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共六例)
例一:招标采购人是否能随意中止中标结果?
景:某单位采购一批网络设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发现部分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经办人存在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进行了核查,对相关当事人处以罚款,并作出了采购程序合规、维护中标结见。但该单位以所购设备已有替代品,计划取消为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向诉,要求采购人赔偿损失。后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主管单位协调,该单位已在限期内与中标了采购合同。
例分析:这是一起招标采购人随意中止中标结果引发的案例。其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采中标通知书以后,即表示合同要约的确立,没有重大的变故或未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采购人与供应采购合同,而不能随意取消采购任务。否则,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看起来是继续实施计划与中止计划的简单变化,但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采购人能否依法行政的行购各方当事人应是平等的,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它不仅体现政府的信群众的认同度,而且会产生巨大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因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要忠实执行相,自觉遵守好、维护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例二: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咋办
景:某局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空调设备,预算价为320万元。有A、B、C、合资格条件的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299万元;287万元;206万元;239万元58万元。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议,出具了推荐供应商C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报告,提交给该局
评标报告认为,供应商C以打低价牌赢得评标委员会的信任,有恶意报低价的嫌疑,决定取消供应商候选人资格,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E为中标供应商,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给了政府采购监。
例分析:该局否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实在有待商榷。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根据《政府采三条的规定和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供应商。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四条的规定,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中标结果无效。而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购人说了算。因此,采购人要依法采购,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有权监督举报,并出具真凭实据,以维合法权益,不能凭主观臆断,胡乱猜疑。
评标方法来看,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是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的最低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则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材料加以解释证明,否则,取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单就供应商投标报价来讲,种评标方法,供应商是否存在恶意报低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的,并对评标结果任,采购人无权干预或猜疑指责。
实际操作来看,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只有在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就本例而言,供应商C没有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等原因,该局应把握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中标候选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中标候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三是要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来确定。若是凭空想象,认意竞争,进而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无形扩大了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显失充分,站不住脚。
得之见:
是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办事。要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来确定中标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标供应商确定的有关程序,要事,理由客观,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规范,不能想当然,凭空捏造,防止凭借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歧视、排斥供应商。
是供应商要诚信投标。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谨慎报出优惠价,不要为抢采购市场份报“低价”,既违背了政府采购初衷,也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同时要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为准绳,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约履约,保障采购项目的充分满足采购需求,保证既得的合法利益,维护好企业的形象。
是评审专家要提高洞察力。一是掌握过硬的评审技术,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资金成本、利润行情要了如指掌,心中有底,从而评审有的放矢,善辨供应商报价高低的真假。二是利用现代化技术,增强对恶意报低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洞察力,对低于成本的报价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有效遏制供假、投机取巧等报低价行为,真实地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和效果,”,推荐出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保证满足采购需求。
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项目执行程序的跟踪监管。从采购执行的各环节入手,监督采购人、采购代应商的采购活动,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既让供应商享受平等的地位会开展公平竞争,又促使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尤其是对于歧视、排斥而故意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采购人以及恶意报低价的供应商要依法严肃法律责任,并公开曝光,树立好政府采购权威。
:政府采购质疑应当如此
景:2009年11月,S采购中心为某行政机关采购一网络系统。成交信息发布后,W公司提出质疑,
司技术指标没有本公司好,W公司质疑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的操作系统采购文件要约为JY级,而W为JY版,优于C公司的JY级,应由W公司中标。S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经过认真核实并组织相关容进行再次论证,认定W公司的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W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又经过相关评审专家认真复审,认定投诉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例分析: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拥有的权利,但质疑问题的站在一个清醒的位置上进行全面考虑,不能只看到本公司的优势,而是要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
是采购文件是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第二款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可见,采购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采购文件成为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要求,具体来说是经过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评标专的,采购文件将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了量化,以适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成为政府作的重要依据。W公司没有根据采购文件来评判采购结果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是简单将C公司本公司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得出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货物、服务应商投标的内容千奇百怪、不甚相同,这不足为奇,所投产品在质量、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也是客观这不能成为评标定标的依据,只能依据法律和价格、技术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定标,《政府采
第5款就谈判采购提出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款就询价采购也确立了上述相同的成交原则。公开招标的定标原则虽然是经过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价法,但中标原则大同小异。《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件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其中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是响应了采购需求,其实质就是只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约,就只能按照报价高低采取从低到高的方法在技术、服务上也是如此。基本上,只要列为评标基准价,那么在技术、服务方面也不会走太多的样
委员会干预过多的人为因素或者采购文件存在给予专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规因素,照此推理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评标方法都显示出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成交(中标)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立法的宗旨,也是政府采购重要的评审方法和原则。W公司在投标C公司,不论高出多少,总是有违政府采购的定标原则,从这一点上来说,W公司理亏,评标委员会司质疑、投诉的裁决无疑是正确的。
是质疑投诉供应商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记得有位政府采购的资深人士曾经说过“政府采购就是,对于一个项目来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效果就越大,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竞争的言行都与现行法律相悖。当然,应该看到,本案中W公司限制别人竞争的方式并不是明打明地弃投标,而是通过显摆自己公司技术参数的优势来挤压对方公司。不错C公司投标产品是JY级,W,JY版本优于JY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否定C公司的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因为采购文写着JY级而非JY版。因此,W公司尽管有太多的理由,但千头万绪九九归一不能说C公司的投标产品的话大有限制同类产品竞争的嫌疑。
是质疑过程明显得到圆满回复的问题不宜再投诉。纵观政府采购领域的所发生的质疑投诉,有很大一商没有弄懂质疑投诉的法律根据。财政部令第20号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分析本案,S采购中心已经为此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书内容作了非常有根且也当场向质疑人进行了告诉,质疑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观点没有拿出新的证据进行辩驳,可谓已上认输”了,如果再提起投诉又有什么意义呢。存在幻想或者认为将奇迹的发生都是不切实际的,如本公司或者本人的利益考虑,而不顾及大多数人的利益,那样的做法是愚蠢至极,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这种做法既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浪费了包括纳税人的血汗钱,得不偿失,有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事讲法治、讲证据是对每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要求,否则对自己所造成
仅仅在一个投标项目上,而会对公司的信誉和声誉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和伤害。所以,奉劝供应商朋友用事,动不动就要质疑投诉,遇到此问题,你要首先问一问自己:我质疑什么、投诉什么,这样才能有理性的供应商。
例四:财政部开出首张政府采购供应商“罚单”
景:今年6月,北京市英钛斯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腾飞鑫发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参加了中共中采购中心组织的某单位新建职工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在响应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提供由燃气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实质性要求时,上述两家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均是根据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检验站(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站)给其他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仿制而成。案发后,采购中心要求两家供验报告原件到中心进行核对,两家供应商不仅不按要求进行核对,且态度恶劣。基于此,采购中心将财政部。财政部向监督检验站去函调查后发现,两家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提交伪造检验报告的情况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日前对两家违法政府采购供应商因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处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例分析:自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后,广大供应商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管理购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供应商无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为订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着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更在一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是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决定进一步加大对供应商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面,加大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的查处广度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严重违坚决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关专家认为,对两家违规供应商的依法处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发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的有力举措。
不仅严肃了政府采购纪律,加强了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更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例五:财政部首次处罚4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前,4名专家因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而受到财政部作出的警告行政处罚。 景:这4名评审专家在参与某国家机关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对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完全相同的应分差别畸大,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在该中标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后,评审专家应要求对该项目投标复审,复审后,4名专家仍然维持原评标结果。事后,供应商因不满质疑结果,就该项目向财政部投过依法调查取证后发现,这4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遂对该项目作出废理决定。此后,财政部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4名违规的评审专家给行政处罚。
例分析:按照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相关专家通过自主报名、推荐成为政府采购专家,经承诺能够胜任评审工作。专家的评审意见直接决定中标、成交结果,而不仅是作为决策辅助依据,家有义务充分理解招投标文件,并进行客观打分。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借助专家的专业优势、相对独及专家的声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也是为了改变以往存在的部分采商以政府采购为渠道满足自身不正当利益的情况,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法》实施6年来好的效果,评审专家的作用贯穿了政府采购标书编制、评标、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始终。但在实际工作个别评审专家接受少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请托,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倾向性打分或不负责任的行为。这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是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决定,将进一步加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一方面,依照《政府采购专家法》加大对评审专家的整顿力度,对评审专家库进行清理,对普遍反映存在问题的专家,要坚决清除;另一方面,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情况的查处广度和处罚力度,对于存在严重违法的线索,坚决移交查处理。
关专家认为,对4名违规评审专家的依法处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的规定的有力举措,进一步强化了政制度的约束,将更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例六:串标:偷鸡不着蚀把米
景: 2007年1月,K省政府采购中心受B防汛办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防汛物资,经过开标M公司成为中标供应商。在公示期间,K省采购中心收到参加该项目投标且排名第二名的H供应商的同来投标的C、D两家供应商和M供应商串通一气,其投标人代表就是M公司的员工,M公司存在串标商没有提供质疑内容的相关证据。K省采购中心查阅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文件档案资料,同时对M公加该项目投标的公司的投标代表身份进行再次确认,也没有发现串标的疑点。K省采购中心基于质疑考虑,以招标投标过程程序合法作为质疑回复,并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K省政府管理办公室。K省政公室以证据不足,没有受理H公司的投诉。同时告知H公司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信息,向具有标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介入调查。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受理该案后,赴的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很快发现C、D两家公司的投标人代表系M公司的员工(领取M公司的事实面前,M公司无法否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工商部门对M公司处以数十万元罚款。根据工商果,K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K省政府采购中心取消M公司中标资格,中标结果顺延由综合评分排司中标.
例分析:
标是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毒瘤
标与商业贿赂一样同样毒害着政府采购的肌体,扰乱着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在招标投标领域和政府终存在着。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
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根据串规则,不管是中标供应商还是没中标的供应商,只要参与串标就都能从中获利。因此,在一些供应商标能保证投标供应商的基本“利润”,那又何乐而不为呢。从而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1993年颁布竞争法》第15条明确列出串标为不正当竞争,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在二百二十三条增加“标罪”,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列明五十三条,专项治理串标行为,2002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虽然国家加大了串标的成本,甚至在一些城市,还动员经济警察、刑事警察进行查办。然而,丰厚的利润,不劳而获的高额回报让那些串标者利令智昏。在没有出现过激的刑事行为与通过其他不法手段中标相比,串标它更具隐蔽性,更加难以侦破。政府采购领域为何现在有的采购越来越少,基本上就是那么些老“面孔”,十分形象地反映出串标的客观存在。当然,串标并非中国业高度发达的美国、日本等国家,被揭发案件数最多的也是道路铺装业的串通投标事件。在供应商串上,东西方都是一样的。国外供应商也通过串标来规避价格竞争,获取高额利润。在日本,供应商也标来得到工程,制止串标,引入竞争有时甚至会引发骚乱。在欧美,串标相对较少。
前反制串标行为的方法与隐忧
接近平均标价者中标。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为了反制招标中的串标现象,相应推出了反串标规则:公开行无标底招标,由有效投标报价计算出平均报价,将投标价与平均报价进行对比,最接近者中标。这程领域使用居多,打破了原来的串标渠道,使串标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计可施。然而,当串标者一规则之后,则针对性地采用通过出钱挂靠或买断多家潜在投标资格等办法,同时投出多份标书,进控制平均报价,谋取中标。
合评分法评标。为有效破解串标者的串标方式,监督管理者又相继推出了综合评分法,即评标时综合位的报价、管理能力、工作业绩、装备水平、人员配备、财务状况、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并
则评定打分,最后得分最高者中标。这种方法考虑全面,曾经一度有效地减少了串标现象的发生,促誉好、装备先进的大供应商的成长。但这种评标方法工作量较大,为了与我国现阶段要求的短时间内要求相适应,又引入了摇号、抽签、抓阄等随机方法,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投入围”。这种做法并不违背当时招投标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但造成的后果是把潜在投标人的范围进无法让大量的潜在投标人都参与投标,给串标创造了条件。串标者挂靠多家供应商参与资格预审后,标入围名额的概率很高,一旦入围成为投标资格人,串标者要么把“入围”名额高价卖给其它串标者进一步串标,谋取暴利。
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为防止串标哄抬造价,提高国家和其他投资者的投资效益,遏制串标行为,一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来评标。这种评标方法能够实现招标人的利益最大化和投标人的资源最世界上己经有六百多年历史。该办法实施后,虽然能够有效地增加串标的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减少串标的现象,到后期串标现象依然非常严重。
上面不同阶段的评标办法的实施情况可以看出,不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都不同程度上存在串标现象,这些评标办法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是资格预审。在招标实施过程中,资格预审将潜在投标人的,形成了串标的信息链,如:招标代理机构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并公开化;采用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现场答疑会等方式为潜在投标人聚集在一起创造了条面是公开采购人个人的信息,使投标人获取的采购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公布采购人信息后,经过的“市场调查”,在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要求只能正偏到排他的目的,对一些供应商明显存在否定或肯定的倾向性意见,有的采购人已圈定中标人,接下来是做秀。
决串标问题的有效方法
格后审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结合。资格后审法具体通过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份具有不确定性;不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等方式和公开采购人个人信息,在开标前避免潜
聚集的条件,有效割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用资格后审的方式,把投标人的信息推迟到开标后才明朗蔽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消除串标所需的信息和时间。对资格审查、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委员会分别同时进行。采用这种招标方法,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无法泄露;另外就是结合采用经评审的法进行评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只评报价较低的几家标书,因而可以大幅减少评标工作量,而不限数量。
用网上招标采购方式。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中的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上传、载、招标文件的书面质疑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开标、回标分析、澄清说明补正、评标等环节,要利,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建立网上招投标体系。同时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等招投,在办理以上事项时,应使用“单位数字证书”。此方法从根本上实现“阳光采购”,对遏制串标现。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网上抽取、电话语音通知及评标室电磁屏蔽等硬件设施,有效切断投专家的沟通环节。
大串标遏制力度的制度建设。即严格设定作为上限价格的预定价格,令供应商即使串标也不会取得过时,加强对串标者的处罚。此外,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了一个使串标难以实现的体系,比如邀请工程建设地域以外的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参加竞标,以此打因熟悉而串标的可能性。
善评标定标办法。目前采用的“综合评分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为了防止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合谋串标,应采用国际通用的规则计算平均分,即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再计算平以防止“一边倒”。对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实行“合理定价抽取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相结合的三种评标定标办法,从技术操作规则上“拦截”招标、投标人与投标人的作弊。
好采购人员廉洁自律关。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政府在百姓
。因此,在采购中,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按法律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府采购的“三公开”,维护采购形象,绝不能不作为。另外,工作中和工作外采购人员一定要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脚,不该走的不走。清清白白做净做事。
漫漫其修远兮,有矛必有盾,即使完善的防范串标措施也难以保证没有串标现象的发生。尽管利用上串标虽然成效显著,但仍在一些少数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一些给水、电、殊专业,由于其专业队伍数量较少,形成了固定的投标队伍,虽然采用无记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等一潜在投标人置于暗箱之中,但是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同样具有确定性,给串标提供了条件。在现济、体制条件下,资格后审招标法从原理上就不能在此类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因此,还需要建立适基础上的遏制串标的有效措施,才能形成在社会上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有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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