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陪审团的变迁,看陪审团制度是否适合中国
原编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按:2011年,我在纽约与几位刑事法官座谈。席间,聊到美国法官对陪审团的真实态度。一位老法官笑言:“你要听真话,还是听假话?”我说都听。法官说:“假话是,十二个人的智慧,总强过一个人;真话是,黑锅由十二个背,也比一个人背强。”满座皆笑。笑话归笑话,在国内,出席关于冤错案件的研讨会,常有人建言在中国实行陪审制。问其缘由,无非是法官易屈从于压力,交给民众决断会更加公正。但,事实真是如此吗?那些建议在中国实行陪审制的朋友,对陪审制的历史渊源和真实运行是否又有足够的认知呢?
今天选登新浪微博网友@慎事既心关于陪审制的文章,以飨读者。个人认为,这是国内目前关于陪审制最好的一篇文章。@慎事既心是耶鲁大学法律博士,现居纽约,从事法律诉讼实务工作。原文如下:
一
那是2011年的夏天,我在联邦法院实习。分配到案件后我被告知,法庭正在进行一场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值得去看看。这次审判尤其不同,因为是死刑案。美国尤其在北方各州,死刑适用十分严格,不少州业已废除死刑。而刑事案件很多又是州法,所以在本辖区联邦法系统内,这已经是很多年来的第一次死刑案件——事后该案案犯确实被判处死刑,更是本辖区联邦法院多少年来的头一遭。
总之,这是一件非同寻常的大案。等到我去看的时候,陪审团已经宣判被告有罪,进入了死刑审判环节。通常,量刑是法官的事情,但如果要判一个人死刑的话,必须由陪审团同意,而且与有罪环节一样,必须由12人一致同意,一个人不同意都不行。而在死刑环节,《联邦证据规则》并不严格执行,所以能见到的证据也更广泛。
案情并不复杂,一个较大的毒贩察觉一个小毒贩与自己的生意抢地盘,于是将其杀害。并非所有谋杀罪都是判死刑的,本案中被告杀害手段之残忍、灭绝人性,是检方要求判死刑的主要原因:案犯拿着工业胶布与棒球棒,进入小毒贩家里,将几个受害者脸部包缠起来,然后用球棒将其一棒一棒地打死。具体的血腥情节,我就不多说了。
说到这里,经常看律政剧如《Law & Orders》的人估计会想象法庭是怎样一副激烈的场面:有控辩律师的精彩交锋;法官拼命敲着法槌“Order!”“Order!”;待到宣判时陪审团主席坚毅地站起来,目光如炬扫视全场,深吸一口气,以坚定的口气、洪亮的正义之声宣判:“有罪!”“死刑!”
然而现实中,这一切,是全然没有的。
相比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深知程序正义对判决公信力之重要、辩方也深知保持良好的形象才能打动陪审团;而真正进入陪审团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只占5%左右(其他案件绝大多数都通过控辩交易认罪了事),故这些案件多是大案要案,不可不慎。因此,在刑事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律师的关系反而更融洽、更配合。整个质证过程虽然充满了血腥的凶杀图片和林林总总的个人生活历史,甚至有哭泣与落泪,然而总体上却显得相当沉闷、按部就班。
当陪审团宣布判决的时候,空气像是要凝固了一样。毕竟,一个人是生是死,就是这一分钟见分晓的事情。陪审团的主席站起来了,他的声音却有气无力,念判决的过程中头一直低着,甚至不会抬起头来看看法官或是庭上他人。与其说是定人生死的判官,倒不如说更像是一个做错了事情的孩子,机械地、木讷地将判决的问题与答案一条一条念出来。如果不是全神贯注地盯着他,甚至可能漏掉他在念到是否判决死刑的问题时那声若游丝的一个“Yes”。
我非常能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场景。陪审团员都是背景清白的平民百姓,手握生杀大权的之时,权柄的重量,是令人心存敬畏的:这些陪审团员将一辈子记住这一幕,记住他们亲手将一个活人交给死神——哪怕这个人是个罪人。而万一他们弄错了,将更是一场挥之不去的梦魇。
一幅描绘陪审团的油画
二
在英美文化中,陪审团一直被视作自由人的最具象征性的权利之一,英国《大宪章》中就有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非经同侪之审判,或依习惯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其中judgment of his peers,指的就是陪审团审判。一个普通农民,他的左邻右舍同乡之人,就是他的"peers",这和学术期刊的“同行评议”(peer review)里的"peer"是一个用法。今天的陪审团制度,就是这个“同侪审判”的历史遗迹。
历史上的陪审团是一个"self-informing body",一个“知情群体”。意思是说,陪审团员因为都是乡里乡亲,所以自然应该知道嫌犯是否有罪,因此并不是到法庭上来听取证据然后认定一个真相的,而是直接来宣布真相的——无论是决定起诉的陪审团(presentment jury),还是判决的陪审团(trial jury),作出决定依据的都是陪审团自身了解的情况。在中世纪的农业社会中,人口流动性很低,因此各家对乡邻的事情都很清楚,陪审团在开庭之前,就应该已经知道答案了。所以说,中世纪的陪审团是知情人(或可能知情人)组成的陪审团。
在13世纪以前,陪审团是“起诉陪审团”(presentment jury),更接近于今日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只负责决定是否对某个嫌犯提起公诉,而不是“判决陪审团”(trial jury)。在陪审团根据自身对事件、对当事人的了解,决定提起诉讼之后,法庭将使用“神判”(trial by ordeal)的方式来裁决被告是否有罪:教士祈祷上帝显灵,然后被告被五花大绑扔进水里看看是沉下去还是浮上来,或是把手放进沸水里、用脚走过烧红的铁,看看若干天后是否愈合。
教会逐渐认为,这种引诱上帝显灵的行为违反基督教义(见路加福音4:12 Thou shalt not tempt the Lord thy God. 不可试探主——你的神),于是到了13世纪,也就是我国的南宋末年,教会才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判活动。这么一禁止,实际上神判就被废除了。因为没了神职人员作法,就没法请上帝显灵了,那么被告被扔进水里是沉下去还是浮上来就不能说是上帝的旨意了呀。神判被废除了,那么原来只用于提起公诉的陪审团,就顺理成章地变成了宣判有罪无罪的陪审团。前面讲了,中世纪的陪审团是知情人或可能的知情人组成的陪审团,那么他们来判,没啥不合适的。
当然,让负责起诉的陪审团来审判,审判者一下子从神,变成了人,在一个全民信教的古代社会里,是一时很难令人接受的事情——老子以前只受上帝的审判,凭啥现在让老子受凡人的审判。而且还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既然一群人决定某人应当被起诉,就说明他们觉得某人可能有罪,如果再让这群人宣布这个人到底是否有罪,那无疑就有了偏见,从而只是摆设。所以在神判废除的初期,很多被告不愿意接受陪审团的审判——这与今天强烈要求陪审团审判这个主流形成鲜明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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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陪审团那点事儿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法影斑斓 | 责任编辑:轩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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