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
民函[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部分地方民政部门反映《条例》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中“规定的条件”不明确,执行起来难以把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这其中包括:1937年7月6日之前入伍的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1937年7月7日之后、1 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部队复员人员。
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仍然应当按照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民发[1 979)12号、[79]财事字第37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民[1984)优9号),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