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分类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分类
——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现状与思考
【摘要】: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呈现出契约化、多元化、动态化、劳动争议处理法制化的特点,而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动法律关系规范体系存在着不少盲点和漏洞;劳动关系双方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力度不够。针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规范:以《劳动法》为基础,加快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劳资纠纷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督力度。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点、存在问题、改善方法及思考
一、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力的所有与使用相分离,只有当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能够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地位,享有人身自由,同时按照他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又不得不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订立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的劳动契约以获取生活资料时劳动关系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实质是劳动力使用权让渡而获取生活资料的契约关系 这种契约关系在19 世纪被视为单纯的合同。关系,与其他合同一样受民法的调整,严格遵循契约自由 平等、协商 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 然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决定了这种合同关系只能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大工业。的兴起,生产资料更加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生产资料所有者(资本家)占据了绝对的经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经济弱势地位,契约劳动关系更加普遍,实质上的不平等更加突出,引起了严重的社会不公 为了修正传统民法只保护形式平等,忽。视实质平等的不足,20 世纪初期,西方国家陆续产生了一些在保护劳动者的具有公法性质的劳动法规,劳动法应运而生从而实现了劳动契约关系由民法调整转由劳动法调整的转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已初步实现了从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控制到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调节机制的转变,劳动合同制成为法定的用工制度,劳动关系是劳动力使用权让渡而获取生活资料的契约关系的本质以及劳动关系具有表面上的财产关系实质上的人身关系 表面上的平等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特征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从理论到实践都完成了劳动关系由行政法 民法调整到由社会法 劳动法调整的转变。
二、劳动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一)概念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中涉及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从理论上及实务上研究这个问题,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特点:
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
劳动关系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二者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以劳动者即劳动为前提,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或依法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