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滕义沛交通肇事罪)
滕义沛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滕义沛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首先我代表被告人对本次事故的受害人杨登美表示沉重的哀悼,对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下面依据事实、参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几点事实提请法院注意及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次事故的成因
2012年7月29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驾驶车牌号为CU5059重型自卸货车沿临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白塔西路路口时右拐弯,在右拐过程中其车头右车角撞上由北向南直行的王霞驾驶后座搭载杨登美的电动自行车。经过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疏于对路面观察、盲目行动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霞及杨登美无责。但提请法院注意的是,首先,本案中肇事车辆为重型自卸式货车,操控性能不比其他小型车辆,操控难度较大;而且该车在设计上驾驶舱较高,加上被告人身材较小,在通过路口时,根据被告人描述其确实并未看到对方车辆,可见对方车辆或许恰处于固有的被告人视线盲区。其次,根据《故认定书》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部分,王霞及杨登美系倒地受伤,王霞只是轻微的皮外伤,杨登美也并未当场死亡,受害方没有发生崩弹的现象,可见被告人驾驶肇事车辆右拐时也是缓缓行驶,驾驶车辆也较为谨慎。此次事故的发生或许确实该归因于天灾人祸,时运不济。再次,受害人绿灯直行,被告人绿灯右拐,应该说双方都遵守了基本的道路交通规则,但是出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的避险能力等因素,国家法律又规定,转弯让直行,并苛以机动车辆更高的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辆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怠无异议,但是从人类最基本的法感情出发,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互相让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来看,被告人右转即将完成,对方车辆也没有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可见,被告人违反的是文明通行、机动车辆让行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后,根据《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第105975号,检验结果为被害车辆富士达电动自行车前轮制动效果差。加上,被害方电动自行车后载人,大大降低了其自身的避险能力。其自身不可谓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
综据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但是,被告人并非开斗勇车、不计后果地盲目通行,其驾驶过程中也已经较为谨慎,只是违反了更高的文明驾驶义务,过错程度较小,主观恶性较轻微。而且,客观上对方车辆的情况也不可避免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着一定的内在因素。恳请法院重视以上细节,给与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关于民事赔偿部分
被告人在得知自己已触犯刑事法律,自己人身自由可能即将收到限制时,被告人勇于担当,立刻委托亲友及律师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被告人家属在得知该事故后,急忙赶到苏州主动参与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刚开始,死者家属由于突然失去亲人,情绪比较激动,曾一度出现围堵工地及马路等情况,被告人家属为稳定受害者家属情绪及平息事态,尽可能满足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以安抚他们的精神痛苦,最终达成一份在法定赔偿数额外另行赔偿十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协议书》,受害家属因此也稳定了情绪,及时处理了善后事宜,并对被告人进行了书面谅解。作为一个并不富裕的农村家庭对巨额的法定赔偿金虽然不能先行予以赔付,但是被告人的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及五十万的商业保险,其肇事车辆也被法院进行了诉讼保全,以上价值远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应该说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受害者家属毫无受偿风险。
三、被告人滕义沛悔罪态度良好,当庭自愿认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发现受害人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等不及120救护车的到来,将杨登美背至医院进行抢救,并支付了全部的抢救费用。当天,杨登美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又积极筹款交纳了丧葬费。从2012年7月29日发生事故至今,仅仅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已经完成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即将完成审判工作。如此速度的诉讼程序进展,一方面与案子的本身性质有关;另一方面与被告人的积极配合也有极大的关系。案发至今,被告人一向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工作。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滕义沛急忙报警,详细报告了事故发生地点及初步情况。对事故现场没有任何破坏,在将受害人送至医院后,又回至事故现场积极主动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自首。根据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款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被告人滕义沛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报案,主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及讯问,如实详尽供述,动机单纯,就是为了配合事故的处理,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是本次事故的处理快速、便捷,没有任何障碍。根据被告人的悔罪及自首情节,恳请法院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滕义沛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根据被告人户籍地丰县公安局金陵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滕义沛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范楼镇齐庄村村民委会也出具证明,被告人一向团结邻里,为人正直,忠厚老实,踏实勤奋。从未出现过违法乱纪的行为。被告人滕义沛在开车的数年时间里一直谨慎小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此次事故对被告人的人身来说纯粹是一场意外,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告诫自己在以后的开车生涯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警钟长鸣。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尤其被告人属于疏忽大意较轻的过错形态。因此,念及被告人滕义沛为初犯、偶犯,其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轻处罚。
五、 被告人家庭情况
根据被告人户籍地的丰县范楼镇齐庄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当地司法所所做的调查。被告人家境并不富裕,爷爷生活不能自理,母亲去年刚动完腰椎手术,父亲也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妻子在家操持家务的同时要抚养尚在襁褓的儿子,无法参与工作。家庭生活压力较大。被告人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不堪生活之困顿,勇挑重担,举家之财力与妹夫沈厚康合买该自卸式货车,本想通过努力劳作来改变家庭生活状况。不了才营运一年就发生此次事故,外债尚未还清,一家人生活更是没有了着落。根据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实在不宜对被告人实行长期羁押,故恳请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国刑法历来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为惩罚并不是刑事责任的目的,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社会秩序,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责。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刑法所追求的谦抑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对其能轻则轻、能缓则缓,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支出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结合到本案,被告人滕义沛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轻微,无任何从重情节。而且当地司法所及村委会保证配合对其社区矫正及监管教育。因此从被告人积极赔偿,悔罪态度、自首情节及其特殊的家庭条件出发,希望法院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一个做父亲、丈夫和儿子的责任
综合以上意见,恳请法院给予对被告人滕义沛予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管赛龙 律师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