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查账)-A4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纳税编码: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 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汇总纳税和非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的行数不同:
1、非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只填写第2-9行;
2、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写第2-9行的基础上填写第18-20行;申报征收系统同时会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参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依据总机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写第20-22行。
特别说明: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都设在深圳市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总机构申报缴纳,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总机构只填写第2-9行。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写
1、第2行-第9行:纳税人只填写“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本期金额”列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
2、第18行-第22行:纳税人只填写“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
四、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写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写。
2、第3行“营业成本”:填写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写。
3、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按25%税率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7行≤第6 行。“减免所得税额”包括:
(1)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额=第4行×(法定税率25%-过渡税率);过渡税率按照国发〔2007〕39号文执行,分别为:2008年为18%;2009年为20%;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所得税额=第4行 ×(法定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免所得税额=第4行×(法定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4)定期减免税优惠:填写按规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
(5)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填写按规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 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本行填写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应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之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写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本行填写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本年度前期各季度实际已缴所得税额之和。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缴纳(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9、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9行)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第18行=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0、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写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9行)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第19行=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1、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9行)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第20行=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2、第21行“分配比例”:填写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13、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写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特别说明:汇总纳税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可将其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由总机构一并填报21-2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