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根据监督注册登记 号,由XX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监督工作计划:
2、编制依据:
2.1国家及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2.3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变更、及审批意见)。
3、监督的组织和人员:
该工程的监督工作由 负责,并委派以下同志组成本工程监督小组,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4、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成立监督小组,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5、工程质量监督的方法:
质监人员一般采取随机抽查和重要分部(分项)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1工程开工前监督
监理小组在工程开工前通知建设单位进行第一次监督抽查。召集参建各方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进行监督交底,并抽查以下内容:
5.1.l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 5.1.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 5.2施工过程中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分为不定期的随机抽查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抽查。 5.2.1随机抽查
5.2.1.1组织方式:由监督小组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安排进行工程质量随机抽查; 5.2.1.2抽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不定期、不定点的随机抽查;
5.2.1.3抽查内容: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资料、现场抽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
5.2.1.4抽查频率:
桩基工程施工阶段至少不少于一次抽查; 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至少不少于一次抽查; 主体施工阶段至少不少于 次抽查;
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阶段至少不少于 次抽查; 工程施工阶段至少不少于 次抽查; 工程施工阶段至少不少于 次抽查;
5.2.2随机抽查
5.2.2.1组织方式:由监督负责人不定期对监督工程进行随机抽查,由监督站不定期对全县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并积极配合由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质量巡查; 5.2.3重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5.2.3.1抽查部位: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监督
人员到现场监督验收。
□(1)施工验槽(含桩基); □(2)地基与基础分管;
□(3)主体结构分部(含钢结构); □(4)工程竣工前检查; □(5) □(6)
(□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也可根据工程特点增加监督验收部位。) 5.2.3.2抽查内容:
①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 ②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
③分部(分项)工程实体质量及相关技术资料; 5.2.3.3抽查要求:
①建设(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人员,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②验收组成员组成要求: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中仅基槽(桩基)分项和地基基础分部验收要求勘察单位派人到场。
③监督人员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5.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5.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完成住宅建筑分户验收,并有完整验收记录;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维护使用说明和保修书; 5.3.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名单和验收方案报送质量监督站。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
5.3.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由质量监督站派人现场监督,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5.3.3.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5)工程使用说明和质量保修书; 5.3.3.2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5.3.3.3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接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6.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6.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
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抽查技术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及各项检查验收记录等),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抽查实物质量: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
(3)工程监督抽测: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4)工程监督抽检: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7、质量监督的要求:
1.建设(监理)单位在组织施工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前,应提前3天通知质监站并提交相关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应在3天时间内,将质量验收证明文件送质监站各存;
2.建设(监理)单位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质监站并提交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完毕后,应在7天时间内,将竣工验收报告送质监站备存;
3.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物业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4.未通过建设单位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回填土和上部结构施工,未通过建设单位主体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内外粉刷,未通过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5.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进度及时报告质监人员;
6.对于特殊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及高层主体分部,需分阶段进行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质监站批准;
7.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质监站报告; 8.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8、质量监督的措施
8.1质监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8.2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主管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
(3)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9、公开办事制度
(1)投诉举报: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及时向我站投诉举报。
(2)表扬表彰: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工作努力,有突出表现的,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及时向我站通报,以表彰鼓励。
(3)意见建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对我站工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站提出,以便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地址: 电话: 10、补充说明
(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计划的补充。
编写人: 审核人: 签发人:
质量监督站(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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