一个不行能的条件,但改动美国宪法的超肯定大都请求能够被看作是将宪法批改置于成文法-契约统一体中倾向契约的那一端。
我们知道,长时间契约会因人类预见力的约束而发生过期疑问。这一疑问的解决方法是解说的灵活性,它请求言语有满足的准则性以能作出使契约习惯不行猜测的形式变迁的解说,它还请求解说的准则有满足的灵活性以授权解说者承受言语准则性所发生的解说请求。宪法范畴的这种并行性表现为宪法解说应当具有灵活性而不是严厉性的准则及一系列最主要的宪法规矩具有为大众所知的准则性。宪法解说的灵活性是一个与代理本钱一样的疑问。要对越准则的规矩进行解说,就能够解说得越广泛,对代理人-解说者而言就越简单违背委托设定的轨道。
尽管很多宪法规矩的表达是准则性的,但有时却又是十分详细的,例如,宪法规矩每个州都有权利遴派两名参议员。这些规矩在准则上归于常规。如司机有必要靠右行驶即是类似的常规。靠右仍是靠左是不主要的,主要的是经过了一项我们同意恪守的规矩。每州两个参议员座位的规矩也是如此。一个、三个或四个座位也是如此。因为常规是随意的,它是社会环境的不变量,所以常规就不用跟着环境的改动而改动。常规详细化的本钱很低,但收益却很高。像两个参议员座位这么清晰的宪法规矩使诉讼本钱得以最小化,更主要的是因为它将疑问移出了一般政治舞台而减少了用于政治抵触的资源。如果参议员人数由成文法来规矩,就会常常设法来改动这种数目,当有时是这个党、有时是那个党发现有时机找到座位或掠夺
其对立派的座位时就会发生这么的情况,并且有时会获得成功。这些开支没有任何社会产出,所以就会由更大的改动本钱所阻挠。这种收益不只限于格外的宪法规矩,但格外的宪法规矩的收益要比准则的宪法规矩的收益大。
从经济学的视点看,宪法的规划和解说触及功率与民主之间的严重联系。功率的最大化是宪法经过以下路径完成的:将政府的操控办法限于避免负的外在性和推进正的外在性;坚持在其规矩的规模内请求政府遵从本钱最小化的方针。可是,依此了解政府的精力就应当是有限政府而不是民主政府。这儿很少或不存在大众挑选的余地。但这发生了这么一个疑问:除非公民不满意政府效劳时能够很简单地脱离其辖区,不然就不会有任何东西能够阻挠政府官员将其功能扩展到有限政府准则所规矩的规模之外。这时,民主准则就重新起作用了。它用“退出权”作为对政府乱用其职权的约束。可是,越是广泛地遵从民主准则,由联盟操控政府和用联盟来掠夺非联盟成员财富的风险性就越大。
联邦最高法院越广泛地解说约束中选政府组织权利的宪法条款,它越将使国家更接近于有限政府的形式。法院变成了公民约束政府的代理人,而非司法组织。联邦最高法院对此类宪法条款的解说越窄,它越将使国家更接近于民主政府的形式——但这是一种与降低和使用政治无权利相一致的形式。
最早宪法的制定者们对民主的风险十分灵敏。在原宪法中,只要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推举发生,并且选民仅限于有财产的男性白人。直到这在20世纪60时代被宣布为违宪之前,州立法机关议员的不当分配对自个间的实际推举权发生了极大的不平等。普遍投票权有其三方面的理由:(1)掠夺任何一个集体的投票权都会导致自无投票权集体向强有力投票权集体的财富重新分配。(2)推举会发生。(3)选民越多,就越不行能构成一个出于重新分配目的的联盟。
只要第二点才对以下疑问作出了解说:为什么那些有推举权的人总会经过扩展公民权,尤其是推举权,而减弱其自个的权利,不然没有公民权的集团在无法和平地获得一份政治权利时也许使用暴力。但每逢社会中的统治集团坚信其时被掠夺公民权的人会情愿挑选它所提出的提名人而不是其竞赛集团的提名人时,公民权的享用规模就也许得以扩展。一旦获得了公民权,这一集体就能以投票权来对立今后对其公民权的掠夺。所以投票权的扩展具有棘轮渐进作用,很少会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