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楼市调控的长效机制
2010年1月,楼市新政正式启动,距今两年有余。从广东各地的情况来看,珠三角各主要城市的房地产成交量大幅度下降,但价格并未实质性松动。“遏制”房价是楼市调控的目标,“遏制”销量则不是目标。因此,从两年来楼市新政的执行情况来看,没有达到“遏制”房价的目的,相反,意外形成了商品房大量积压的事实。为此,2012年“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称“将抓紧研究促进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商品房的房价主要由下列各项构成:土地出让金、建筑安装成本、税收、财务成本(主要指融资成本)、灰色收费、腐败成本、利润。因此,“遏制”房价要分别针对房价构成的主要项目。
一、改革土地出让制度。事实上,中央出台了二个相互矛盾的政策,一是遏制房价,二是抬高地价。抬高地价是指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价高者得”。所谓“价高者得”就是鼓励地价越高越好(下称“高价制”)。之所以强调“招拍挂”只是防止国家的卖地收入被官员贪污。在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机制下,地方政府通过控制土地出让数量、位置、年限等办法,人为制造地产资源紧张的状况,最终使地价居高不下,楼面地价破万元的商品房比比皆是。地价降下不来,房价自然也降不下来。因此,遏制房价与抬高地价是相互矛盾的政策,政府想要开发商降低房价,首先要自己降低地价。政府完全有条件根据地价在房价中的合理比例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将土地出让的“高价制”改为“限价制”是遏制房价的基本措施,也是根本措施。
二、限制土地转让。有许多 “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廉价从政府手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然后囤积、转让或合作,土地从出让至投入开发使用时的成本价值出现不合理的巨额增长。比如,政府向甲出让土地的地价为500元/平方米(出让价),一定时期后,甲与乙合作开发房地产,则该土地作价为2000元/平方米(转让价)。此时,商品房的地价成本是依据转让价计算,而不是依据最初的出让价计算。土地的无序流转,人为增加了土地成本,从而人为推高了房价。对土地市场,中央的基本政策是“垄断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从我国近30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经验教训来看,地产市场的基本政策应当变更为“垄断一级市场、限制二级市场”。社会生活的大量现象表明,大量“有关系人士”和政府官员,利用土地出让的垄断权力占有地产资源,然后转手牟利。现在的“有关系人士”倒卖地产资源,类似于上世纪80年代的“有关系人士”倒卖物资供应指标。限制土地转让的方法很简单:一是坚决征收土地闲置费;二是严格执行政府回收制;三是通过产权登记加以控制。上述三种措施均出现以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限制土地转让的立法依据是现成的,中央只需要责成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即可。
三、降低税费水平。开发商交纳的各种税费,最终由普通社会公众承受。遏制房价,既要降低土地出让成本,也要降低税费标准、减少税费项目。尤其是违法收取的费用项目,一定要杜绝。
更有甚者,个别地方利用房屋登记的机会征收堤围费、残疾人基金等“搭车收费”。
四、惩治腐败。房地产行业是行政许可措施密集的行业,诸如项目许可、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工程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许可、环保许可、验收许可、转让许可、广告许可、产权登记等。除此以外,园林、市政、通讯、供电、供水等公共服务部门也利用公共服务的垄断经营权对房地产项目实施“许可”。由于房地产涉及众多的“许可”,也就造就了大面积的腐败。从已经查处的案件来看,吃喝玩乐已经是“人之常情”,大规模的利益贿赂也不乏其例。与房地产有关的腐败及由此形成的成本无法统计,但无庸置疑,该腐败在商品房地价中占有相当比例。
五、加强所得税的征收审计。加强对开发商的税收审计,防止开发商偷漏一般税收,并足额征收所得税,以避免房地产经营出现暴利。
六、加大廉租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人口(包括农民工)众多,决定了租赁需求的存在,租赁市场的存在决定了有人购买房屋满足租赁需求。因此,租赁市场推动了买卖市场,买卖市场则推动了房价。因此,政府出资建设廉租房,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要,能够有效遏制买卖市场,进而遏制房价。
上述各点均不是新理论、新认识,中央也已经有现成的政策可供操作执行,只是需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